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中地院·2024-10-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88,333元自民 國111年11月24日起、新臺幣160,032元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 新臺幣30萬元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7,34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45,71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雄地院·2024-10-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7 號勞訴字第87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110年9月止受 僱於被告公司之高雄站擔任駕駛員,採取輪班制,提供運輸 物流業之勞務,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換算每小 時工資為333元。原告於在職期間平均每月駕駛之里程數為9 00公里以上,平均每日出勤時數高達15、16小時,然被告公 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如數給付足額 之加班費,且自109年8月起被告公司即未於行車日報表上載 明勤務期間及交車期間,而原告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 時,超過部分即應依上開規定給付加班費,則依原告於108 年4月起至12月之加班時數計算其每月平均加班費之差額為5 4,593元,據此推估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4 月起至110年9月止共30個月之加班費差額總計為1,637,790 元(計算式:54,593x30個月=1,637,790元)。為此,爰依勞 基法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8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耀賢 訴訟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 線檢驗技術員一職,負責繪製配電圖、線路遷移、裝設線路 自動化開關等業務,兩造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8,200 元。原告任職期間恪盡職守,並經被告肯認原告之工作表現 ,自原告自108年12月10日任職時起之支薪等級5等1級,於1 09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6等1級,復晉升為6等2級,並領 有半個月獎金,再於110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7等1級。此 外,原告為精進其工作表現,亦曾考取多張專業證照,包含 「配電線路裝修」丙級技術士證、「配電電纜裝修」丙級技 術士證、「配電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等,並完成「使用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0,13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1,261元至上開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反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各月新臺幣20,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2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分別以各月新臺幣1,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家佑新臺幣146,466元,及自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智欽新臺幣131,333元,及自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翁舒敏新臺幣845,500元,及自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46,466元、131,333元 、845,500元為原告林家佑、許智欽、翁舒敏預供擔保後,得各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674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67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00年0月間至被告任職,擔任課後照顧老師, 兩造自89年2月起至111年4月27日止,從未簽立任何書面 契約,原告持續至被告處上班,被告於112年4月28日向原 告表示要簽立1份書面,否則原告無法繼續任職云云,要 求原告簽立「臺南市東區崇學國小課照服務人員勞動契約 」之定期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勞動契約之聘 僱期間自111年8月30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被告於系爭 勞動契約到期前約2個月,始要求原告簽立系爭勞動契約 ,等同於在此之前兩造均係不定期勞動契約。系爭勞動契 約屆期後,原告仍持續至被告處擔任課後照顧老師,足徵 兩造間於112學年度已成立僱傭契約,被告突於112年8月2 9日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顯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終止勞動契約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0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9,0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4萬9,162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2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橋頭地院·2024-10-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柚呈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新北市鶯歌區,然原告主張 其勞務提供地在被告公司設於彰化市彰化營業所,並為被告 公司所不爭執,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並被派 駐越南廠擔任廠長,約定年薪每年新臺幣(以下未註明者均 同)100萬元。然被告於112年7月突然通知原告於同年7月31 日資遣原告,原告不得已返台。既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即應 給付原告資遣費51,875元、預告工資55,333元(以上合計10 7,208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另經原告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閱勞保資料後才發現,被告未申報投保 原告之勞保及健保,也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得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0,476元。爰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07,2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70,4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1 號勞上易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游弘鍇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擔任 大貨車司機,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月休4天、亦 無特別休假,上訴人僅以基本工資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有高薪低報之違反勞動法令。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3條 - 嘉義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47,36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1條 - 嘉義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屏東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 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如以 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乙○○、丙○○、丁○○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乙○○、丙○○、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賢學 賴昭典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韋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賢學、賴昭典各負擔百分之89、百分之1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劉意中變更為Mary Sweeney(韋麗),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000-000頁),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李賢學(下與賴昭典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 逕稱其名)自民國104年起,擔任被告觀音廠之環保區製程 工程師,且為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P HA)小組之副召集人、新化學品引進審核化學師、觀音廠化 學品交互反應表之創製與維護人,受有多項安全相關專業訓 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3,4 31元(第一項)、新臺幣505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7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97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確認考績無效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91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表面處理 作業員,原告歷年表現多為甲等,原告於112年1月17日因遭 主管蔡裕昌誣陷動作慢、對主管不敬等情事,而與蔡裕昌發 生爭執,蔡裕昌因此懷恨在心,竟泛稱原告每月績效評核分 數偏低,而將原告112年之考績評定為乙等(下稱系爭考績 ),因系爭考績並無就評核得分提出相關計算之依據,原告 並無缺勤、犯錯處分或減效之違失,卻與另三名請假過多之 同事並列乙等,此評核結果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 恣意裁量原則,亦未給予原告任何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 ,應屬無效等語,爰請求確認系爭考績核定行為無效,並聲 明:確認系爭考績無效。 二、被告辯以: 被告基於經營需求及永續經營之目的,設定獎懲、考核標準 ,為雇主人事權之核心領域,應予尊重。被告係依據公司制 訂之「考核辦法」為之,係由課長蔡裕昌評核後,再經廠長 林志明核定,是原告之年終考核成績分數為74分,落在60至 74分間,故評為乙等,並無不公。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 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93 號勞訴字第49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 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伍 元,及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被告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被告禾芊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 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 捌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7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家慧新臺幣95,90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苗家新臺幣71,87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何家慧負擔百分之62、原告陳苗家負擔百分之9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909元為原告何家 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71元為原告陳苗 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