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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臺幣1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2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 10,998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8 號勞上字第18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231條 - 士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3條 - 臺中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98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敏倫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國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被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被告則爭執兩造間勞動契約 因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已合法終止,堪認兩造間就勞動契約法 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原告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且此不安 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周偉台 馬蓮貴 李秀美 魏家強 張澤慧 翁寶桂 羅九如 光靜華 劉麗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 劉美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宇春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自民國86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銀行業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以所有行員均係依「勞基法」 之規定支領退休金。而於86年5月1日前入行兼具公務人員及 勞工身分簡稱事業人員的行員,退休金採「分段計算」,包 含自入行至退休日止所計算的公、自提儲金定額及依「勞基 法」所計算之退休金,此亦符合勞基法第57條、第84條之2 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02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等情,然被告予以否認,辯稱被告業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兩造間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第9.3條、第9.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故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存在與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予敘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2 號勞訴字第3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 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2 號勞上字第10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 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3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520元至原告設於勞工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627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萬 1,372元、新臺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就本判決第一 項、第二項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橋頭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丙○○負擔百分之2 ,原告丁○○、甲○○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4-06-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4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5 號勞訴字第2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苗栗地院·2024-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駕駛肇事公司被列連帶被告賠 5 萬,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成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2年8 月26日起;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04·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6 號勞上更一字第26號 給付違約金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 士林地院·2024-06-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勞簡字第47號 請求返還獎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至原告甲○○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 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南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均自民國111年9月13日受僱於被告公司 擔任作業員,然被告公司於112年2月6日起至同年3月8日止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原告至被告向勞動 部申請許可原告工作地以外之處所從事園藝種植花樹等工作 ,工作時間自早上8點至下午5點下班,中午休息1小時,每 日工作8小時,依一般勞動市場之一日工資應在新臺幣(下 同)2,500元至3,000元間,惟被告公司僅給付基本工資每日 880元予原告,每日即有至少1,620元至2,120元之差額,爰 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人薪資差額各65 ,720元。嗣被告公司於112年11月1日強迫原告更換仲介公司 ,原告不服,仍被迫簽屬轉換新雇主之文件,被告公司無故 解僱原告實屬違法解僱,原告依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0 條規定,撤銷其簽署相關轉出文件之意思表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88條 - 士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被告之事務所任職,擔任會計行 政助理,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下稱系爭勞 動契約),而到職當日原告因聽障須配戴助聽器,被告卻於 辦公室撥放音樂,致原告聽力無法集中,又辦公電腦未安裝 合適之文書工具,使原告難以作業,當日被告即以通訊軟體 LINE通知原告,以其不適任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 期之相關規定,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定 意旨,縱使原告無法達到被告期望之工作標準,被告亦應先 以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懲戒等方式促其改善,逕行解僱不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繼 續存在。為此,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勞工退休金條 例(下簡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 自112年9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給付工作期間薪水3萬元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致銘 被 告 聯安中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娥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係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受僱被告,經派 駐於臺北地檢署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2萬7,000元,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3萬2,000元。又因 被告未說明緣由即於111年2月24日將原告調派至捷和生活家 社區擔任保全人員,原告因不清楚狀況而未至捷和生活家社 區任職,且因被告未提供班表故無法請假,嗣經被告以連續 3日(即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3日)未到班為由解僱原告 ,原告於111年4月6日收到解僱通知之掛號信件後即向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兩造並於111年4月25日達 成被告同意撤銷原解僱處分,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原告應 於111年4月26日至被告之辦公處所報到之調解方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5 號勞訴字第18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數位行銷經理, 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於112年2、3月間不 斷要求伊加班,且要求伊從事人力招募及看店面等非約定的 工作,與兩造約定之勞動條件不符,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伊於112年3月14日請被告調 整伊工作的內容與方式,伊並無自願離職之意,惟被告竟於 112年3月15日無預警退除伊勞健保,並於112年3月19日將伊 移除工作權限,被告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應係依勞基法第11 條之資遺行為,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非自 願離職,故伊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 ㈡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24條、第19條規定及勞動契約之法律 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5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⒊依職權宣告得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5 號勞小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藥師職務,嗣因被 告診所歇業,致伊於112年9月21日非自願離職。伊於在職9 個月期間曾販售營養保健食品、自費藥品、醫材,兩造並有 約定就伊販售之上開品項可取得以售出金額10%計算之業績 獎金。被告於伊在職期間未給付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止 之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52,457元,亦未按6%提撥勞工退 休金如原證4-1:藥師自提補償所示,故伊請求被告給付業 績獎金52,457元、資遣費差額3,666元(即55,296-51,630=3 ,666)、勞工退休金差額6,053元(即58,394-52,341=6,053 ),以上共計62,176元。 ㈡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 勞動法令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2,176元, 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任職於被告擔任 負責人之美加婦產科診所,擔任藥師一職。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SCDV·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素來兢兢業業、自強不息,在被告 公司沒有犯錯及過失情形,卻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被處 長及人資召進會議室,以脅迫之方式,無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3-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佰柒拾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陸 仟壹佰陸拾玖元、新臺幣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2條就服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1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7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薪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9,餘由原告戊○○負擔百分之12 ,原告己○○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之3,原告丁○○ 、丙○○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