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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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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丙○○新臺幣41,192元、45 ,461元、27,521元,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1,192元、 45,461元、27,521元為原告乙○○、甲○○、丙○○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7-12·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4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5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 9,887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9%,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 用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如以119, 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0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雲林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2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7-12·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 號勞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偉甫,嗣變更為曾文生,並經 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11 1年3月11日電人字第111000821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447頁至第44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6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667條 - KMDV·2024-07-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原告回復課長之職之前1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77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2項就各按月給付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各按 月給付到期部分以每期新臺幣8萬87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7-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適用 勞退舊制,於112年10月30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之規定,原告於退休前6個月尚 有領取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2,475元、激勵獎金 613,651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公司漏未計 算上開項目,僅給付退休金10,794,713元,尚應給付退休金 差額5,220,945元。又被告公司係將薪資分為14個月發放, 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加發1個月薪資。原告係於112年10月3 0日退休,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8條,應按比例給付4/6薪 資即134,790元。故被告公司共應給付原告5,355,735元,爰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工作規則第18條等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7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藍梓云新臺幣79,798元、原告潘瑋婷新臺幣104, 217元、原告江亦婷新臺幣112,161元、原告張寓畇新臺幣139,17 2元、原告王怡文新臺幣132,60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79,798元、104,217元、1 12,161元、139,172元、132,600元為原告藍梓云、潘瑋婷、江亦 婷、張寓畇、王怡文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7-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1 號勞訴字第30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起受僱被告,擔任電器 服飾部採購管理幹部,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45,000元, 工作期間努力負責,然被告竟於112年7月13日片面、無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業已違反安置前置義務及解僱最後手段性 ,所為終止並非合法;其後,經原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未 成立。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 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112年7月14日起至復職 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薪資4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翌日即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 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1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張津碩逾新臺幣(下同)23萬4, 324元、給付胡淑莉逾18萬9,797元、王佳萱逾13萬5,424元,與 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為張津碩、胡淑莉、王佳萱提繳逾3萬7,091 元、2萬9,649元、1萬6,107元至勞退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95,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 號勞上易字第9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任職於上訴人通霄發電廠,退休前職稱 張派、楊慶昌、盧華永、張應奇為機械裝修員,吳水金、王 寬園、李金宗為裝配技術員,邱明嘉為起重技術員,均已自 附表「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退休,為上訴人僱用人員,屬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伊等受僱期間除原有職 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 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之一部,應 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詎上訴人於核發伊等退休金時, 未將領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致短付伊等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爰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 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 3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 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領班加給未列入平均工資並無違反或低於勞基 法所定勞動條件或標準,伊無須補發差額。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號勞上易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任職於上訴人彰化區營業處,擔任線路 裝修員,為上訴人僱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之勞工。吳明聰、林維卿、林文吉、蘇文聖、陳振明5人( 下稱吳明聰等5人)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另按月發 給領班加給;又邱威寬並兼任司機,按月領取兼任司機加給 ,領班加給與兼任司機加給(下合稱系爭加給)均符合勞務 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詎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伊等舊制年資 核發結清退休金時,未將系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致上訴人 領取舊制年資結清退休金短少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項、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 第1款、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 及年資結清協議書,求為命上訴人給付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 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6 號勞上易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為任職 於上訴人高屏供電區營業處之員工。又被上訴人張士敬、廖 奇強、劉達明、石明輝、鄭啟元(下稱劉達明等5 人)受僱 期間除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另被上訴人許海 川、李存成(下稱許海川等2 人)受僱期間除原有職務外, 並兼任司機,上訴人每月分別對劉達明等5 人發給領班加給 、對許海川等2 人發給司機加給(上開加給合稱系爭加給) ,系爭加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屬工資之 一部,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又被上訴人均各自如附表「結 清日期」欄或「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結清舊制或退休,惟 上訴人未將系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自得請求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退休金差額本息等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雲林地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發給原告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2,71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113,04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供擔保新台幣612,71 8元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2 號勞上字第7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訴部分,及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黃月輝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濮震中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貳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補提繳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至上訴人 黃月輝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 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肆 仟壹佰肆拾元為上訴人黃月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玖拾叁萬伍 仟貳佰捌拾元為上訴人濮震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 仟捌佰零壹元為上訴人黃月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6 號勞上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上訴人以其 已對被上訴人曾金龍(下稱曾金龍)提起侵占之刑事告訴為 由,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3、217頁) ,然曾金龍是否涉有侵占罪嫌,不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 - 高院·2024-07-0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61 號勞上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在原審就請求被上訴人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至其勞退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部分,係請求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3,468元,嗣於本院審理時,則請求按月提繳7,008元(見本院卷第19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E RT Engineer,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8,664元 。詎被上訴人主管於112年2月14日告知伊應接受約談,並提 出合意終止暨免責協議(下稱系爭協議),表示因公司欲縮 編減少人力,伊在計畫裁員範圍,如伊不願意接受系爭協議 ,只能依法領取最低法定資遣費等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9 號勞上易字第29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丹霞銀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詮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金宸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蔡韋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 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非在第二審程序禁止之列,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 書第3款規定即明。查上訴人於原審已主張:被上訴人於民 國105年加入上訴人販售銀飾之經營合作模式時,即表示其 有債務問題,不參加勞工保險,改由上訴人按月補貼勞保費 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供被上訴人自行在其配偶公司 參加勞工保險等語(原審卷一第170、568頁),已寓有上訴 人未為被上訴人參加勞工保險,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之意。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1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7-0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勞上易字第8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受僱於被上訴人,約定 工資日薪新臺幣(下同)2,800元,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 午5點,被上訴人因承攬原審共同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豐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東佑達 廠房與附屬設施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地),指派 伊於111年12月3日起至系爭工地,操作壓力機進行灌漿,詎 伊於同月8日早上8點30分左右,在系爭工地發電機旁整理器 械時,遭受電擊而陷入昏迷,經同事發現而送往安南醫院急 診治療,當日返家後因頭痛、嘔吐症狀,再送到成大醫院急 診並住院,神經傳導檢查發現伊有雙側薦神經壓迫、腕隧道 症候群、右側肘隧道症候群(下稱系爭傷害),至12月14日 出院。伊因系爭傷害至今門診治療已達40多次,目前有左手 麻木、左腳無力而影響行走、耳鳴、頭痛以及尿失禁等症狀 。被上訴人為伊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59條、第62條之規定,補償伊不能工作之工資47萬8800元( 扣除伊已請領之勞保給付7萬9919元,為39萬8881元)。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 - 新北地院·2024-07-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1 號勞訴字第15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4-07-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6 號勞訴字第86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0條 - 臺中地院·2024-07-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2 號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7-0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1 號勞小字第4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 - 基隆地院·2024-07-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回復原職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原係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對於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記申誡2次之懲戒處分( 下稱系爭懲戒處分)無效;確認被告將原告自112年6月1日 調任為被告公司特殊業務部特殊資源管理組經理之調職處分 (下稱系爭調職處分)無效;被告應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4 年5月31日止,按月於各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 ,630.4元(起訴狀誤載為57,830.4元,業於本院112年7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為70,630.4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 - 屏東地院·2024-07-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萬5,2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萬5,202元 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屏東地院·2024-07-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萬5,2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萬5,202元 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4-07-0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業績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