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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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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12-3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32 號勞上字第132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 柒佰柒拾叁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五十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2 號勞上易字第9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 上訴人 朱福桂 謝治宇 蕭永銘 宋龍鳳 林耀宗 廖成堂 邱輝榮 李明川 楊正亮 李明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4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各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分別於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三核能發電 廠擔任電機裝修員、儀器修造員、機械裝修員、重機械修理 員、重機械運轉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1 號勞上易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李筱晴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秉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吳道昌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原於被上訴人處擔任會計,前於民國98 年4月30日退休。98年6月間因被上訴人員工余靜婷請產假, 被上訴人准其員工林靜君之簽呈,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 000元聘請上訴人自98年6月15日暫代余靜婷之工作至同年7 月24日;期滿後被上訴人再准林靜君之簽呈,繼續聘請上訴 人協助會務工作至98年10月底;98年底被上訴人第13屆第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約僱上訴人至99年12月底;99年底被 上訴人第13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約僱上訴人至100年 12月底;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7 號勞上易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丙○○、丁○○、戊○○ 、甲○○、己○○、乙○○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17萬2800元 、9萬3325元、5萬7620元、2萬4361元、2萬1175元本息部分 ,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資和解書沒履行,雇主在高分院再被判補付 84.3 萬+利息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4萬2,88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上訴人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11條 - 高雄地院·2024-12-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10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1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47條 - 士林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 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受僱於 被告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仍然存在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 存在,顯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自112年8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 櫃臺工作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另約定原告 每賣出一本被告之商品券可得50元業績獎金,而原告每月皆 可賣出20本,故每月可得業績獎金1,000元,該業績獎金具 有經常性、勞務對價性,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34條 - 屏東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薪資差額等
一、被告應依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給付附表二所 示之人,及均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依附表二「提撥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提撥至附表二所 示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 160,182元及179,4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5條 - 臺中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9 號勞小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7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3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2-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9 號勞訴字第409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本件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朱立明,嗣於訴訟 繫屬中改為甲○○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委任狀等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9 頁至第393 頁),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應無確認利益、不具權利保護必要,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予以駁回: ㈠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 第1 款自明。復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113條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48條 - 臺中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 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 以新臺幣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34條 - 臺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葉向芸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高 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其主張 僱傭契約所生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非經 法院判決確認無以除去,則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有 確認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1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3 號勞訴字第3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63條 - 臺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0 號勞訴字第3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9 號勞小字第49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花蓮地院·2024-1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ALONZO RODEL BARROGA新臺幣229,526元,及其 中新臺幣38,801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其餘新臺幣190,725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並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JAVIER ROMEL PINGOL新臺幣115,230元,及其中 新臺幣10,158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其餘新臺幣105,072元自 民國111年10月2日起,並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ALONZO RODEL BARROGA負擔4 5%、原告JAVIER ROMEL PINGOL負擔25%。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526元為原告ALO NZO RODEL BARROGA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5,230元為原告JAV IER ROMEL PINGOL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4條就服法第46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確認被告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對原告所為之調職處分無效 。 被告應回復原告原所擔任審查人員之職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積欠之工資及保險費金額」、「資 遣費金額」、「按月給付之金額」等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該等欄 位各所相對應「左列金額之利息」欄位所示之利息。 確認原告就前項所示之債權,對被告所有之裕順號船舶(含設備 、屬具及其殘餘物)有海事優先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積欠之工資及 保險費金額」、「資遣費金額」、「按月給付之金額」欄位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5 號勞小上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件,嗣被告請原告前來領取勞動部廢止聘 僱外國人許可函文並簽立文件時,原告並無主張撤銷意思 表示。又原告曾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然被告不確 定勞工局寄予被告之資料有無包含撤銷意思表示的存證信 函,故原告主張兩造僱傭關係仍合法存在云云,與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2 號勞上易字第22號 確認獎懲令無效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已由吳宏謀變更為王國財 ,並據王國財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 聲明承受訴訟狀、經濟部113年9月4日函、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至6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項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伊自87年間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於106年 至112年間在被上訴人所轄臺南郵局(下稱臺南郵局)服務 期間,因績效與表現良好,而於112年3月間升任臺南新市郵 局(下稱新市郵局)郵務稽查,擔任主管。伊於工作期間並 無任何怠忽職守、曠職情事,臺南郵局卻以伊於112年10月 間私自外出為由,於112年第22屆第3次不具資位人員考成委 員會會議、112年第22屆第3次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系爭人 評會)會議(下稱系爭人評會會議)當天及2日內對伊為記1 大過、2小過,及解除主管職務之處分,並於113年1月2日將 伊自新市郵局調職至歸仁郵局(下稱系爭調職令)。伊雖 提起申訴、再申訴,均遭臺南郵局以違法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交通公司員工執行職務肇事,雇主二審被加判連帶賠 15 萬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萬元,及被 上訴人甲○○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被上訴人○○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士林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勞訴字第8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37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152,3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9條 - 桃園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0 號勞訴字第120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65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24,3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39, 656元(第一項)、新臺幣524,382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向芬 被 告 陳增逢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330元(詳如附表 「原起訴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欄項下所示),及自勞動調解 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被告應補提繳151,14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下稱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個人專戶( 下稱勞退專戶)(本院卷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