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餘由原告戊○○、丙○○、丁○○ 各負擔百分之3,原告乙○○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 之4。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各如附表一「合計總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癸○○、壬○○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合計總額」欄所示 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預供擔保者,得分別免為假 執行。 原告癸○○、壬○○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5 號勞小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勞小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0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90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號勞訴字第33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陳坤隆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慶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周修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係於民國94年7月5日任職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新加坡 分公司,擔任業務經理,98年11月2日轉調至被告,於101年 10月9日晉升為資深業務經理,因表現優異於自106年6月1日 起晉升為業務部處長,帶領業務團隊負責政府醫療銷售業務 。原告在被告任職超過16年(4年新加坡Oracle,12年台灣O racle),任職期間獲得公司十多個獎項的肯定,原告能力 卓越,每年幾乎都達成被告所設定業績目標。惟於約109年7 月起,被告負責人/總經理甲○○(以下逕稱其名)即開始屢 屢無故惡意羞辱、職場霸凌原告,造成原告名譽、身心健康 等人格權及尊嚴受創甚鉅。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臺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4 號勞訴字第304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馬樹本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黃俐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707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一第7頁);嗣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以民事 擴張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54萬66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95頁),核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 合,應予允准。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26條 - 臺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7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78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48條 - 臺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2587元,及自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64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908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雲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至民國112年5月2日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6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0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334條 - TPHM·2024-07-31·113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3 號勞安上訴字第3號 過失致死等
上訴駁回。 華百川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拾萬元。 華崧成、張家毓均緩刑參年。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6 號勞上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5年間經由訴外人即伊母親○○○介紹 ,為被上訴人勝裕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勝裕公司)設計電腦 各項表格,並收受報酬,其後因勝裕公司業務量大增,遂自 108年6月28日起受雇於勝裕公司,擔任勝裕公司業務,每月 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具體職務內容係依勝裕公 司原負責人○○○及○○○之指示,完成交辦工作,惟○○○以公司 虧損、經營不善為由,僅支付勞保補貼部分負擔,而延遲給 付薪資,詎○○○於109年9月22日因病陷入昏迷,由其子女○○○ 接手勝裕公司營運,並於110年5月31日宣布停業、資遣所有 員工,因勝裕公司係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公司歇業、轉讓為由資遣伊,且於勞資爭議調解亦拒絕 給付,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38條 第4項、勞基法第16條第1款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勝裕公司給付薪資55萬2000元、特 休未休折算工資1萬5200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4000元、資遣 費為2萬3134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 號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兩造主張與答辯之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4 號勞小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3,982元,由被告負擔3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60元,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76條 - 南投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司機(即系爭勞動 契約)。 ㈡兩造對於本院卷一第131頁至第166頁所示之上下班時間不爭 執。 ㈢兩造對於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資訊不爭執,其中如被告於106年 6月至111年5月期間已給付原告301萬5,751元、薪資表上名 目為「加班費」之數額合計為22萬2,409元、薪資表上名目 為「收送件獎金」之數額合計為148萬2,019元。 ㈣原告有參加於103年6月9日及10日,被告在臺北所舉行之第19 5期契約ESD新人訓練。 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6款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於111年6月23日以存證信函寄發被告。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主 要有:㈠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名目為「收送件獎 金」之給付共148萬2,019元,不具有延長工時工資之性質, 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5月26日至111年5月24日期間短付之加 班費共196萬0,460元,是否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 - 基隆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職災補償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5條 - 士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歐 俊明新臺幣2,7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729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歐俊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王 芳新臺幣6,5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1,227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王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 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以新臺幣3,454元為原告歐俊明預 供擔保後,第一項、第二項得免為假執行;如以新臺幣7,80 2元為原告王芳預供擔保後,第三項、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 。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橋頭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戊○○、丙○○、甲○○如附表六所列「總金額(A+ B+C)」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六「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欄所示金 額至原告戊○○、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平均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六「總金額(A+B+C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六「應提撥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PCDM·2024-07-30·111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璇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 - 新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仟貳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性平法第15條 - 臺中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裕府 住○○市○○區○○○路000號23樓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 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公司違法解僱,致使其與被告公司間之 僱傭關係非明確及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 侵害之危險,而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 之狀態,足認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而得 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中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勞訴字第88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開立記載任職期間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至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 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返還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雲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請求給付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胡俊賢、葉价浡、蔡國雄、郭聖才、郭進元、陳文 義、吳連志、曾木鑾、林添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附表一、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欄 所示日期起受僱於上訴人,除胡俊賢在嘉義區營業處,陳文 義、吳連志在北市區處業務組新供課服務外,其餘均在台北 市區營業處服務;另除胡俊賢之職級名稱為「電訊裝修員」 外,其餘被上訴人均為「線路裝修員」。胡俊賢、葉价浡、 蔡國雄、郭聖才、郭進元、陳文義、吳連志、曾木鑾(下稱 胡俊賢等8人)均於民國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立年資 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協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並均 以109年7月1日為約定結清舊制年資之日;林添旺則於109年 7月31日自願退休。胡俊賢等8人除原本職務外,並有兼任司 機,每月領有兼任司機加給(下稱系爭司機加給),而林添 旺除原本職務外,並有兼任領班,每月領有領班加給(下稱 系爭領班加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9 號勞上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2萬7112元,及自上開各期應給付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5,餘由被上訴人 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