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室、家庭照顧假、子女未滿三歲縮短工時實務
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子女未滿三歲的縮短工時,三條長期被忽略的母性條款,2024 修法後同步拉高罰鍰。沒寫進工作規則的公司,下次勞檢直接踩線。
為什麼這三條是「被忽略」的母性條款
談母性權益,大家會先想到產假、育嬰留停。實務上同樣會引發爭議、勞檢直接看的,是另外三條更日常的權益:
- 哺乳時間與哺乳室(性平法 §18、§23)
- 家庭照顧假(性平法 §20)
- 子女未滿 3 歲的縮短工時或調整工時(性平法 §19)
這三條共同點是「不會一次爆」,但會持續性地影響工作環境設計、排班、考績與薪資。沒寫進工作規則、沒對應的薪資假別、沒實體哺乳空間,下次勞檢進來幾乎是必罰。
法源結構
| 條文 | 重點 | | --- | --- | | 性平法 §18 | 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哺乳時間 6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 | 性平法 §19 | 受僱者於子女未滿 3 歲者,得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 | 性平法 §20 | 家庭照顧假合併事假計算,全年 7 日,期間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 性平法 §23 |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 | | 性平法 §38 | 違反 §18、§19、§20、§23 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 |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23 的執行細則與補助來源 |
哺乳時間:60 分鐘是工作時間
性平法第 18 條把哺乳時間的法律性質定得很清楚:「視為工作時間」。這代表三件事:
- 該 60 分鐘照付工資,不得扣薪
- 該 60 分鐘計入工時,不得要求加班補回
- 該 60 分鐘計入考勤,不得列為遲到早退
哺乳時間的細節:
- 每日哺乳時間 60 分鐘,得分次使用(例如上午 30 分鐘、下午 30 分鐘)
- 適用對象為子女未滿 2 歲且須親自哺乳之受僱者
- 適用情境包含母乳擠出與餵食
- 不限於女性,若男性受僱者之配偶因故無法親自哺乳,由男性受僱者協助哺集乳,亦得申請(實務見解)
實務上 HR 常踩的雷:
- 把哺乳時間排在午休前後,等於沒給 → 違法
- 要求員工把哺乳時間記為「私人事務」扣薪 → 違法
- 不提供集乳空間,叫員工去廁所擠奶 → 違反性平法 §23 與職安法第 6 條
哺乳室:100 人以上強制設置
性平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 哺集乳室
-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設置標準依勞動部「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重點:
| 項目 | 標準 | | --- | --- | | 哺集乳室面積 | 至少 4 平方公尺 | | 隔間 | 須有獨立隔間,門可上鎖,禁止透視 | | 必要設備 | 冰箱、桌椅、洗手台或乾洗手、插座、垃圾桶 | | 通風 | 須有通風設備或對外窗 | | 標示 | 入口須明顯標示「哺集乳室」 |
經費補助:
-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助
- 補助金額上限:哺集乳室 2 萬元、托兒設施 30 萬元、托兒措施 60 萬元
- 每年申請 1 次
未滿 100 人的事業單位雖然沒有強制義務,但有提供哺乳時間的義務(性平法 §18),且仍可申請補助。實務建議:超過 30 人的單位即考慮設置簡易哺集乳空間,避免哺乳時間落空。
家庭照顧假:7 日不是「額外給」
性平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關鍵字是「併入事假計算」。意思是:
- 不是在事假之外額外給 7 日
- 是事假 14 日(勞工請假規則 §7)裡面,其中 7 日可以指定為家庭照顧假
- 家庭照顧假與事假薪資處理相同,依各公司工作規則之事假規定
實務上「事假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
- 一年內事假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 事假不發給工資(除非工作規則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
但家庭照顧假有兩個重要的特殊保護:
- 不得視為缺勤(性平法 §21):不得影響全勤、考績、升遷
- 舉證標準較寬:員工只要說明家庭成員的預防接種、疾病或重大事故,雇主不得要求過於詳細的證明文件
家庭照顧假的「家庭成員」範圍
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對「家庭成員」沒有明文定義,實務上採廣義解釋:
- 配偶
-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同居家屬
- 同住之姻親
「重大事故」的解釋:
- 預防接種已明文涵蓋
- 疾病的「嚴重程度」由家屬狀況決定,不限住院
- 重大事故包含意外、災害、需要陪同就醫等
雇主常踩雷的拒絕理由:
- 「你媽媽感冒又不嚴重」 → 違法,員工已主張「嚴重」即足
- 「你弟弟結婚不是重大事故」 → 不適用家庭照顧假(屬一般事假)
- 「你已經請過 3 天事假了不能再請家照」 → 違法,家庭照顧假是事假的一種,但不得單獨拒絕
子女未滿 3 歲:每日減少工時 1 小時或調整工時
性平法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每日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調整工作時間:例如延後上班、提早下班,或變更上下班時段
這條最容易被搞混的點:
| 模式 | 工時 | 薪資 | | --- | --- | --- | | 每日減少 1 小時 | 工時 8 小時 → 7 小時 | 該 1 小時不發薪 | | 調整工作時間 | 工時仍 8 小時 | 薪資不變 |
