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借調員工:勞退、勞健保、考績、調薪怎麼處理
集團內把人從 A 公司借到 B 公司支援,看起來是內部行政,實際上牽動勞動契約主體、勞保投保單位、年資、勞退提繳、考績、調薪、責任歸屬。沒設計好,員工事後可主張兩家公司都是雇主,年資與責任兩邊都跑不掉。
為什麼這篇值得讀
「我們是同一個集團,把工程師從台灣母公司借去越南子公司支援 6 個月,回來後再回原職,這只是內部調動。」這句話在集團 HR 圈很常見。法律上,這不是「內部調動」,是「借調(出向)」,牽涉到至少 4 條獨立的法律問題:
- 借調期間的勞動契約主體是誰?
- 勞保、健保、勞退在哪家公司投保與提繳?
- 借調期間的年資、考績、調薪怎麼算?
- 借調期間發生違法行為、職災、解雇,誰負責?
勞基法本身沒有「借調」專章,相關規則散落在勞動部函釋、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間。本篇把集團內借調的合規架構拆解成可執行的 SOP。
借調的兩種法律模式
借調(日本叫「出向」、英文叫 secondment)依台灣實務分成兩種法律結構:
模式 A:在籍出向(單一雇主借調)
員工的勞動契約主體仍是原公司(A 公司),B 公司只是借用 A 公司員工的勞務。法律性質類似「派遣的特殊型態」,但無營利目的、限於集團內。
- 工資由 A 公司給付(B 公司可內部撥款補貼 A 公司)
- 勞健保、勞退仍在 A 公司投保、提繳
- 員工受 A 公司勞動契約規範,B 公司只能就工作內容下指揮
- 借調結束自然回到 A 公司原職
模式 B:轉籍出向(雇主變更)
員工的勞動契約主體從 A 公司轉到 B 公司,A 公司原契約終止、B 公司新契約成立。
- 工資由 B 公司給付
- 勞健保、勞退在 B 公司投保、提繳
- 員工受 B 公司勞動契約規範
- 借調結束須再做一次「轉回 A 公司」的契約變更
模式 A 與模式 B 的法律後果差異極大,99% 的集團爭議來自「老闆以為是模式 A、實際操作成模式 B」或反之。
集團內借調的法律基礎
台灣勞基法雖無「借調」明文,但從以下條文與函釋可推出規則:
- 勞基法 §57: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亦合併計算——這是後續「集團年資合併」爭議的基礎。
- 勞基法 §20: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借調轉籍實質類似 §20 情境。
- 勞動部 76 年 12 月 19 日台勞動字第 9846 號函:明文「勞工在同一事業主之不同事業單位(含關係企業)間調動工作,其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勞動部 78 年 6 月 17 日台勞動字第 14941 號函:關係企業間相互調動勞工,應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得作為規避勞動基準法之手段。
換句話說:集團內借調必須經員工書面同意,且年資、勞動條件不得因借調而被打折。
借調必載 7 件事的「借調協議書」
不論模式 A 或 B,建議都另外簽訂三方協議書(A 公司、B 公司、員工),載明以下 7 項:
- 借調起訖期間:明確日期,最長以 1–2 年為原則,逾期應再協商。
- 借調期間的雇主主體:載明「在籍出向」或「轉籍出向」,避免事後解釋爭議。
- 工資、津貼、獎金的給付主體與金額:包含本薪、職務加給、外派津貼、伙食、住宿、機票等細項。
- 勞健保、勞退投保單位:明確由誰投保,並承諾按時繳納提繳。
- 年資承認條款:載明借調期間年資由 A、B 公司雙方承認、或由集團視為單一連續年資。
- 考績、調薪、晉升歸屬:明確由 A 或 B 公司執行考績,並承諾考績結果在借調結束後仍視為員工集團年資的一部分。
- 借調結束的回任安排:載明回任職務、薪資不低於借調前、回任時點與通知期。
勞健保與勞退:模式決定投保與提繳單位
這是借調最容易踩雷的環節。
在籍出向(模式 A)
- 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 §6,受僱於同一投保單位之勞工才需在該單位加保。員工仍受僱於 A 公司,A 公司是法定投保單位。
- 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15,投保單位為雇主。A 公司繼續投保。
- 勞退:依勞退條例 §6,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A 公司繼續提繳。
- 工資申報:A 公司按實際工資申報投保薪資、提繳工資,含 B 公司撥款的部分若實際發給員工,均應併入。
常見錯誤:員工被借到 B 公司支援 1 年,B 公司每月補貼 A 公司 5 萬作為員工外派津貼。A 公司用原本投保薪資(含津貼前金額)申報——漏報投保薪資 5 萬。勞保局核定後 4 倍罰鍰 + 補繳本人保費差額,光這一項可能 5–10 萬。
轉籍出向(模式 B)
- A 公司:依勞退條例 §11 與勞動部函釋,員工契約終止視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合意終止,A 公司應結清舊制年資或保留新制提繳。舊制年資若有,應依勞基法 §84-2 結清給付退休金或予以保留。
- B 公司:在員工到職日重新投保勞保、健保、提繳勞退。
- 年資:依集團內借調慣例與借調協議書約定,B 公司應承認 A 公司年資。但勞退新制年資是個人帳戶,跨公司本來就累積,無需特別承認;勞保年資是個人本身累積,也無需承認;真正需要書面承認的,是勞基法上「資遣費、退休金計算用」的年資。
