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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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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花蓮分院·2024-08-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及 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萬 肆仟捌佰零柒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按月以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63條 - 新北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2 號勞小字第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3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 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1,600元部分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93,99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0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2,79 6元、新臺幣90,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就如附表 「扣除後得請求之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分別自附表「遲延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6 號勞簡上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趙承湘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帆泰吉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訴訟代理人 張玉珊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受僱於從事雜誌出版之被上訴 人(區分業務、行銷及編輯部)擔任「資深行銷經理」,試 用期間為6個月,自107年7月1日轉正職,約定工作時間為平 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下午5時30分至6時30分之間彈性 上下班,並於次月5日發薪(下稱系爭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 院卷第524頁、第525頁): (一)原告早於111年4月21日即受僱於被告,自111年5月至同年 0月間擔任成大太子學舍案場保全員,後於111年9月1日起 擢升為嘉南區督導副理,依被告於106年10月1日起頒定並 公告實施之系爭督巡管理辦法,原告須負責案場巡邏打卡 、人員排班、人力調度及至案場執行文書遞送、案場業主 聯繫、督勤案場人員工作狀況並製作督巡記錄表協助被告 進行控管等工作,月薪3萬元,後於112年1月起調升為35, 000元。 (二)原告於111年12月、112年4月之督巡記錄表,係剪取執勤 人員簽名欄位後挪移貼置,或將整表複印後再改寫日期時 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給付勞保死亡給付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11元。 二、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4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98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萬4,049元及自113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8萬4,25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29萬4, 049元、8萬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嘉義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勞小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84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傅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索馬利蘭共和國駐台灣代表處 法定代理人 穆姆德(Mohamed Omar Hagi Mohamou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先位訴及備位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下稱豁免條例) 第5條第4款明定,駐華外國機構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 ,但捨棄豁免、為反訴之被告、因商業行為而涉訟或因在中 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者,不在此限。所稱「商業行為」, 應指不涉及國家主權或執行公務,純屬私經濟活動之交易行 為而言。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 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2 號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原告 丙○○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原告甲○○新臺幣貳拾 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柒拾陸元、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乙○○ 、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至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分別為原告乙○○、丙○○、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 師,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嗣原告因急性鼻 竇炎、急性咽炎等症狀,於112年2月17日未出勤,2月18日 補班日經被告告知毋庸出勤,復因病情未好轉而於2月20日 至23日未至公司上班;其中原告於2月21日及22日有向被告 請病假,並非無故曠職。詎被告於2月24日,以原告於2月20 日至23日連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其解僱為不合法 。被告雖抗辯原告應依公司流程請假,惟被告並未依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該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被告亦不能證明原告已知悉 該工作規則,自不發生效力;且原告前於112年1月30日、31 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方式請假,已獲被告准假,原告依 循同一方式請假,當屬合法有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1 號勞訴字第2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7 號勞上字第16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勞上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薪資結構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秀蓉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86年8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退休前擔任被上訴人中壢分行之資深副理,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10萬672元(含伙食津貼3000元)。伊於112年1月9日 因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之退休資格,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規定向被上訴人申請退休,經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1 日通知核准,生效日期為112年4月18日,並核算伊舊制年資 為26個月基數,而給付退休金261萬7472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8-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後,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彰化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號勞簡字第18號 給付學術研究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署專任教師聘用契約,由被告聘用 原告擔任專任助理教授,聘用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0 年7月31日止,並約定原告薪資每月本俸新臺幣(下同)49, 875元、學術研究費38,675元,合計88,550元(下稱舊聘用 契約)。惟因被告前董事長鍾瑞國及米堤飯店事業集團李麗 裕在學校行政相關會議及向全校教職員說明會中表明,要10 0%專任教職員簽署減薪同意書才會入主被告,鍾瑞國並於公 開座談會承諾米堤飯店事業集團沒有入主被告,減薪同意書 將撕毀不成立,原告始於110年1月21日簽署學術研究費調低 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同意將學術研究費調低為11,6 02元。惟被告學校有5位專任教師未簽署減薪同意書,且米 堤飯店事業集團李麗裕亦未實際入主經營被告,原告係受騙 簽署系爭同意書,應屬無效。
#薪資結構民法第14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53條 - 臺南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號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薪資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2月1日至97年1月31日獲被 告由「組員」改聘擔任校長室「秘書」一職,係秘書室秘書 ,調派校長室擔任秘書,依台灣首府大學(致遠管理學校改 制,下稱首府大學)薪級表(下稱系爭薪級表)之規定,原 告之薪點應改敘為310點即薪額新臺幣(下同)28,545元, 但原告之薪點並未同時改敘為310點即薪額28,545元,仍維 持原來組員之170薪點即薪額19,825元,造成原告實質薪資 之減少與公保投保級距下修後續退休金減損之損害。雖原告 自97年2月1日起又被改聘為組員,依系爭薪級表之組員薪級 級距為160-350,故維持310薪級為職務等級相當。原告依兩 造間聘用契約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圑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私校退撫管理 委員會)申請更正原告自96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之投保薪級如附表三所示,以利退休金之重新計算與釐訂。
#薪資結構#資遣 - 花蓮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受僱日起至遭解雇日止之 應休未休費用、國定假日未休假費用及特休日未休費用之給 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原因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苗栗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受雇於被告,雙方簽訂勞 動契約,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2,000 元,被告直屬主管於112年10月13日告知伊不能勝任工作將 辦理資遣,離職日訂為112年10月23日;惟伊於任職期間並 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被告以試用期未通過為由終止兩造 勞動契約,不符合誠信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兩造僱 傭關係仍然存在,被告應繼續給付薪資及三節獎金,並按月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伊之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 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末給付伊52,000元,及自各期 應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 端午節、中秋節各給付伊26,000元、農曆年末給付伊52,000 元,及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3,180元至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屏東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1,806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26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2,171,806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2條職安法第5條 - 橋頭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 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4,860元至原告勞工退 休金專戶。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66,36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由被告宸 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63,912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 幣14,86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166,36 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