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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 仟伍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3-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37 號勞上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 各期給付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5 號勞上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其中新臺幣 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自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 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3-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羅秉竤 被 告 頑美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沛玲(原名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查被 告頑美精品有限公司(下稱頑美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3日 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劉沛玲為清算人,且於110年9月27 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惟迄未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聲報清算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1日府產業商 字第11053824710號函、股東同意書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7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120001493 號函在卷可稽。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03-25·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3 號勞再易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被上訴人 黃閔敏 訴訟代理人 嚴偉恩 被上訴人 蘇玉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本院勞動庭111年度勞簡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 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 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0 條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臺北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0 號勞訴字第20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臺南地院·2024-03-2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中:「⒉被 告應自民國109年7月7日起至同意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77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告 應自109年7月5日起至同意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4,590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嗣於訴訟中變更為:「 ⒉被告應自109年7月6日起至同意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5日給付原告77,67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自109年7月6日 起至同意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4,812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一第29頁至31頁、本院卷二第1 03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 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苗栗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鍾奕強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原受雇於被告公司,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9日19時57分 許下班途中,行經新竹縣○○鎮○○路○段00號前方道路時,因 發生車禍(下稱系爭事故),除受有胸部挫傷、暈眩外,另 受有第4至5節頸椎滑脫、頸椎挫傷合併頸椎滑脫(C3-4、C4 -5)、頸椎(C3-4、C5-6)硬膜囊壓迫致頭部劇痛傷勢(下稱 系爭傷勢),而受有職業傷害,合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 - 雲林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19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2 號勞上更一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起受僱擔任被 上訴人之技術顧問(下稱PM),自109年11月起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8萬3000元。伊主要工作内容區分為2階段,以被 上訴人與客戶間系統整合服務契約之成立生效時點為分界, 生效前為第1階段「銷售前技術支援」,生效後為第2階段「 專案管理」。第1階段即契約正式生效前,被上訴人與客戶 之聯絡窗口為業務部門,由客戶向被上訴人之業務提出相關 需求後,業務再轉知PM,請PM支援協助。第2階段即契約生 效後,方轉由PM主導,對該專案進行專案管理。嗣被上訴人 指摘伊工作有瑕疵,於109年8月6日告知對伊進行「客戶服 務品質改善計畫」(下稱PIP),至同年9月23日通知已實現 每項改進目標,竟於110年1月12日通知伊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於同年2月28日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並於同年3月25日給付伊65萬336元(包括特 休未休9日工資、旅遊假1日共2萬8467元;預告期間工資及 資遣費共62萬1869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3-2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據 僱傭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提起上訴後,認被上訴人間縱不構成真正連帶,亦構成 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而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書狀變 更上訴聲明為㈠先位部分: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1,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部分:1.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各給 付上訴人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3 號勞簡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10元自 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3,252元自民國112年12 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3,662 元、新臺幣6,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4條 - 彰化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 玖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核算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各原告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如附表「核算後之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為各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3-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 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 號勞上易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健正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 5萬96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提繳909元至上訴人設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勞退 專戶)。㈢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上訴人 ;備位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自11 1年1月25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10日給付上 訴人3萬101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7條 - 屏東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1,38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迄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6 號勞訴字第14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二人起訴主張:原告二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受雇於 被告擔任司機,約定薪資及上班工作時間均如附表所示,年 終獎金2個月,每年固定領14個月,每日上班時數為9小時, 每日加班1小時,每月工作20天,分別得請求如附表3所示之 加班費,被告並未說明年終獎金之發放內容、方式,被告公 司楊燕萍經理以各種方式刁難原告二人之工作內容,以112 年1月27日始發布之工作規則作為懲處112年1月11日之事由 ,以莫須有之罪名將原告二人進行人事懲處,並未核發約定 之2個月年終獎金。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 決意旨,原告可獲得之報酬,除每個月薪資外,尚可獲得基 本2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係可獲得之經常性給與,被告各 短發年終獎金如附表3所示,被告未給付加班費及年終獎金 ,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梁 園紳、梁添程各得請求資遣費如附表3所示,爰依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勞動法令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梁園紳42萬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3 號勞訴字第203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1日至被告所屬樹林區清潔 隊報到,因個人專業汽車修護經歷,先擔任樹林區清潔隊車 輛維修人員,平常上班時間為08:00至17:00,持續擔任該職 務數年有餘。詎料,於109年10月中旬,樹林區清潔隊新任 隊長由黃淑雲接任,黃淑雲旋即在109年10月22日就要原告 簽勤務異動書(下稱第一次調職),在同年12月28日又再要求 原告簽勤務異動書(下稱第二次調職),而原告家人前因病狀 需要復健協助,原告逐主張因家人需要復健需要,原告必須 在晚上參加傳統整復推拿課程,陪伴家人分擔復健辛勞,以 及接年幼子女放學下課,故無法擔任夜間職務。雙方協商後 ,逐將原告工作時間及勤務均自110年1月1日起,改至掃路 組報到,工作時間06:00至10:00、13:00至17:0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丁○○自民國76年8月10日起受僱於訴外人新 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鷹公司),嗣於106年3月1日 改派至被告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業安全室 專員,嗣經升任為職業安全室課長。原告任職期間,於工作 上克盡己職,無工作不能勝任或違反工作規則之情形,詎被 告公司竟於112年1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第5款規定予以資遣,並於同日將原告勞工保險退保。被 告雖曾於000年00月間開始對原告進行績效提升,並告知如 無成效即資遣原告,惟原告就主管於績效提升指示之事項, 均已遵照指示完成,並於111年11月25日將完成工作之報告 呈報,可見原告主、客觀上均無怠於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之 情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38條職安法第37條就服法第33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2 號勞上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6條 - 臺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91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7,391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 894元,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7 2,914元、新臺幣51,0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 - 臺南地院·2024-03-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各應給付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提 繳新臺幣2‚40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26,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已到期金額總額,為 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3-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1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3條 - 嘉義地院·2024-03-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667元,及民國112年5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8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6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3-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6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桃園地院·2024-03-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返還溢領薪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