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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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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3 號勞訴字第3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原 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1,756元並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其後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 中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24元並存於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核其變更部分, 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 旨參照)。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4 號勞訴字第39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欄、「應補發 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 清」欄、「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4-12-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 告 周怡杏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佳里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有賢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811,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勞補卷第11頁)。嗣 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23,4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3條 - 苗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應給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總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1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勞訴字第101號 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
一、被告應讓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被告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 細(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 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 知原告派員核對被告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明細應明列給付 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2-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6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444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9,96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6,4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 - 臺中地院·2024-12-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陳美絹即泰小葉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547元,及自 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絹即泰小葉商行應提撥新臺幣8,163元至原告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71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4-1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馮煒琁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 林士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以勞工為原告者,而 被告之主事務所雖設在新竹市,但原告主張其勞務提供地係 在苗栗縣竹南鎮,又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兩造不爭執事項㈣ ,卷第174頁),故依上述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3F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如附表3F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6 號勞簡字第6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張育綺新台幣貳 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 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以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零柒元為原告張育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捌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彰化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勞保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9 號勞簡字第8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8日經人力派遣公司外派至被 告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工地現場,負責工地內清潔事宜,約 定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然於當日進行清潔作業 時,遭施工現場之鐵柱絆倒(下稱本事故),當場無法自行 站立,下班後至診所就醫再轉至大醫院,經醫院診斷後受有 骨折及腦震盪之現象(下稱系爭傷害),受傷後至今仍無法 正常行走,被告就原告所受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惟被告 迄今均未給付原告醫療費用1,390元、工資補償11萬2,800元 (計算式:1,200×94日=112,800),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11 萬4,190元。原告雖有與訴外人順多利有限公司(下稱順多 利公司)於112年11月10日簽立和解書,然被告並未於和解 書上簽名,和解書是否生效已屬有疑,且和解金額為1萬2,0 00元,以原告日薪為1,200元,至多僅能填補原告10日不能 工作之損失,明顯低於法定薪資補償標準,和解書之約定應 屬無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 - 臺北地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本院一一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八號事件部分: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瓈月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可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沛盈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宜君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珈瑜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書萱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孟言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本院一一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八號事件部分: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瓈月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可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沛盈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宜君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珈瑜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書萱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孟言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3 號勞訴字第30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記載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六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 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1 號勞上字第10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0 號勞上易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弟,上訴人自民國110年7 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下稱系爭期間)受僱於被上訴人 ,在被上訴人之農場上班,主要工作內容係為被上訴人經營 之農場訓練流浪貓用以捕鼠,其次為協助被上訴人進行田間 工作,薪資以基本工資計算,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受僱期間 內,從未給付上訴人薪資,亦未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另上 訴人為了訓練流浪貓,先行墊付購買如附表二所示貓糧、貓 砂(下稱系爭貓糧、貓砂)之費用(各次購買日期、金額如 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亦拒不給付。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 28日無故解僱上訴人,並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致上 訴人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4 號勞上易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
#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9條就服法第4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1 號勞上字第31號 損害賠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審理期間變更為黃建智,經其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63年10月7日受僱於被上訴人, 於105年10月31日自請退休。上訴人於93年至95年全年、96 年年中、97年年中、101年年中至105年年中之績效考評等第 均為甲等,然被上訴人就上訴人96年年末考評、97年年末考 評至100年年末考評,竟均未考評為甲等,可認前開考評有 問題,致上訴人於96年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0日期間,受 有未能按甲等考績調薪給付之薪資差額、激勵獎金差額、固 定超時工作津貼差額、退休金差額之損失(請求期間、項目 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爰依兩造勞動契約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又上訴人自96年10月5日起至105年10月30日止,因機 械運轉速度很快,並因孫子患有自閉症及過動症,壓力很大 ,被上訴人均未協助,侵害上訴人身體權及健康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精神慰撫金350,000元(即附表編號5)。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8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2 號勞上易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間受 雇於被上訴人,並派駐在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恩智浦公司)高雄楠梓加工區之工地內擔任保全人員, 約定每月上班20日,日薪新臺幣(下同)1,800元,月薪為3 6,000元。上訴人於113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工地巡視時 因工地流動廁所地面不平、燈光昏暗而不慎摔倒,受有右踝 挫傷及下背挫傷,應屬職業傷害,上訴人因該傷支出醫療費 用3,740元,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又,醫囑需休養共24日,自 得依同條第2款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原領工資補償43,200元。 另,被上訴人基於上訴人毆打同事此一不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5 號勞小字第65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12-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曉慧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張文聰 洪永豪 劉世英 曾志勇 張渼椹 林明仁 羅淑芬 尤莉璇 林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合夥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 有當事人能力。合夥事業涉訟時,除列合夥事業為當事人, 並以合夥事業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外,並得以合夥人全體為 權利義務主體為請求。查被告張文聰、洪永豪、劉世英、張 渼椹、曾志勇、林明仁、羅淑芬、尤莉璇、林宗揚等9人( 以下合稱被告,分則各稱其姓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互約 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即以海星號(船舶編號:013003)、海星 169號(船舶編號:016211)經營一支釣兼營娛樂漁業、漁 船,其中海星號以洪永豪為代表人、海星169號以張文聰為 代表人,有漁船合夥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頁)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71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549條 - 新北地院·2024-12-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臺中地院·2024-12-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各負擔如附表「負擔訴訟費用比 例」欄所示之比例,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尚欠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如附表所示之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雲林地院·2024-12-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54,44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36,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 六、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0年9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一職,原告於109年1月30日退休,原告自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9月又1日、適用勞基法後 之年資為21年6月又30日,原告適用勞基法前、後之退休金 ,被告均有短少給付之情:①適用勞基法前,被告僅以54,23 5元乘上基數39計算退休金,僅給付2,115,165元,然原告認 應以原告最後本薪13萬元計算,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前被告應 給付507萬元;②適用勞基法後,被告以原告任職時起算退休 金年資基數,僅以退休金基數22乘上平均薪資150,016元, 而僅給付3,300,352元。然原告認退休金基數應以原告適用 勞基法後重新起算,是原告適用勞基法後年資基數應為36.5 ,再乘以平均薪資150,016元,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後被告應 給付5,745,584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秋杉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順欽,嗣於 本件審理期間變更為甲○○,經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1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乙○○於112年2月間報考被告公司「電機類」僱用人員, 嗣於112年7月31日成為被告公司之新進雇用人員,分派至高 雄機場航油中心實習,並於112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4日進行 職前訓練,於112年8月8日經過通識課程後,正式至高雄機 場航油中心修獲部門實習,再於112年9月、10月間獲分派至 控制室油務部門實習,原告於112年8月至10月間已連續3個 月順利通過各月份之考核標準。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5 號勞訴字第1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甲○○○○○○○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甲○○○○○○○應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 日止,按月於次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000元,及自各 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甲○○○○○○○應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885元,及自各期應給 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甲○○○○○○○應提繳新臺幣72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被告甲○○○○○○○應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 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178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七、原告其餘先位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96%,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