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北地院·2024-11-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清償債務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8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2,82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條 - 橋頭地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172元,及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臺南地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8 號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丁○○、己○○、乙○○、丙○○、戊○○、甲○○各如 附表三「被告應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2 號勞上易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9日 19時57分下班途中,行經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發生車 禍(下稱系爭事故),除受有胸部挫傷及暈眩外,另受有第 4至5節頸椎滑脫、頸椎挫傷合併頸椎滑脫(C3-4、C5-6)、 頸椎(C3-4、C5-6)硬膜囊壓迫致頭部劇痛等傷勢(除胸部 挫傷及暈眩外,下稱系爭傷勢),而受有職業傷害。被上訴 人未因系爭傷勢之職業災害給予伊職災假174日,並認定伊 曠職100日,其餘74日認定為事、病假、特休假,伊因此受 有該等假別與職災假之薪資差額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又伊月薪5萬7,100元,被上訴人應給付職災期間薪資保險 補償4個月22萬8,400元;另伊於職災期間為爭取權益而請事 假112小時、病假312.5小時、特休假116小時、曠職400小時 ,受有損害22萬4,200元;並因系爭傷勢支出醫療費用27萬5 ,8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所載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未依實提撥勞退金,於111 年6 月7 日 寄發存證信函,向上訴人表示自111 年6 月8 日起終止契約 ,並該信函到達上訴人時,上訴人尚未補提繳勞退金。 ㈣兩造之勞動契約六、㈡約定:若員工有被客戶禁止進入廠內, 因此無法工作需自動離職,…,本公司並均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契約。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被上訴人或上訴人有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462,93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有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8,55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10月17 日提出民事準備書(暨訴之聲明減縮)狀變更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39萬2,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5頁);末 於113年10月21日提出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將利息起算日更 正為112年2月1日(見本院卷第47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75年4月1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工 作年資37餘年,退休基數為45,被告雖已依其計算給付原告 退休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 - SCDV·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二、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甲○○應提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甲○○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職務內容、到職日期為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離職日期 為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併註記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 五、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千分之九百九十七,其餘由原告負 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 仟柒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 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南地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2,732元,及其中新臺幣655,875元自 民國112年9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1,056,857元自民國113年7月19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12,7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54條 - 臺南地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大夜班作業員, 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35,000元。原告因膝蓋發炎,自11 2年12月4日起,申請病假11日,卻因請假App系統故障致未 完成請假程序,事後銷假補辦時,卻遭被告以原告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0 號勞上字第1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 - 高雄地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3 號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45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被告應提繳22,4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4,9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2,4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確認海事優先權
確認附表一編號2至7「原告」欄所示原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7「債 權金額」欄所示債權,對附表一編號2至7「船舶」欄所示船舶有 海事優先權存在。 原告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調解成立部分除外)應由原告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 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負擔如附表二編號1「裁判費」欄所 示,被告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附表二編號2至4「裁判費 」欄所示,被告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附表二編號5至7「 裁判費」欄所示。
#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1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勞訴字第9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0 號勞訴字第1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積欠工資」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資遣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五「積欠工資」欄所示 金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五「資遣費」欄所示金 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11-0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100,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1-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1,937元,及 其中新臺幣624,767元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157,170元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補提繳新臺幣155,688元至原告 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負擔43%,餘由原告負 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如 各以新臺幣781,937元、新臺幣155,6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7條性平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勞訴字第1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宏時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沈芷萍律師 被 告 格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海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原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89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提繳808,112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 更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1,191,645元(見本院卷二第19 至21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5 號勞訴字第95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 貳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東地院·2024-11-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1條 - 橋頭地院·2024-11-07·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號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再審之訴應 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雲林地院·2024-11-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06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由被告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如以新 臺幣51,9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148條 - 彰化地院·2024-11-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25日給付新台幣38,116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向原告 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提撥新台幣2,292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38,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2,2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應補提撥退休金」欄至原告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惟如反訴被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 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5 號勞上易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上訴駁回。 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9萬 642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部分,應減縮為「新臺幣48萬9421元,及自民國 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本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 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4-11-0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潘穗諠 訴訟代理人 郗敏華 被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維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1年4月9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餐飲部領班 ,並於108年7月起同時擔任餐飲部副理及餐飲部旗下之義大 利餐廳之外場,於108年7月至108年11月間,每月薪資為32, 000元;於108年1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薪資為38,000元; 於110年4月至110年12月間,每月薪資為38,215元。詎料, 因被告聘僱員工數量不足,導致原告需身兼數職,不僅擔任 餐飲部内部行政職位,更需支援餐飲部旗下義大利餐廳之外 場服務生工作,每日工時高達12小時,且僅有每週三義大利 餐廳未營業時才得以休假,顯然其工時已逾越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被告卻未給付相應之延長工時薪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