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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6 號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8條 - 臺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於 翌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即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範圍)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年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3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6 號勞簡上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趙承湘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帆泰吉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訴訟代理人 張玉珊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受僱於從事雜誌出版之被上訴 人(區分業務、行銷及編輯部)擔任「資深行銷經理」,試 用期間為6個月,自107年7月1日轉正職,約定工作時間為平 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下午5時30分至6時30分之間彈性 上下班,並於次月5日發薪(下稱系爭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1 號勞訴字第2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0 號勞簡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40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 被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為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法院不得揭露其真 實姓名及住所、職稱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任職被告兆 豐銀行(下稱被告銀行);被告甲○○為被告銀行科長,並 為原告任職期間之主管,對原告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加班費#資遣性平法第13條性平法第27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事由,及離職日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玖 仟參佰陸拾伍元、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4-08-07·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7 號勞小上字第17號 給付工資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310條 - 臺北地院·2024-08-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返還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6 號勞訴字第38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被 告或藝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練建麟,於本院審理期間 ,經變更為潘杰賢,復據藝啟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具聲 明承受訴訟,有卷附藝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聲明承受訴 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1頁、第325至333頁),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 - 臺北地院·2024-07-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確 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 2萬3,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 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6萬988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提 繳10萬4,5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應自112年11月 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6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至1 2頁)。嗣經數次變更後,最終於113年6月5日當庭變更為: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2,622元 ,及其中72萬3,7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0萬8 ,898元自民事補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7-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8,65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8,65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7-17·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1 號勞簡上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余金玉 被上訴人 沈妙香即臺北市私立科見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 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 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7-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8 號勞簡字第4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 其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 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 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 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8條 - 臺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7 號勞訴字第377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劉嘉豪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負責人甲○○為訴外人即原告配偶洪家芝堂哥胞女洪 素琴之前婆婆,洪家芝於民國101 年間因被告人力需求予以 介紹,其遂自101 年3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園藝保養人 員,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需穿著被告制服 前往指派地點提供勞務,依實際出勤日數計算日薪新臺幣( 下同)1,500 元(111 年6 月起為1,700 元)且於次月5 日 發放,加班費及工作獎金則另計(下稱系爭契約)。嗣因原 告積欠卡債遭多名債權人催討,便與被告約定自104 年8 月 起薪資改匯至訴外人即其胞女劉家榛名下之元大商業銀行帳 戶(下稱劉家榛帳戶),又自110 年9 月起改以現金方式支 薪。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90條 - 臺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3 號勞訴字第403號 確認職務調動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黃佳盈 訴訟代理人 彭冠博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許志逢 張沁如 林聖智 涂楷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務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原告入職時簽署之報到通知書中 之「其他事宜」項記載:「本通知書未註明事項,依公司人 事管理規則、工作規則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可知原告與 被告和泰公司於入職時即約定勞動契約應優先於被告和泰公 司之內部規則及法令而適用。被告和泰公司於109年2月10日 之人力資源室公告第2點:「新聘丁○○經理為法務室室長, 於2020年2月10日到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5 號勞訴字第315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17,17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327,546元、 新臺幣17,1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4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44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43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如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 付金額」欄、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確認僱傭關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臺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5 號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給付逾新臺幣貳拾 參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其餘上訴及甲○○之上訴均駁回。 四、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應給付甲○○就新臺幣貳拾參萬貳 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甲○○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六、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社團法人臺北市 湖南同鄉會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甲○○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5-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結清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 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喬信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透過1111人力銀行網站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而受僱於被 告擔任理貨人員,工作地點在被告廠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工作內容為將被告之物流商品為裝卸、搬運、堆 疊、歸位上架及環境清潔等,雙方約定時薪新台幣(下同)15 8元,工作時間為每週上班5日、自每日上午8點多至下午1點 多。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0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1 號勞訴字第381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4元,及自民國 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載有原告職務、工作性質、服 務期間、工資、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 款,且無不利勞工後續求職記載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之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161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先、備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