借調期間考績、調薪怎麼算
在籍出向(模式 A)
- 考績主辦:實務上有兩種做法:(a) A 公司主辦、B 公司提供借調期間績效評語;(b) B 公司主辦、副本給 A 公司。建議借調協議書明文約定。
- 調薪:仍由 A 公司執行,不應因員工借調而停止年度調薪。
- 晉升:A 公司晉升體系運作如常;若 B 公司需要員工升等以執行特定職務,建議由 A 公司同步升等。
轉籍出向(模式 B)
- 考績主辦:B 公司主辦(因為員工已是 B 公司員工)。
- 調薪:B 公司執行。
- 晉升:B 公司執行;但要回任 A 公司時,A 公司應承認 B 公司期間的晉升與職級對應。
集團年資爭議:最常見的 3 種敗訴情境
情境 1:員工從 A 公司「離職」轉到 B 公司,10 年後從 B 公司資遣
公司用 B 公司年資(例如 5 年)計算資遣費。員工主張「集團調動年資合併」,提出借調協議書、集團組織圖、轉籍時未領資遣費為證據。
法院通常會檢驗:員工當時轉籍是不是「自由選擇」?有沒有結清資遣費?兩家公司是不是高度關係企業?若都符合「集團內安排」的事實,年資合併計算——資遣費差額由 B 公司或集團負擔。
情境 2:借調期間發生爭議,員工告 A 公司,A 公司主張「已不是雇主」
法院檢驗實際指揮監督關係。若是模式 A(在籍出向),A 公司仍是法定雇主,無法主張「人已借出去」免責。
情境 3:員工被借調到海外子公司,發生職災,海外子公司主張當地法律
台灣母公司(A 公司)若是法定雇主,仍應依台灣勞基法給予職災補償,海外子公司也可能依當地法律負責。雙重補償可相互抵充,但不能完全免除任何一方。
一張表看完模式 A 與模式 B 的差異
| 項目 | 在籍出向(模式 A) | 轉籍出向(模式 B) | |---|---|---| | 勞動契約主體 | A 公司 | B 公司 | | 工資給付主體 | A 公司 | B 公司 | | 勞保投保單位 | A 公司 | B 公司 | | 健保投保單位 | A 公司 | B 公司 | | 勞退提繳主體 | A 公司 | B 公司 | | 考績主辦 | A 公司(B 公司提供評語) | B 公司 | | 調薪 | A 公司 | B 公司 | | 借調結束 | 自然回任 A 公司 | 須再做契約變更 | | 借調期間職災 | A 公司主責,B 公司現場協助 | B 公司主責 | | 借調期間違法解雇責任 | A 公司 | B 公司 | | 適用法令 | A 公司所在地勞動法 | B 公司所在地勞動法 | | 年資 | 連續累計於 A 公司 | A、B 公司分別累計,借調協議承認合併 |
集團借調合規 SOP
Step 1:決定模式
依借調目的決定:短期支援(< 1 年)建議模式 A;長期佈局(> 1 年或員工主要工作地永久變更)建議模式 B。
Step 2:簽訂三方借調協議書
A 公司、B 公司、員工三方簽。員工同意是法定要件,否則屬於違法調動,員工可依勞基法 §14 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Step 3:處理勞健保與勞退
模式 A:A 公司按實際給付工資(含津貼)調整投保薪資。 模式 B:A 公司辦理勞健保退保、勞退停止提繳;B 公司辦理加保、開始提繳。
Step 4:書面確認年資承認
模式 B 必須在借調協議書與 B 公司新勞動契約裡寫清楚:「員工於 A 公司服務之年資,B 公司予以承認,於計算資遣費、退休金、特休、預告期間等所有勞動條件時併計」。
Step 5:考績與調薪流程公告
寫進借調協議書,避免員工事後主張「借調期間沒被考績」、「借調期間被跳過調薪」。
Step 6:回任安排明文化
模式 A 應載明回任職務不低於借調前、薪資不低於借調前、回任時點。 模式 B 應載明回任時是否再經一次「轉籍」程序、回任的契約變更如何處理。
工資結構:津貼怎麼算進平均工資
借調期間常見的津貼項目:
- 外派津貼(駐外加給)
- 房屋補貼
- 子女教育補貼
- 機票補貼
- 伙食補貼
- 語言訓練補貼
依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定義,經常性給予的勞務對價即屬工資,要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實務判斷:
- 每月固定發給的「外派津貼」、「房屋補貼」:屬工資,要併入勞退、勞保投保薪資、加班費基數、資遣費計算基數。
- 一次性的「機票補貼」、「搬家補貼」:多為福利,不屬工資。
- 「伙食補貼」:每月固定 3,000 元以內依稅法可免稅,但勞動法上仍屬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要併入。
兩個常見實務 Q&A
Q1:員工不同意借調,公司可以強制嗎?
不可以。集團內調動或借調須經員工同意,這是勞動部 78 年函釋的明確立場。員工不同意,公司強制執行,員工可依勞基法 §14 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2:借調到海外,當地稅務怎麼處理?
超過稅務範圍,但實務上要注意:員工外派超過 183 天,台灣與當地都可能對其薪資課稅,需依雙邊租稅協定處理。借調協議書應載明「稅務由誰負責」或「採用 tax equalization 政策」,避免員工承擔過高稅負而抗議。
工具下載
《勞動契約範本包》內含集團內三方借調協議書範本(模式 A 與模式 B 兩種版本)、年資合併承認條款、外派津貼工資化處理表、借調期間考績與調薪 SOP、借調回任契約變更書範本。
如果你集團每年有 5 位以上跨公司借調案例,建議優先把借調協議書範本標準化,並要求 HR 在每次借調前完成「模式選擇診斷表」——這 2 個工具能避免 80% 以上的事後年資與責任歸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