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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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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DV·2024-05-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班傑琳Hernandez Evangeline De Guzman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張蜀玫 張寶妮 涂頤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品管人員,111年 5月24日晚間8時許,原告騎乘腳踏車下班途中與小客車發生 碰撞事故,受有下背部及骨盆挫傷、左側坐骨神經痛、左大 腿挫傷、左手挫傷、腰椎間盤突出、肩頸部肌肉筋膜扭拉傷 、下肢急性淋巴腺炎、下肢靜脈炎及血栓靜脈炎、下肢未明 示深部靜脈急性栓塞及血栓、左下肢深層靜脈栓塞、左髂靜 脈全阻塞等傷害,之後原告陸續回診接受治療,但恢復情況 不理想,左下肢血栓之情況愈加嚴重,112年3月16日回診時 ,醫囑建議原告不宜長時間久坐、久站,建議原告繼續休養 至少3個月,原告雖於112年4月19日、21日接受導管血栓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 彰化地院·2024-05-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6 號勞小字第16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5-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偉豪 林子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黃俐菁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受僱於被告,在被告之理學 院海洋研究所(下稱海研所)擔任研究船「新海研1號」 (下稱系爭研究船)之大副,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6,6 50元,每日津貼為712元,伙食費為210元;原告乙○○於10 9年12月3日受僱於被告,在海研所擔任系爭研究船之二副 ,月薪為57,986元,每日津貼619元,伙食費為210元。 (二)於111年11月13日系爭研究船在執行任務時,因探測部門 同仁誤觸蓄電盤,致使系爭研究船無法充電而出現異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5-0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5-0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本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南投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嘉鎮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鈴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自民國83年5月1日起任職被告南投分公司,至109年2 月 29日退休,其領取之月薪應包含基本薪資及承攬獎金(下稱 系爭獎金),約為新臺幣(下同)13萬9,089元至16萬4,460 元,是原告退休前6 個月平均薪資約為15萬元,退休金應為 375 萬元。系爭獎金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工 資,係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所生,然被告卻未將系爭 獎金納入據以計算原告退休金,僅核算原告退休金為86萬元 ,並已於109 年2月29日給付86萬元予原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2,6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各以新臺幣 43,000元、新臺幣2,6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29條 - 宜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 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柒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 仟零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津貼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至被告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即名貫 汽車音響企業社(下稱名貫企業社)任職,原告因此由居住 之桃園市遷居至被告所在之新北市,被告並承諾給予原告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房屋津貼,該房屋津貼自屬 原告薪資之一部,原告並自107年5月5日起承租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2樓之3房屋。惟自107年7月起至110年10月原 告離職止共計40個月之在職期間,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其中10 個月共計15萬元之房屋津貼,其餘30個月(其中有11個月之 房租為1萬4,000元)共計43萬9,000元【計算式:(11月×14 ,000元)+(19月×15,000元)=439,000元】,被告均未依約定 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3萬9,0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言輔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 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未對原告施以教育訓練,亦 未提供適當之乳膠手套,致原告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許 ,依組長即訴外人林俊祥提供之具有腐蝕性強效除油清潔劑 (下稱強效清潔劑)進行沖壓機台保養清潔時,受有右手掌 及手指嚴重灼傷、指甲脫落之傷害,被告人資部門直至下午 4時許,被告公司始交付系爭清潔劑之安全資料表,並告知 應持安全資料表予醫師診斷治療。嗣原告至皮膚科診所就醫 ,而受有右手掌及右手指化學性腐蝕傷、灼傷、燒燙傷等傷 勢(下稱原傷勢)。原告嗣因手指僵硬、無力、無法緊握, 再經大千綜合醫院診斷為雙側正中神經感覺神經病變及尺神 經運動神經病變(下稱系爭傷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暨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期以 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蔡○○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暨 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新 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蔡○○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之上訴駁回。 除確定部分外,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蔡○○負擔訴訟費用部分,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負 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連帶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王○○與洪○○即○○汽車貨運行 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上訴人王○○,洪○○即○ ○汽車貨運行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為上訴人 蔡○○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3條 - SCDV·2024-04-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號勞訴字第55號 職業災害補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7,385元,及均自民國111年 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7,38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3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 日起,其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6 號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9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9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 苗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4-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雲林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9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徐張月英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徐張月英新台幣壹萬壹 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徐張月英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徐張月英負擔。
#加班費#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 南投地院·2024-04-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37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9,3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基隆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各期 給付各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0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周韻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務 助理,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在職期間從未有 失職情事,被告卻於112年1月5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解僱原告。兩造協商後,被告同意再給原告10日期限改正工 作表現。詎不待10日期限屆期,被告突於112年1月12日口頭 通知解僱原告,且單方面結算僅958元之資遣費予原告,原 告不同意終止僱傭關係,仍於翌日前往公司上班,竟遭主管 林奇鵬禁止進入,強迫原告繳回門禁卡,否則將報警驅逐原 告。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告解僱原告亦違反最 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然存 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橋頭地院·2024-04-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054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3,05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5條 - 橋頭地院·2024-04-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8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6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受僱 於上訴人興達發電廠,其中被上訴人翁宗誌、張簡宗哲、黃 品舜、蘇葆泰、黃盟昌、邱惠崇、林元宏為機械裝修員,被 上訴人徐琳俊、吳水源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吳得龍、李 清相為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黃仁成為重機械修理員,並均 兼任領班管理職責,經上訴人每月發給領班加給(下稱系爭 加給)。系爭加給屬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惟上訴人結清勞退舊制年資退休金時,未 將系爭加給計入被上訴人之平均工資,致分別短少給付如原 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爰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89年9月25日廢 止前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 、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請求 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等語,求為判決:上訴人 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7·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上訴人後開上訴部分之主張與答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3,17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