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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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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中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盧聰明新臺幣1,562,0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政旺新臺幣1,414,1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562,067元、新臺幣1,4 14,170元為原告盧聰明、何政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十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各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暨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 期以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1-0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9 號勞上易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至上訴人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獎金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詹洸,經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第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6年8月20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擔任業務副理,工作內容為開發並維繫保全服務需求之 公司業務,上訴人長久以來設有業績獎金制度,於110年提 出「TW2021佣金獎勵計劃」(下稱系爭計劃),表明此業績 獎金制度優於過往制度,除了既有之新約廠商業務獎金,亦 為了鼓勵員工維繫舊有客戶,而新增了針對客戶續約之業績 獎金,如員工同意循此獎金制度,則110年全年度之業績獎 金均依系爭計劃核算,上訴人於110年8月20日同意回簽,兩 造就系爭計劃之意思表示已為合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47條 - 士林地院·2024-11-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5,53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3,180元、新 臺幣25,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1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5 號勞訴字第19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或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或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履行範圍內免除給付責 任。 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屏東地院·2024-11-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玖佰捌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屏東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里多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里多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愛德華、麥可、安東尼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愛德華、麥可、里多、安東尼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 為原告里多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里多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 -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原名為「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3 年6月4日更名為「赫力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 之經濟部113年6月4日經授商字第11330089500號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二第89頁),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92條 -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 被 告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立一 訴訟代理人 呂秉翰 葉佳格 吳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10日簽訂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 作人員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約定被告自109年1 月31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33,046元(加班費、獎金等 另計)聘僱原告擔任國立空中大學新竹學習指導中心(下稱 空大新竹中心)之行政組員,工作內容包括處理教務、與教 師聯繫、面授排課、專班試務等行政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 -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撤銷職務輪調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撤銷原告於113年10月1日之輪調命令。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1、原告於94年7月11到職,被告利用不公平之職務調動辦法,強 制勞工配合異地輪調工作,變相打壓員工權益,未依台鐵職 務輪調規定於一年前報段,且因原告家中有96歲中風之母 親,又養育雙胞胎,家庭壓力大常致偏頭痛。且新竹站出口 抽煙者多,只要吸到二手煙必會引發偏頭痛,上班途中均是 煙味,調職應考慮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之身心家庭狀況, 不能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113年5月29日副站長口頭告知依據交通部台鐵局運務處職 務輪調規定,因在千甲站已做滿7年,強制原告於10月調至三 姓橋站,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調動五原則。 3、恢復台鐵及鐵路公會之團體協約精神,建立公平公開制度。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09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何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其遭被告違法解僱,致使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非明 確並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侵害之危險, 而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足認 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0條 - 臺中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回復教師職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爭點事項第㈠項部分: 按教師與公立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公 法關係,如係與私立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 ,則為私法關係。即使法令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使 該等契約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行為有一定之監督權限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該權限所作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 分,仍不影響學校與教師間原有契約關係之性質。此觀之最 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16號裁定:『教師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固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然 對於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有爭議,仍 應視該學校為公立或私立學校而定其為公法爭議或私法爭議 ,而分別循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本件原告主 張為被告聘任之專任助教、組員,則有助教證書、任用書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21、23、29頁),是兩造間為私法契約關 係;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臺南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工資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 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柏升 被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 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有 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237,690元(原審卷第99頁),其提起上訴後, 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 佰柒拾捌元、參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0-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2 號勞簡字第1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 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崧鑫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崧鑫公司)業於民國113年7 月3日經新 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482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 案,以及經股東選任林縯瑢為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見 外放限閱卷),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以清算人林縯瑢為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4年2月4日成為被告崧鑫公司之員 工,直至112年9月為止,被告崧鑫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 之薪資。從112年10月開始,被告崧鑫公司負責人林縯瑢夫 妻離異,爭奪公司運營所需印章之訴訟導致運營中斷連同員 工原告之薪資也中斷支付現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35條 - SCDV·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發薪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退休金 專戶。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幣 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58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58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85,331元(含本俸差額106,697元、學術研究費差額508, 034元、111學年度考績獎金17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11、89-90頁),然就原告 請求本俸差額106,697元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32號成立調解,此有勞動調解程序 筆錄、勞動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11、90-91、151-152 頁),是本件僅以尚繫屬於法院之聲明即學術研究費差額、 111學年度考績獎金暨法定遲延利息等部分有無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857,79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28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857,796元為反訴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0 號勞訴字第90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原告辛○○、庚○○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五「訴訟費 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合計」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16條第1項、第3 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674元(含本俸差 額76,083元、導師費差額31,319元、考績獎金差額59,272元 ,前開3項目之金額均已包含本金加利息),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75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查,原告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5,261元及自該聲請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7頁)。嗣原告撤回 對送貨獎金之請求,而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變更為399,2 94元(本院卷294、297、337-338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擔任之職務、上班時間、 到職日、最後工作日及每月薪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 被告在原告長期送貨期間未給付加班費,遂向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同年 4月3日在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進行調解,惟因兩造未能達 成共識以致調解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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