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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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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DV·2024-03-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號勞訴字第5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程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程琳即巨城美髮院應提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程琳即關新美髮院應提撥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 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程琳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程琳如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彭騰德變更為林 文惠,經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以林文惠為法定代理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網頁資料為 證(見本院卷第73頁),及經本院於同日將該書狀送達於原 告(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承受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 之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5 號勞訴字第16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前一日止,按 月於每月末日提繳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期給付各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 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期給付各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 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 - 桃園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4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9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359元至原告梁語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梁語俙及郭獻桐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 本票,於超過新臺幣46,857元部分,對原告梁語俙及郭獻桐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就超過新臺幣46,857元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得持附表所示本票及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梁語 俙及郭獻桐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任職被告,負責船務工作,薪資每月 (新臺幣)32,000元;然被告於111年12月21日逕以原告不 能勝任工作為由,預告於111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要求原告於當日離開公司,且收回磁扣,拒絕原告再提供 勞務予被告;然被告未制訂合理考核機制,另離職證明書未 敘明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號勞上易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8年12月17日在鳳山區營業處召開 「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僱用人員舊制年資結清注意事項說明 會」,張正發、鄭興聰、林榮實、顏金源、洪順和(下稱張 正發5人)嗣於同年月24、25、30日,分別簽立年資結清意 願調查表,並於同年月24、26、30日分別簽訂年資結清協議 書(下稱結清協議)。依結清協議第2條後段約定,領班、 司機加給不再計入舊制給與之平均工資內。張正發5人於109 年7月1日結算後,領得其舊制年資結清之領班、司機加給不 列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知情且接受,再為相反主張,有違 禁反言、誠信原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給與項目表)多次討論,列計平均工資 者不含領班、司機加給,上訴人為依行政院及經濟部規定實 施單一薪給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所屬人員工作報酬均依 單一薪給制度辦理,各項加給津貼係具勉勵恩惠性質給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 號勞上易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謝寶聰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謝寶聰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5,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勞訴字第13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林照晏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陳錦儒 盧志偉 蔡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受雇於被告,原在高 鐵桃園車站任職,於112年3月調任台灣高鐵維修處場站設施 部北區設施維護二課新竹車站資深機電督導,工作地點在新 竹縣竹北市,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69,500元(此為最低 金額,當月若有輪值夜班則再增加500元)。被告以原告任 職於高鐵桃園車站時,於000年0月間,以網路簡訊對當時之 同事A女的恐嚇、性騷擾事件(下稱系爭性騷擾事件),違 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12年6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因系爭性騷擾事 件涉犯刑法,固經檢察官起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準法第12條性平法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9 號勞簡字第109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給付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玖佰貳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龍雲合,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 經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21頁),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415,5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7 至9頁、第217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被告給 付403,500元本息(本院卷一第285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 訴之聲明,係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同一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號勞上易字第16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筱恩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被 上訴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 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范滋庭,經其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9、18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自民國102年11月4日受僱被上訴人擔任業務代表,負 責藥品業務推管、行銷暨收款等工作,並協助客戶下訂單, 每月薪資均逾新臺幣(下同)45,800元,於每月5日、月中 領取薪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張鼎昌於原審起訴時,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4萬9,621元、失業給付8萬5,622元、提繳勞退金 6萬9,866元(見原審卷第163頁),嗣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 ,減縮聲明為請求資遣費為4萬5,766元、失業給付8萬5,622 元、勞退金6萬2,236元(本院卷一第355頁),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6 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大樓 外牆清洗職務,兩造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 至7萬元。詎被上訴人未依法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經上訴人反應後,被上訴人竟片面將上訴人從月 薪制改為日薪制,又因被上訴人未充分給足上訴人工作,造 成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不足基本工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3 號勞簡字第113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 系爭斷尾條款無效,為被告所否認,故系爭斷尾條款成立與 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 除去,是原告提起確認系爭斷尾條款無效之訴,即有確認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 - 彰化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4,6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34,81 7元、54,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0 號勞簡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遲 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2條 - 雲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33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553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依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為其訴訟標的,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本院卷第13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105年10月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南區業務員,負責推銷上訴人生產之鞋 款,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收受帳款及處理退貨、送貨、訂單等 事宜,兩造約定無底薪,每月按銷售額之10%計算薪酬,新 臺幣(下同)500元以下鞋款,則按銷售額之5%計算,然被上 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均自上訴人酬勞扣除5%營業稅 ,而僅給付9.5%及4.5%之薪酬,被上訴人亦未如實開立發票 予客戶及如實申報營業銷售額,已涉及逃漏稅、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自96年至105年間給付之薪酬為273萬41 37元(2,603,940×1.05=2,734,137),短發薪資136,706元 (2,73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嘉義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33,721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33,72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職災案雇主被判「按月給 11,307 元直到累積 107 萬」,勞保年金抵充規則被打回原形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南投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林淇園,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變更為林錫侯,並經林錫侯 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0 號勞訴字第2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興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0 號勞上字第4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南投地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9,950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7萬9,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