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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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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1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1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92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會員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208,81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負擔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 - 彰化地院·2025-03-25·114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11,56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2,747 元、新臺幣11,5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3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36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5 號勞簡字第4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3-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13條 - 彰化地院·2025-03-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肆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3 號勞訴字第6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恢復原告職務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3-1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貳拾參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貳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暨其中新臺幣貳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 佰元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2-2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36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36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2-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0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70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2-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號勞簡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31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31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2-2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2 號勞小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38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38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2-2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號勞小字第3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肆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彰化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86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7,86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3條 - 彰化地院·2025-02-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機械 工作課之助理工程師,工作內容為銑床加工或模具組立,約 定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110年4月1日下午3時40分 許,原告於被告公司二樓之庫房搬運廢料桶時跌倒(下稱系 爭事故),致右膝外側半月板破裂(下稱系爭傷害),經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核付職業災害(下稱職災)傷 病給付。迄今治療超過2年,經醫師認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後段,被告應一 次給付原告40個月平均工資計1,272,000元,扣除已領職災 保險傷病給付234,260元,尚應給付原告1,037,740元。為此 ,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037,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 - 彰化地院·2025-02-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3 號勞訴字第93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3,14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0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3,573,1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彰化地院·2025-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甲○○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 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 佰貳拾肆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 佰柒拾貳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148條 - 彰化地院·2025-02-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1,6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臺幣61,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幣3,8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59條 - 彰化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玖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1-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9 號勞訴字第6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洪永堅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蔣聖謙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員工,於被告高雄營運處金門服務中心擔任總務 行政、產管、採購工作,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88,350 元,並於民國98年起兼任中華電信金門會館(下稱系爭會館 )之館務管理工作。詎被告認原告疑似涉有侵佔109年7、8 月間金門縣私立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台大補習班)之 住宿費用(下稱金門補習班住宿費侵占案),以及延遲交接 ipad設備一台、公務門號二門及其他交接事務(下稱延遲交 接會館業務案),而對原告進行調查,然金門補習班住宿費 侵占案,係因自身疏失及台大補習班訂單不斷變動,原告未 能即時登載住宿資料及銷帳,然原告就7月份漏未登載之訂 單,均於109年8月2日前如實銷帳完畢,並無侵占公款之舉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