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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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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5-01-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385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742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38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SCDM·2025-01-23·113 年度 勞安訴字第 4 號勞安訴字第4號 過失致死等
李明鴻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陳明駿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應履行本院一一三年度附 民移調字第二一九號調解筆錄內容(詳附表)。
#加班費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7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5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85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 參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 聘用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5 ,171,354元,然原告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 年資為9年又6日(另含2年軍校年資,原告主張前曾拋棄, 認本件應計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1年5月又24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6,403, 849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5,373,384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36.5*平均工資147,2 16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171,354元,被告尚積欠 原告退休金1,232,49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 第1款請求1,232,49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2,49 5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9 號勞訴字第119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原於11 3年4月29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6,754,910元,然原告 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5年1月3日( 另役期5月16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5年9月又29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9,568, 835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8,441,775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45*平均工資187,595 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754,910元,被告尚積欠原 告退休金1,686,86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 1款請求1,686,86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6,865 元,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13年4月29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玖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民法第486條 - 臺南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受僱於被告,擔任水電工程人員, 負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校區奇美樓7樓水電工程,兩造 約定原告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之8時至17時30分,午休時 間為12時至13時30分,按日計薪,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2300元、伙食津貼100元,次月5日發放工薪;嗣於同年2 月底又約定原告自3月份起轉為月薪制,月薪4萬8000元,勞 健保均調整至最高級距4萬5800元。詎原告於113年4月26日 查詢其勞保紀錄,發現被告於同年1至3月僅以部分工時最低 級距1萬1000元為其投保勞保,原告遂於同年月29日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詎被告竟於調解期間之同年5月13日以「原告 未完成請假手續而連續曠職3日」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違 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再者,被告並無請假規定, 原告之113年5月9日、10日及13日事假均有依被告公司慣例 ,事前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在工作群組(下稱LINE 群組)傳送請假之訊息,或向公司負責人盧灝請假,且其係 為查詢勞工保險事項而請假,屬正當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花蓮分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號勞上易字第4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肆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及㈡准 駁假執行,暨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 上開㈠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98 號勞小字第9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4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50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742 元、1,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屏東地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壹仟 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 屏東地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捌 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1-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9 號勞訴字第6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洪永堅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蔣聖謙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員工,於被告高雄營運處金門服務中心擔任總務 行政、產管、採購工作,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88,350 元,並於民國98年起兼任中華電信金門會館(下稱系爭會館 )之館務管理工作。詎被告認原告疑似涉有侵佔109年7、8 月間金門縣私立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台大補習班)之 住宿費用(下稱金門補習班住宿費侵占案),以及延遲交接 ipad設備一台、公務門號二門及其他交接事務(下稱延遲交 接會館業務案),而對原告進行調查,然金門補習班住宿費 侵占案,係因自身疏失及台大補習班訂單不斷變動,原告未 能即時登載住宿資料及銷帳,然原告就7月份漏未登載之訂 單,均於109年8月2日前如實銷帳完畢,並無侵占公款之舉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2 號勞訴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1,007元及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八七四三二號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 逾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本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再予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 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33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苗栗地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69元,及其中5009元自民國113年3 月2日起,其中9160元自113年8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416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123條 - TCHM·2025-01-22·113 年度 勞安上更一字第 1 號勞安上更一字第1號 過失致死
