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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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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7-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 號勞訴字第1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9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195元(後續如遇當年度法定基本時 薪調整,被告則應依當年度調整後之法定基本時薪乘上原告 實際出勤日數後之金額給付予原告),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38,00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按月提繳新臺幣1,728元(後 續被告應依原告每月實際應領薪資計算當月應提繳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2,9 95元(第二項)、新臺幣38,004元(第四項)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均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43元,並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42,99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99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63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各以新臺幣19,343元(第二項前段)、新臺幣9,995 元(第三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5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橋頭地院·2024-07-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 - 彰化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丙○○新臺幣41,192元、45 ,461元、27,521元,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1,192元、 45,461元、27,521元為原告乙○○、甲○○、丙○○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7-12·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4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5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 9,887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9%,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 用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如以119, 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0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7-12·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 號勞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偉甫,嗣變更為曾文生,並經 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11 1年3月11日電人字第111000821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447頁至第44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7-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適用 勞退舊制,於112年10月30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之規定,原告於退休前6個月尚 有領取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2,475元、激勵獎金 613,651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公司漏未計 算上開項目,僅給付退休金10,794,713元,尚應給付退休金 差額5,220,945元。又被告公司係將薪資分為14個月發放, 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加發1個月薪資。原告係於112年10月3 0日退休,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8條,應按比例給付4/6薪 資即134,790元。故被告公司共應給付原告5,355,735元,爰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工作規則第18條等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7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CTDM·2024-07-10·112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
蘇慧哲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永源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班費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 臺北地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 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1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張津碩逾新臺幣(下同)23萬4, 324元、給付胡淑莉逾18萬9,797元、王佳萱逾13萬5,424元,與 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為張津碩、胡淑莉、王佳萱提繳逾3萬7,091 元、2萬9,649元、1萬6,107元至勞退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95,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6 號勞上易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為任職 於上訴人高屏供電區營業處之員工。又被上訴人張士敬、廖 奇強、劉達明、石明輝、鄭啟元(下稱劉達明等5 人)受僱 期間除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另被上訴人許海 川、李存成(下稱許海川等2 人)受僱期間除原有職務外, 並兼任司機,上訴人每月分別對劉達明等5 人發給領班加給 、對許海川等2 人發給司機加給(上開加給合稱系爭加給) ,系爭加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屬工資之 一部,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又被上訴人均各自如附表「結 清日期」欄或「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結清舊制或退休,惟 上訴人未將系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自得請求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退休金差額本息等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雲林地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發給原告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2,71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113,04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供擔保新台幣612,71 8元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6 號勞上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上訴人以其 已對被上訴人曾金龍(下稱曾金龍)提起侵占之刑事告訴為 由,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3、217頁) ,然曾金龍是否涉有侵占罪嫌,不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 - 臺中地院·2024-07-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2 號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7-0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1 號勞小字第4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 - 基隆地院·2024-07-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回復原職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原係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對於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記申誡2次之懲戒處分( 下稱系爭懲戒處分)無效;確認被告將原告自112年6月1日 調任為被告公司特殊業務部特殊資源管理組經理之調職處分 (下稱系爭調職處分)無效;被告應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4 年5月31日止,按月於各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 ,630.4元(起訴狀誤載為57,830.4元,業於本院112年7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為70,630.4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 - 屏東地院·2024-07-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萬5,2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萬5,202元 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屏東地院·2024-07-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萬5,2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萬5,202元 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7-04·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號勞上易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九十五萬四千二百零七元,及自民 國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 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26條 - 嘉義地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下同)13,1 8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0 分之1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9 號勞訴字第19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丁○○補提繳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捌拾陸 元、為原告甲○○補提繳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補提 繳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至其三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三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為原告丁○○供擔保伍萬壹仟玖佰 捌拾陸元、為原告甲○○供擔保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 ○○供擔保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被告應各提繳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如其中任一被告為提繳,其餘被告在其提繳金額 範圍內,同免提繳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限公司各負擔十 分之一,原告負擔十分之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005元及自113年5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7,56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005元 、7,561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橋頭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11 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8元。 二、被告應將4,11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758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號勞簡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7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47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26條 - SCDV·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勞小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梁芸溱於被告博田醫院擔任麻醉技術師,自 民國111年8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共任職1年又6個月,月 薪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聘時人資即訴外人劉奕詩 口頭告知年終獎金為全薪1個月。被告原編列麻醉技術師11 人,於112年6月1人離職後,被告遇缺不補,麻醉技術師工 作攸關病人生死,壓力大,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解隔離後,刀量成長一倍,11人的工作量變10人分攤, 工作量增加,加班頻繁,且無12小時限制,種種因素導致原 告免疫力下降,身體不適,故萌生退意。原告預定於113年3 月初離職,程序上於113年2月15日前提交離職申請單即可, 因適逢過年,麻醉科醫師即訴外人蘇浩博建議原告提早向被 告拿離職單,以便被告找人遞補缺額,故原告提早13日而於 113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離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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