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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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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5 號勞小字第75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於 翌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即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範圍)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年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3條 - 雲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4,47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4,47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2條 - 新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顏逢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受雇於被上訴人,自民國99 年6月3日到職,102年起至離職日前係於林口站擔任站務人 員乙職,於107年9月15日離職,工作内容為於調度場站内辦 理營運路線車輛、調配及排班調度、車輛及場站檢查、駕駛 人員管理、電話客訴處理、車輛影像調閱、例假日票箱打包 、悠遊卡機報修維護、管理及其他交辦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3,58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3,81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9 號勞簡字第39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15,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 縮為412,248元(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0頁)。經核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丙○擔任原告第一屆理事長,法定任期至民國108年12月2 日屆至。原告乃社會團體,被告丙○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辦法(下稱社團管理辦法) 、原告章程、原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 等法令規定,以維護原告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1 號勞訴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郵政)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宏謀,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 為甲○○,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及交通部民國113年8月12日交人字第1135011526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57至359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68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雲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112 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 玖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高院·2024-09-13·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1 號勞上字第1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韋辰、吳哲瑋後開第二、三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韋辰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吳哲瑋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 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韋辰負擔百分之三十 二、上訴人柳昭銘負擔百分之二十四、上訴人吳哲瑋負擔百 分之二十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489條 - 高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1 號勞上字第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減縮為:「被告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馮俊智即景星工程行、呂福建即易寬工程行、中興電工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6807元,及自民 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 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黃源裕逾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 參佰柒拾伍元本息部分,及主文第一、二項命馮俊智即景星 工程行、呂福建即易寬工程行應連帶給付部分,及各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黃源裕後開第四項之訴部分,暨訴訟 費用(除未繫屬本院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廢棄㈠部分,黃源裕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四、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源裕新臺幣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黃源裕、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未繫屬本院部分外),由黃源裕負擔百分 之五十一,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1條 - 橋頭地院·2024-09-1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勞小字第1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9-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桃園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9,042 元、新臺幣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9-1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47 號勞上字第4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 - 高雄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7,70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7,700元 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5 號勞訴字第95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8條 - 新北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59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6,16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退 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2 號勞小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67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7,9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1 號勞上字第7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高錦榮、陳煌輝、盧國戊、戴永政、 謝憲昆、楊恭發、陳慶昌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高錦榮、陳煌 輝、盧國戊、戴永政、謝憲昆、楊恭發、陳慶昌各如附表三 「上訴請求事項」欄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7 號勞上易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陳綠疇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林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潘柏錚,嗣變更為魏寶生,並於 民國113年6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民事聲明承受 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97頁、第101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 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 ,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446條第1項所明定。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就服法第4條民法第92條 - 高雄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貳佰壹拾貳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9-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國際呼吸器大廠Vyaire生產之Vela呼吸器(下稱系爭 呼吸器)唯一合法授權代理輸入、販售與保養維護之廠商。 被告自94年3月14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 維修工程師,負責新泰綜合醫院(下稱新泰醫院)、元復醫 院、護寧居家護理所(下稱護寧護理所)、康寧醫院等共15 間醫療機構之系爭呼吸器保養維護業務,於112年2月28日突 然離職,於同年4月1日轉任職原告早期離職員工即訴外人許 永利所設立之訴外人得康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得康公司), 而上開院所為原告之常年客戶,均未再通知原告保養系爭呼 吸器,於112年間改與得康公司締結保養合約,提供系爭呼 吸器保養及零件更換服務。
#薪資結構#資遣 - PCDM·2024-09-06·113 年度 勞安簡字第 1 號勞安簡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林炎豊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4-09-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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