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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9 號勞上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減縮部分除外)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萬6,91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2,2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勤鑫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勤鑫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 177萬6,910元、新臺幣112,2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幸霖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顯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蔡玉鶯 訴訟代理人 邱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3,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 提繳14,2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 院卷一7頁)。嗣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供 擔保聲請假執行之範圍限於聲明第1、2項(本院卷二63頁) ,經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 柒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678條 - 高院·2024-01-24·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07 號勞上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三項命上訴人給付超過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八萬 九千零三十五元本息及按月提撥新臺幣五千五百二十六元存入 被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㈢主文第 四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上開廢棄㈡、㈢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72條 - 高院·2024-01-2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27 號勞上字第12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依 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資遣費、民國110年7月短付薪資、公傷病假 薪資、特休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8萬8,216元本 息,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不請求公傷病假薪資6萬3,401元本息部分,並經被上訴人 同意(見本院卷第234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540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1-2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1 號勞上字第21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 拾參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本息部分、第三項,及上開第一項廢棄 部分之假執行宣告,暨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減縮部分除外),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2 號勞上易字第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許嘉洋 被上訴人 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澤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栗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 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4日起,在被 上訴人公司擔任大夜班之射出機台作業員,每月平均工資為 新臺幣(下同)3萬8,200元。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許,伊 下班返家途中,騎乘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南市安南 區○○路○段與○○路二段000巷路口處,與0000-00號自小客車 發生擦撞(下稱系爭事故),因而受有右側脛骨外髁移位閉 鎖性骨折(下稱系爭傷害)。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4·110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8 號勞上易字第8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請 求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玖元至上訴人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附帶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5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甲○○前任職於上訴人裕昌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 日退休。然因裕昌公司未給付加班費、未補償未休假薪資, 並不當扣款,致甲○○薪資降低而影響退休金,前經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經計算後裕昌公司尚積欠各 類款項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爰分別依如附表所 示之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於甲○○之 判決等情。並於原審聲明求為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新臺幣 (下同)1,312,143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 ○○152,818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甲○○ 部分;裕昌公司應再給付1,159,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駁回裕昌公司之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27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21,27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53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21 號勞訴字第32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惠祺新臺幣93,823元、原告蔡仁傑42,090元, 及均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7,038元至原告吳惠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載明任職期間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吳惠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原告吳惠祺負擔27%,餘由原告蔡仁傑 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100,86 1元、新臺幣42,090元,為原告吳惠祺、蔡仁傑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81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01-23·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22 號勞上字第122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號勞上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柒 佰柒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488條 - 高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勞上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謝依璇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謝依 璇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農曆除夕前一日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 陸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謝依璇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 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謝依璇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屆清 償期部分,如按期各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謝依璇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條 - 高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9 號勞上易字第1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73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 - 嘉義地院·2024-01-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235,324元、給付原告丁○○1 9,188元、給付原告庚○○102,812元、給付原告乙○○63,351元、給 付原告辛○○80,005元、給付原告己○○8,368元、給付原告丙○○34, 950元、給付原告戊○○34,77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2,088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666元至原告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2,178元至原告庚○○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缴1,728元至原告乙○○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缴1,386元 至原告辛○○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 缴572元至原告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提繳666元至原告丙○○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提缴666元至原告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38條 - 橋頭地院·2024-01-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葉雅如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6,339元(原告誤載為5 31,524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341、4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1-2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60 號勞訴字第4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 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 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 - 臺北地院·2024-01-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勞工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法定代理人 黃良江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廖福正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王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 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下逕稱 臺北郵局)法定代理人原為吳信陵,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黃良江,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 第485頁至第486頁),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 條第1項、第176條,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耀慶(下逕稱其名)主張: (一)王耀慶自94年2月17日起至95年1月16日止受僱於臺北郵局 ,擔任臺北市內湖郵局半日制定期約僱人員;於95年1月1 7日起改以半日制不定期約僱人員、原職原單位續僱;於1 00年經臺北郵局甄試合格正式錄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1-1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33 號勞訴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3,16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4,386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13,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1-19·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6 號勞上易字第1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 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高雄地院·2024-0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1 號勞簡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84條 - KMHV·2024-01-18·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給付薪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40萬9768元及自民國 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9條 - 基隆地院·2024-01-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港都物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港都物流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捌仟零肆拾陸元至原告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港都物流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港都物流有限公司如以新 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6條 - 士林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回復原職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反向告違約金敗訴: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四要件全軍覆沒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