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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1 號勞上易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李筱晴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秉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吳道昌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原於被上訴人處擔任會計,前於民國98 年4月30日退休。98年6月間因被上訴人員工余靜婷請產假, 被上訴人准其員工林靜君之簽呈,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 000元聘請上訴人自98年6月15日暫代余靜婷之工作至同年7 月24日;期滿後被上訴人再准林靜君之簽呈,繼續聘請上訴 人協助會務工作至98年10月底;98年底被上訴人第13屆第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約僱上訴人至99年12月底;99年底被 上訴人第13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約僱上訴人至100年 12月底;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0 號勞上易字第70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羅健霖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澤永律師 被 上訴人 楊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 9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羅健霖,並於民國113年8月2日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95頁),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於92年8月1日與上訴人簽立臨時警衛僱用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每隔一日為休息日,除負責校警工 作以外,伊必須從事花木修剪與雜草清理等項目之工友勞務 ,且工作量與校警相當,足見其為上訴人工友。工友係自87 年3月1日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故兩造間適用 勞基法退休金等規定。嗣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於94年7月1日施行,伊在94年5月27日繳回勞工退休金制度 選擇意願徵詢表(下稱94年5月27日徵詢表),表明適用勞 基法亦即勞退舊制;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3 號勞上易字第5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梁建新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梁建新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被上訴 人梁建新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各 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3 號勞上易字第7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二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1 號勞上字第10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2 號勞上易字第6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何裕章、徐永華、許志源、黃 開興、陳俊雄、劉昌豪、蕭泳釧、潘高山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何裕章、徐永華、許志源、黃開興、陳 俊雄、劉昌豪、蕭泳釧、潘高山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林慶凉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何裕章、陳俊雄、劉昌豪、蕭 泳釧、潘高山各負擔百分之十二,許志源負擔百分之十,徐永華 、黃開興各負擔百分之九,餘由上訴人負擔;林慶凉追加之訴訴 訟費用,由林慶凉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1-2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1 號勞上易字第10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超過新臺幣 伍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黃柏翔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黃柏翔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3條 - 高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上字第 50 號勞上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之訴),由被 上訴人負擔千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民法第153條 - 高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4 號勞上易字第5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林順章 涂文才 張明勲 吳漢忠 李仁南 鄭秉昂 張輝銘 郭瑞源 黃志成 黃漢斌 陳興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 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郭 瑞源擔任電機工程員,其餘被上訴人則為線路裝修員。伊等 於民國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 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6 號勞上易字第8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純龍 黃圳卿 張俊欽 高明輝 陳全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3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各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分別於臺北市區營業處、嘉南供電區營 運處擔任線路裝修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 被上訴人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下合稱林純龍 等4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 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 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 ,被上訴人陳全趂則於110年4月30日退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1-1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0 號勞上易字第2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劉殷秀、詹雅育、吳慧心、章昊陽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劉殷秀負擔百分之二十一、被上訴人詹雅育負擔百 分之二十九、被上訴人吳慧心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被上訴人章 昊陽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0 號勞上字第1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 - 高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1-0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9 號勞上易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至上訴人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0 號勞上易字第8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卓燕清 葛文信 廖金龍 黃建勳 任漢章 曾廣台 林俊良 施明雄 蔡學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卓燕清、葛文信、廖金龍、黃建勳、任漢章、曾廣 台、林俊良、施明雄、蔡學昌(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 日期受僱於上訴人,除任漢章、曾廣台於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蔡學昌於雲林區營業處服務外、其餘被上訴人均於台中供 電區營運處服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0-22·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0 號勞上易字第19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4-10-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62 號勞上字第6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 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零參拾陸元至上訴人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按月各以新臺幣 伍萬元、新臺幣參仟零參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7 號勞上字第9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經派遣至訴外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建設 公司)經營之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太子學舍長興舍區 (下稱長興舍區)擔任櫃檯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8 ,000元(下稱系爭契約)。惟被上訴人分別於110年1月14日 、110年8月12日、111年1月25日、111年11月16日,4次開立 不實改善通知單,更於111年12月7日將伊調至忠順大院社區 擔任接待秘書(下稱系爭調動),要求伊於同年月12日報到 ,系爭調動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調動後工作地點及內容均與 原職務不同,又未考量伊及家庭生活利益,屬不利變更,違 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第1款、第2款規定 ,不生效力,伊得拒絕,故被上訴人以伊違反勞基法第12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並不合法,系爭契約仍存 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0-18·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8 號勞上更一字第28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審共同原告羅盛烽(原名:羅盛章)於本院第二審訴 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陳佳璇、子女羅道鵬 、羅駿寧(下合稱陳佳璇等3人),有戶籍謄本可稽(見本 院卷㈠第307至309頁)。其次,被上訴人原名為「桃園市政 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因組織改造,自民國113年1月1日 起更名為「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有桃園市政府112年1 2月26日府秘文字第1120361569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67 頁);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林立 昌,於更名後變更為張書豪(下合稱林立昌等2人)。茲據 陳佳璇等3人、林立昌等2人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㈠第305、317至319、463至46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 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98條 - 高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1 號勞上易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游弘鍇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擔任 大貨車司機,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月休4天、亦 無特別休假,上訴人僅以基本工資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有高薪低報之違反勞動法令。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3條 - 高院·2024-09-24·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1 號勞上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後開第二、三項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上訴人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9-13·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1 號勞上字第1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韋辰、吳哲瑋後開第二、三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韋辰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吳哲瑋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 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韋辰負擔百分之三十 二、上訴人柳昭銘負擔百分之二十四、上訴人吳哲瑋負擔百 分之二十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489條 - 高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1 號勞上字第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減縮為:「被告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馮俊智即景星工程行、呂福建即易寬工程行、中興電工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6807元,及自民 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 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黃源裕逾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 參佰柒拾伍元本息部分,及主文第一、二項命馮俊智即景星 工程行、呂福建即易寬工程行應連帶給付部分,及各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黃源裕後開第四項之訴部分,暨訴訟 費用(除未繫屬本院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廢棄㈠部分,黃源裕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四、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源裕新臺幣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黃源裕、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未繫屬本院部分外),由黃源裕負擔百分 之五十一,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1條 - 高院·2024-09-03·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4 號勞上易字第44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 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㈡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 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 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 日起至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六、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 號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楊肅瑟 吳振聲 賴昆明 張嘉宏 辛西擇 張炳堃 蔡啟明 江金炮 林勝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 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被上訴人楊肅瑟、吳振聲、張嘉 宏、辛西擇、張炳堃、蔡啟明、江金炮、林勝隆(下逕稱姓 名)服務單位均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吳振聲 職級為一般工程員,楊肅瑟、張嘉宏、辛西擇、張炳堃、蔡 啟明、江金炮、林勝隆職級均為線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賴昆 明(下逕稱姓名)服務單位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職級為 電機工程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1 號勞上易字第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大亭 陳天賜 黃建明 高仁福 李遠芬 許元耀 游禎榮 江志峰 楊三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於 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擔任線路裝修員,均為上訴人之僱 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黃大亭、陳 天賜、黃建明、高仁福、李遠芬、許元耀(下合稱黃大亭等 6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 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 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7 號勞上字第16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勞上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秀蓉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86年8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退休前擔任被上訴人中壢分行之資深副理,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10萬672元(含伙食津貼3000元)。伊於112年1月9日 因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之退休資格,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規定向被上訴人申請退休,經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1 日通知核准,生效日期為112年4月18日,並核算伊舊制年資 為26個月基數,而給付退休金261萬7472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