實務上多數員工選「調整工時」(不減薪),但雇主若無法配合調整(例如需配合客戶或團隊時段),仍須提供「每日減少 1 小時」的選項。
雇主不能拒絕兩個選項都不給,這會違反性平法第 19 條。
30 人以下的事業單位
性平法第 19 條第 2 項:30 人以下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亦得依規定辦理。
意思是:30 人以下沒有強制義務,但勞雇雙方可協商。實務上越來越多 30 人以下的中小企業主動提供此項權益,作為留才工具。
三條合一的工作規則寫法
把這三條一次寫進工作規則,避免條款散落。建議結構:
``` 第 X 條 母性與家庭照顧權益
一、哺乳時間 1. 受僱者之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請哺乳時間 60 分鐘。 2. 哺乳時間得分 2 次使用,每次至少 15 分鐘。 3.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二、家庭照顧假 1. 受僱者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合計 7 日。 3. 家庭照顧假不得影響全勤獎金、考績及升遷。
三、撫育未滿 3 歲子女之工時調整 1. 受僱者撫育未滿 3 歲子女者,得向公司申請下列其一: (1) 每日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該 1 小時不發給工資。 (2) 調整工作時間(如延後上班、提早下班、變更時段)。 2. 申請時應提出子女年齡證明文件。 3. 公司原則上應同意;確因業務需要無法調整者,應與員工協商替代方案。
四、哺集乳室 1. 公司提供哺集乳室一間,位於 XX 樓 XX 室。 2. 開放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6:00。 3. 使用前請至人資處登記。 ```
這四段寫進工作規則,至少可以確保下次勞檢「文件面」過關。
違法成本
性平法第 38 條:違反第 18、19、20、23 條者,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公布姓名。
具體情境的罰款:
- 拒絕給予哺乳時間 → 2 萬至 30 萬
- 100 人以上未設哺集乳室 → 2 萬至 30 萬
- 拒絕家庭照顧假 → 2 萬至 30 萬
- 30 人以上拒絕子女未滿 3 歲之工時調整 → 2 萬至 30 萬
- 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而扣全勤、扣考績 → 2 萬至 30 萬(性平法 §21、§38)
這些罰鍰看起來不大,但得按次處罰——同一名員工每次被拒絕都可以分別開罰。實務上累積一個月就能突破 100 萬。
雇主端的 8 個合規動作
- 薪資系統假別獨立: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減少工時調整三個假別獨立設定,與事假、特休分開。
- 哺乳時間排班彈性:哺乳時間不得固定在午休前後抵銷,應允許員工自行選擇時段。
- 哺集乳室實體設置:100 人以上強制;30–99 人建議設置;30 人以下至少提供一個可上鎖、有插座、有冰箱的私密空間。
- 申請補助: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都有勞動部補助,HR 每年固定申請。
- 家庭照顧假不查證件:員工說明家庭成員與情況即可,不得要求診斷書、戶籍謄本等過度文件。
- 工時調整 SOP 化:子女未滿 3 歲之工時調整申請流程寫入工作規則,從申請、審核、生效到結束全套標準化。
- 全勤與考績脫鉤:把「請家庭照顧假不影響全勤、考績」明文寫入工作規則與薪資制度。
- 主管教育訓練:直屬主管常因不懂法令而拒絕員工申請。每年至少一次母性權益主管訓練。
常見的 5 個誤解
誤解 1:「我們公司不到 100 人,不用設哺乳室」
法律上對。但哺乳時間義務仍存在(性平法 §18),不分公司規模。員工要求哺乳時間時,若公司沒有私密空間,員工可主張工作環境違反性平法第 18 條精神。
誤解 2:「家庭照顧假是無薪的,就讓員工請」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原則上無薪。但若工作規則優於法令(如事假給半薪),家庭照顧假同樣依該優於法令之約定處理。不能因為是家照就單獨扣薪。
誤解 3:「員工選擇減少 1 小時工時,年資要打折」
不對。每日減少 1 小時工時不影響年資計算,年資仍依日曆日累計。退休金、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基準可能會受工資減少影響,但這是員工自選的後果,雇主不得加碼扣減。
誤解 4:「哺乳時間 60 分鐘要扣午休時間」
不可以。哺乳時間是工作時間,不得從午休、休息時間扣除。
誤解 5:「家庭照顧假要附醫師診斷書」
不必。性平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員工只需口頭或書面說明家庭成員之預防接種、疾病或事故,雇主不得要求過度證明。
跨條款衝突情境
當員工同時涉及多條母性權益時,會出現條款交叉的情境:
情境 1:員工 A 子女 1 歲,每日哺乳 60 分鐘 + 申請每日減少 1 小時工時
兩條獨立,可同時行使。每日工時:8 - 1(減少工時)= 7 小時;工時中含 60 分鐘哺乳時間。薪資:減少 1 小時不發薪;哺乳 60 分鐘工資照給。
情境 2:員工 B 子女 2.5 歲,請家庭照顧假 3 日(孩子手足口病)
家庭照顧假適用至「子女撫育期間」,沒有年齡上限(只要是家庭成員即可)。請假期間併入事假,依事假規定處理。
情境 3:員工 C 育嬰留停結束復職,子女 2 歲,要求哺乳時間 + 工時調整
兩條並存。雇主應同時提供哺乳時間 60 分鐘與工時調整選項,且復職保障依性平法 §17 仍然適用。
下一步
母性權益這三條看似零碎,但加起來會直接決定一家公司是否對育兒員工友善——而這正是 2026 年留才最關鍵的競爭力。把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子女未滿 3 歲工時調整、哺集乳室規格、申請流程一次寫進工作規則,是最低成本的合規動作。我們把這四段標準條款、申請表、主管審核 SOP、勞動部補助申請表整理成《工作規則 30 條範本》,含 2026 最新母性權益章節,可以直接套用送地方政府核備。下載《工作規則 30 條範本》一次解決三條被忽略的母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