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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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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1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2 號勞簡字第5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17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1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薪資差額等
一、被告應依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給付附表二所 示之人,及均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依附表二「提撥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提撥至附表二所 示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 160,182元及179,4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5條 - 桃園地院·2024-12-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3 號勞訴字第93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未為原告5人提撥勞工退休金,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科以裁罰,被告不服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100年度判字第2226號判決、100年度判字第2230號等判決(下稱系爭行政法院判決),系爭行政法院判決均認兩造間為勞動契約,被告應有為其保險業務員(含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惟被告卻遲未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因而對被告裁處罰鍰,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等情,而均維持勞保局原行政處分。是以民事法院就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應予以尊重,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故原告因被告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受有損害,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簡稱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分別為原告5人提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均為被告之保險業務員,依大法官釋字第74 0號解釋文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6 號勞簡字第36號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張怡雯 被 告 偉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偉 訴訟代理人 許志鴻 孫詩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縮為267,500元(本院卷181- 182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元以 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二「被告公司應給付予原告等之合 計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附表一「原告」欄編號2、4至5、7至9、11號所示之原告其 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二「被告公司預 供擔保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等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0年9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一職,原告於109年1月30日退休,原告自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9月又1日、適用勞基法後 之年資為21年6月又30日,原告適用勞基法前、後之退休金 ,被告均有短少給付之情:①適用勞基法前,被告僅以54,23 5元乘上基數39計算退休金,僅給付2,115,165元,然原告認 應以原告最後本薪13萬元計算,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前被告應 給付507萬元;②適用勞基法後,被告以原告任職時起算退休 金年資基數,僅以退休金基數22乘上平均薪資150,016元, 而僅給付3,300,352元。然原告認退休金基數應以原告適用 勞基法後重新起算,是原告適用勞基法後年資基數應為36.5 ,再乘以平均薪資150,016元,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後被告應 給付5,745,584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姚嘉瑋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 吳文琳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至 退休前擔任助理研究員,並於110年12月30日退休,且選擇 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又被告 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而原告自72年11月30日起至87 年6月30日止,加計義務役2年,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共 16年7月;於87年7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適用勞基法 後之工作年資共23年5月又30日,共計年資40年1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勞訴字第10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沈重仁 曾大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張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沈重仁、曾大成各負擔百分之84、百分之16。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沈重仁、曾大成(下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 名)原均受僱於被告,其等擔任之職稱、到職日、退休日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沈重仁部分: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6 年5月又13日,加計役期2年,退休金基數為38,依被告所訂 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 幣(下同)1,982,84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0 號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許恒山 李海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張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許恒山、李海宇各負擔百分之87、百分之13。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許恒山、李海宇(下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 名)原均受僱於被告,其等擔任之職稱、到職日、退休日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許恒山部分: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 年又1日,加計役期2年,退休金基數為42,依被告所訂之員 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 下同)1,960,98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6 號勞訴字第8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66年11月2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工程師,迄至108年8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20年7月又29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47,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001,025元 ,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現 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國 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適 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為21年1月又30日,依勞基法第55條 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930,840元(計算式:退休前6個月平 均工資109,190元×36個基數),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前、後退 休金為5,931,865元(計算式:2,001,025元+3,930,840元)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3年9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工程師,迄至109年10月16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3年9月又17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3,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 工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631,355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為22年3月又16日,依勞基法第55 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5,566,725元(計算式:退休前6個月 平均工資148,446元×37.5個基數),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前、 後退休金為7,198,080元(計算式:1,631,355元+5,566,725 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陳芳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1,540元,及自民 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9頁)。嗣於113年10 月17日以民事準備書狀⑴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173,315元,及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09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58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58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0 號勞訴字第90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原告辛○○、庚○○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五「訴訟費 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合計」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訴外人邱顯義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與被告間有每月薪資 新臺幣31,036元之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7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97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盧珮文、趙克立、曹志銘各負擔百分之26、百分 之36、百分之3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5 號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85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3,58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3,81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9,042 元、新臺幣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 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乙○○、己○○、庚○○ 、丙○○、丁○○、戊○○各負擔百分之1、百分之1、百分之1、 百分之0.4、百分之0.05、百分之0.55。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五「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8,1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3 號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曾銘華 被 告 有翔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紳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110年1月止,及同 年5月至000年0月間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約定工資 計算方式依當月原告負責之案件成交後,被告收受客戶給付 之仲介費即薪資單上所載「實收業績」計算,並先扣除15% 為被告收取之管銷費用。扣除管銷費用後之業績金額,在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以內者,原告可分得58%之佣金;在 400,000元至600,000元內者,原告可分得60%之佣金;至於 在600,000元以上部分,原告則可分得70%之佣金。如為商業 仲介之案件,則於扣除管銷費用之業績金額600,000元內另 可多分得5%佣金。另如該月原告全勤,被告給付原告全勤獎 金2,000元(下合稱系爭報酬計算方式)。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陶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凡即欣庚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以經營血液透析(即洗腎)為主要 醫療業務,並委託訴外人李相應徵原告擔任洗腎病患之接送 服務司機,薪資待遇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至85,000元 ,原告遂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開始為被告接送洗腎患者, 任職期間被告所屬醫護人員亦指示要求原告要抱扶患者上、 下車,但未提供隔離衣等防護裝備,導致原告於111年5月21 日感染新冠肺炎而無法工作長達2週,被告竟以原告曠工為 由於111年5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各如附表一「合計總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癸○○、壬○○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合計總額」欄所示 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預供擔保者,得分別免為假 執行。 原告癸○○、壬○○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5 號勞小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