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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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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勞上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秀蓉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86年8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退休前擔任被上訴人中壢分行之資深副理,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10萬672元(含伙食津貼3000元)。伊於112年1月9日 因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之退休資格,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規定向被上訴人申請退休,經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1 日通知核准,生效日期為112年4月18日,並核算伊舊制年資 為26個月基數,而給付退休金261萬7472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8-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後,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花蓮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受僱日起至遭解雇日止之 應休未休費用、國定假日未休假費用及特休日未休費用之給 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原因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苗栗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受雇於被告,雙方簽訂勞 動契約,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2,000 元,被告直屬主管於112年10月13日告知伊不能勝任工作將 辦理資遣,離職日訂為112年10月23日;惟伊於任職期間並 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被告以試用期未通過為由終止兩造 勞動契約,不符合誠信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兩造僱 傭關係仍然存在,被告應繼續給付薪資及三節獎金,並按月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伊之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 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末給付伊52,000元,及自各期 應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 端午節、中秋節各給付伊26,000元、農曆年末給付伊52,000 元,及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3,180元至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屏東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1,806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26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2,171,806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2條職安法第5條 - 橋頭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 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4,860元至原告勞工退 休金專戶。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66,36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由被告宸 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63,912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 幣14,86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166,36 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號勞訴字第171號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延宗 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原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萬元(見本院卷㈠第13頁); 迭經變更後,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 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6,000元(見本院卷㈠第108頁) 。上開聲明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110年5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臺中老虎城專櫃驗 光人員乙職,平均月薪為3萬5,0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0 號勞簡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40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 被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為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法院不得揭露其真 實姓名及住所、職稱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任職被告兆 豐銀行(下稱被告銀行);被告甲○○為被告銀行科長,並 為原告任職期間之主管,對原告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加班費#資遣性平法第13條性平法第27條民法第184條 - 嘉義地院·2024-08-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7,359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67分之4,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37,35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一、上訴駁回。 二、確認上訴人蘇沛緹、陳堤筠、陳勃全、阮銘旭、洪珮晴、張 順原、林群唯、洪振家對於被上訴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債權均存在。 三、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 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原告月薪為54,000元。然被告公司並 未依法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金、亦未給休息日加班費,故原 告於113年3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113年4月1日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嗣調解不成立。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休息日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差額,以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差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1 ,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204,20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 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第㈠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3月17日至被告公司應徵,擔任司機 一職,月薪36,300元。原告於113年3月6日以LINE通訊軟體 告知已錄取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而將離職,被告旋即同意原告離職之申請,是兩造勞動契 約係因原告自請離職而終止。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確認獎懲令無效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87年間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其於106年至112年間 在被告所轄臺南郵局(下稱臺南郵局)服務期間,因績效與 表現良好,而於000年0月間升任臺南新市郵局郵務稽查,擔 任主管,其於工作期間並無任何怠忽職守、曠職之情事。詎 臺南郵局以原告於000年00月間私自外出為由,於112年第22 屆第3次不具資位人員考成委員會會議、112年第22屆第3次 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系爭人評會)會議(下稱系爭人評會 會議)當天及2日內對原告為記1大過、2小過之處分,及解 除其主管職務,並於113年1月2日將原告自新市郵局調職至 歸仁郵局(下稱系爭調職令),原告雖提起申訴、再申訴, 惟遭臺南郵局以違法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7,82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萬7,828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3 號勞小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桃園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陳俊頎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99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發給原 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卷9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 金額擴張為181,319元(本院卷201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8條 - 臺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事由,及離職日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玖 仟參佰陸拾伍元、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2,091,540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 )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5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 - 士林地院·2024-08-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1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萬3,80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 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3,1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3,80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 - 屏東地院·2024-08-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辛○○組成之合夥團體應給 付原告癸○○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原告丁○○新 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原告己○○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 參元、原告庚○○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原告戊 ○○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乙○○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 捌拾元,並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辛○○組成之合夥團體應發 給原告癸○○、丁○○、己○○、庚○○、戊○○、乙○○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辛○○組成之合 夥團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 、辛○○組成之合夥團體為原告癸○○預供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 柒佰陸拾參元,為原告丁○○預供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參元 ,為原告己○○預供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參元,為原告庚○○ 預供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為原告戊○○預供新 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乙○○預供新臺幣伍萬貳 仟壹佰捌拾元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61條民法第681條 - 彰化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8-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4 號勞訴字第274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零 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請求職災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李芸臻 許誌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陳弘民即弘義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許景棠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受僱於被告擔任內場服務員,平均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 )12,070元。許景棠於111年9月12日夜間,騎乘車號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臺灣 大道7段往梧棲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1時10時分許,行經 臺灣大道7段與光華路302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遭訴外人林 良泉駕駛小客車擦撞,致許景棠人車因此撞擊往右側彈飛擦 撞該處行人天橋之橋墩後,再滑行至橋墩右側單行道,因而 受有左耳耳漏、兩鼻及口腔出血、左胸塌陷併擦傷、左手肘 變型擦傷、左肩瘀斑、左大腿後側撕裂傷、左小腿擦傷之傷 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下稱系爭事故)。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8-1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陳坤旺超過新臺幣貳佰參拾 壹萬零玖拾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王惠雪超過新臺幣壹佰參拾 貳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本息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 四,被上訴人陳坤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王惠雪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範圍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分 別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零玖拾元、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肆仟 伍佰玖拾捌元為被上訴人陳坤旺、王惠雪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 - 雲林地院·2024-08-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4,44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090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為原告供擔保新台幣284,446元,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5 號勞簡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4,47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萬9,03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萬4,47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03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