原判決關於黃健保部分撤銷。 黃健保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緣游章(原審另行審結)為昇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 明營造公司)負責人,其於民國108年間,向林謝00承攬位 於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建築物新建工程並擔任工地 負責人,聘請游世全(原審另行審結)擔任工地主任,並將 板模工程轉包給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健保擔任負責 人之彥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彥0公司)承攬,被告再將拆 除板模工作轉發包給何建興(業經判刑確定)承攬,何建興 僱用被害人蔡00在該工地拆除板模。游章、游世全在上開住 宅興建期間,本應負責工地安全維護業務,對勞工確實施以 適當之安全教育,對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 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 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 於該處設置安全網、高度足夠的施工架工作台、寬度足夠的 鷹架踏板等防護設備,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未在該建築工地高度3.4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 台(即鷹架)設置安全網、高度足夠的第3層施工架工作台 、寬度足夠的鷹架踏板;
#加班費#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7 號勞上易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原 審被告曾文宗、曾中山為上訴人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 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人),執行曾文宗交 辦有關銷售推動及一般性工作,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54,000元,112年起調整為每月56,000元;任職期間,上訴 人違反勞工法令未給付加班費,亦未給予特別休假及未提繳 退休金,伊於112年10月13日以LINE通知上訴人,依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终止兩造間勞 動契約,爰請求上訴人提撥退休金101,982元至伊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給付: 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1所示休息日出勤加班費187,902 元;如附件2所示例假及補休日出勤加班費247,845元;如附 件3所示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77,32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 7,340元;資遣費79,333元;颱風假出勤加班費18,670元; 病假溢扣薪資1,867元;溢扣二代健保費15,371元;積欠112 年10月工資22,4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 號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吳太猛 吳功明 陳信福 曾桂樑 張春木 吳三全 陳敏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1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乙欄 所示「退撫起算日」受僱上訴人任職大林發電廠,職稱各為 儀器修造員、機械裝修員,皆兼任領班管理職務,屬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 符合勞務對價性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1-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伊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保全公司)總務 部專員,而被告擔任新光保全公司之人資長,並於民國113 年1月起兼任總務部協理,然其於上任後,多次利用職務之 便,對原告進行針對性、歧視性之壓迫致原告情緒低落、失 眠、憂鬱、自律神經失調,而前往身心科就診。嗣被告未經 原告同意,多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9條之規定 ,將原告個人請假訊息、醫療健康狀況之隱私資料洩漏予第 三人即職護陳怡儒,致原告之隱私權受有嚴重侵害,且利用 職權於訴訟中提出持續侵害伊隱私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二、被告則以: 伊因管理部門眾多,為快速了解每位員工之工作內容,遂要 求轄下員工均須撰擬工作日誌,惟原告撰擬內容多有敷衍之 處,被告遂叮嚀新光保全公司總務部之主管提醒原告填寫工 作日誌。
#加班費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屏東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2,17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萬2,177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屏東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張文亮 被 告 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111年8月17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經 理乙職,工作地點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工作內容為國內業務 拓展,約定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78,017元,於任職期 間均戮力從公,未受任何處分亦或有何違反工作規則等情。 詎被告竟於113年3月14日片面告知伊解雇之訊息,並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伊不能勝任所 任職之工作為由,於113年3月23日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 然被告為上開片面終止契約前,未具體說明伊有何不能勝任 工作之情事,亦未請求伊改善,不符合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其解僱自非適法,即於勞基法前揭規定未合,自不生終止兩 造間勞動契約效力,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應仍存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9 號勞簡字第1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 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沈昱廷 黃于飛 鍾志強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3人自附表1所示之時間受雇被告,均擔 任大客車駕駛,並簽訂如附表1所示之勞動契約,任職期間 因被告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被告 公司規定原告需於每日第一趟發車時間應提早20分鐘前到停 車場,依序進行刷卡登載出勤時間,再由調度員進行酒測及 是否服用嗜睡藥物,如無服用及蓋上檢測章並手寫紀錄檢查 時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被告禾園企業有限公司、承荷有限公司與成綉玲間自111年 度有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禾園企業有限公司、承荷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12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4 號勞小字第1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9年2月1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行政組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113 年6月18日主管盧俊文襄理(下稱盧俊文),請原告月底簽離 職單他會來收,並將員工離職申請暨會辦單交給原告,資方 有違法解雇情事,過了兩三天盧俊文要原告不要簽離職單改 簽請調單,因被告公司已將原告解雇,原告不同意改簽請調 單。原告未曾簽署服務同意書,自不受契約之拘束。被告不 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違法解雇原告,原告乃依 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爰依勞動法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萬9500元。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無故不到職,要求資遣費顯然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 - 桃園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1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06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66,06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