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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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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0 號勞上字第1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 - 高雄地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3 號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45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被告應提繳22,4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4,9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2,4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勞訴字第9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0 號勞訴字第1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積欠工資」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資遣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五「積欠工資」欄所示 金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五「資遣費」欄所示金 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11-0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100,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1-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1,937元,及 其中新臺幣624,767元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157,170元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補提繳新臺幣155,688元至原告 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負擔43%,餘由原告負 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如 各以新臺幣781,937元、新臺幣155,6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7條性平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勞訴字第1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宏時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沈芷萍律師 被 告 格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海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原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89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提繳808,112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 更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1,191,645元(見本院卷二第19 至21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5 號勞訴字第95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 貳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橋頭地院·2024-11-07·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號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再審之訴應 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雲林地院·2024-11-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06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由被告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如以新 臺幣51,9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148條 - 彰化地院·2024-11-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25日給付新台幣38,116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向原告 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提撥新台幣2,292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38,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2,2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應補提撥退休金」欄至原告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惟如反訴被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 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5 號勞上易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上訴駁回。 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9萬 642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部分,應減縮為「新臺幣48萬9421元,及自民國 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本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 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4-11-0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潘穗諠 訴訟代理人 郗敏華 被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維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1年4月9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餐飲部領班 ,並於108年7月起同時擔任餐飲部副理及餐飲部旗下之義大 利餐廳之外場,於108年7月至108年11月間,每月薪資為32, 000元;於108年1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薪資為38,000元; 於110年4月至110年12月間,每月薪資為38,215元。詎料, 因被告聘僱員工數量不足,導致原告需身兼數職,不僅擔任 餐飲部内部行政職位,更需支援餐飲部旗下義大利餐廳之外 場服務生工作,每日工時高達12小時,且僅有每週三義大利 餐廳未營業時才得以休假,顯然其工時已逾越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被告卻未給付相應之延長工時薪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 - 彰化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北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十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各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暨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 期以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1-0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9 號勞上易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至上訴人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獎金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詹洸,經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第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6年8月20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擔任業務副理,工作內容為開發並維繫保全服務需求之 公司業務,上訴人長久以來設有業績獎金制度,於110年提 出「TW2021佣金獎勵計劃」(下稱系爭計劃),表明此業績 獎金制度優於過往制度,除了既有之新約廠商業務獎金,亦 為了鼓勵員工維繫舊有客戶,而新增了針對客戶續約之業績 獎金,如員工同意循此獎金制度,則110年全年度之業績獎 金均依系爭計劃核算,上訴人於110年8月20日同意回簽,兩 造就系爭計劃之意思表示已為合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47條 - 士林地院·2024-11-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5,53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3,180元、新 臺幣25,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1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5 號勞訴字第19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或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或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履行範圍內免除給付責 任。 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屏東地院·2024-11-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玖佰捌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原名為「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3 年6月4日更名為「赫力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 之經濟部113年6月4日經授商字第11330089500號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二第89頁),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92條 -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 被 告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立一 訴訟代理人 呂秉翰 葉佳格 吳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10日簽訂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 作人員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約定被告自109年1 月31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33,046元(加班費、獎金等 另計)聘僱原告擔任國立空中大學新竹學習指導中心(下稱 空大新竹中心)之行政組員,工作內容包括處理教務、與教 師聯繫、面授排課、專班試務等行政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 -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撤銷職務輪調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撤銷原告於113年10月1日之輪調命令。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1、原告於94年7月11到職,被告利用不公平之職務調動辦法,強 制勞工配合異地輪調工作,變相打壓員工權益,未依台鐵職 務輪調規定於一年前報段,且因原告家中有96歲中風之母 親,又養育雙胞胎,家庭壓力大常致偏頭痛。且新竹站出口 抽煙者多,只要吸到二手煙必會引發偏頭痛,上班途中均是 煙味,調職應考慮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之身心家庭狀況, 不能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113年5月29日副站長口頭告知依據交通部台鐵局運務處職 務輪調規定,因在千甲站已做滿7年,強制原告於10月調至三 姓橋站,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調動五原則。 3、恢復台鐵及鐵路公會之團體協約精神,建立公平公開制度。
#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