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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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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99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5,4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5 1,993元、35,4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 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 第12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非法終止 勞動契約,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惟為被告所否認 ,是兩造間就僱傭關係之存否已有不明確之狀態,並致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 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聯結車司機 之職務,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3 號勞上易字第5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梁建新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梁建新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被上訴 人梁建新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各 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3 號勞上易字第7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二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57 號勞上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9條 - 高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28 號勞上字第12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張家源、黃朝煌、楊廷福、陳明宗、謝順金、黃 森亮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張家源、黃朝煌、楊廷福、陳明 宗、謝順金、黃森亮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苗栗地院·2024-12-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0%,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4-12-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80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2,065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分之14,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1,80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6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12-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0 號勞小字第30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8月起受僱於被告榮景不動產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景公司)擔任行政秘書,工作內容為財 務管理。被告榮景公司因加盟永慶房屋集團旗下房仲品牌「 台慶不動產」,而成為台慶不動產之高雄崇德立大加盟店( 下稱崇德店)。原告於113年3月18日向擔任崇德店店長之被 告王詩豪提出將於3月底離職,並於同日與被告榮景公司之 負責人即被告張上格通話確認離職事宜。於同年4月1日原告 於通話中請求被告王詩豪為其開立「加盟店承攬人員流通同 意書」(下稱流通單),使其得至同為台慶不動產旗下之高 雄六合利揚加盟店(下稱六合店)任職。被告王詩豪先於電話 中承諾當日可領取流通單,惟於同日下午再次來電告知流通 單需待原告完成工作交接始得領取。故原告與六合店協調於 同年5月1日到職,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48,000元,並於 同年4月30日取得有被告王詩豪簽名之流通單。然原告於辦 理就職時,經訴外人許耿睿即台慶不動產加盟總部高雄區業 務經理電詢被告榮景公司查核流通單,遭該公司無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12-20·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5 號勞簡上字第15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37,245元及自民國112 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4-1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技術員,平均 月薪新臺幣(下同)40,000元,負責操作4台自動化車床機台 (編號03、13、14、16機台),生產鐵氟龍加工產品。惟原 告於112年11月間尚須操作廠長負責之8台機台,總計負責操 作12台機台,工作量增加為2倍,致原告不堪負荷,瑕疵品 增加。被告於112年12月20日通知原告不必再去上班,惟被 告自102年7月起至105年12月止,就原告之勞保投保及勞退 提繳高薪低報,實際月薪為22,000元至34,000元,被告投保 薪資為19,200元至21,900元,且未依約給付112年12月薪資 、特休未休工資,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違反勞工 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情事,原告已於113年1月9 日申請勞資調解時,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非 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 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再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2-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661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66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SCDV·2024-12-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捷鑫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5,972元,及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被告陳冠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5,9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99,000元為被告陳冠州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被告陳冠州如以新臺幣2,395,97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12-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584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58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南投地院·2024-12-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南投廠總務部,任 職期間之職稱、薪資如附表一所示,最後月薪為新臺幣(下 同)39,0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嗣被告於112年3月10 日,以原告於110年9月間補登如附表二所示之磅單為由,記 原告大過2次、小過2次,並以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在職期間累計滿三大過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惟原告於就職期 間並無上述補登磅單之情形,自無所謂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 重大之情事,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又兩造並未 於本院112年11月2日調解程序中就本件達成私法上和解,故 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被告仍應按月給付原告薪資、提繳 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退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勞退專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第1項、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在及命被告按月給付工資、提繳勞退金至系爭勞退專戶等 語。 ㈡並聲明: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1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33萬9,012元本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及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給付之聲明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四分之 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花蓮分院·2024-12-1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依勞基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雇主第 84 條之 1 抗辯走到花蓮高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資遣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南地院·2024-12-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2,544元,及自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再次月 末日提繳666元至原告在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第2、 3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已到期金額總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2-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4 號勞上易字第4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楊祖德 賴華山 江讃晃 吳克強 董倫育 蔡清建 盧禮政 陳應堂 林燕川 徐永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均因擔任領班而領 有領班加給(下稱系爭加給),惟於民國109年7月1日與上 訴人結清舊制年資時,上訴人未將上該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 算,致短少給付退休金及利息(伊等之退撫起算日、職稱、 結算日、退休日、基數、加給平均數、應補發金額及利息起 算日詳如附表所示),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第11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 條第1款、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2-17·113 年度 勞再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司機 18 次違規遭免職告再審,高雄高分院維持雇主勝訴:行車紀錄全留下才撐得住懲戒解僱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於原審具體指明係以再審原告於民 國107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4日間,有「未依規定路線行駛」 5次、「違規逆向臨停」5次、「車輛行進中吃便當」2次、 「匝道連績超速10公里以上」6次等4項異常事項(下稱系爭 違規行為),認違反交通法令及公司規章、契約約定(下合 稱)情節重大,乃予以免職。確定判決卻引無涉上該事由之
#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新北地院·2024-1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15日起任職被告擔任資深經理,最後 工作日為112年8月21日,最後工作日時約定工資為本薪新臺 幣(下同)18萬1,197元。原告負責管理「氣候方案事業部 」,該部門職掌業務包括冷凍空調設備、熱處理交換等設備 銷售,往來客戶包括東元、大同、日立等公司;產品內容包 括大型空調設備內之空調閥件、壓縮機、熱交換器、控制元 件等,產品線多達上百種產品。原告任職期間表現優良,每 年度均可為被告創造高達2億元以上銷售業績,縱使以盈利 計算,每年度可為被告獲利至少3至4千萬元。詎料,被告於 112年8月21日上午9時30分突然對原告進行約談,並於約談 後立即提出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文件,要求原告簽署並自請離 職,原告當下明確表示拒絕簽署,被告未告知具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12-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79條 - 雲林地院·2024-12-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給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8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其餘新臺幣2,200元則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334條 - 士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1 號勞簡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8,09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萬9,73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2,423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3 萬8,098元、新臺幣7萬9,7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士林地院僱用人連帶責任案,公司賠 13.8 萬本息+負擔 40% 訴訟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8,71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遣民法第188條 - 新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主 張: ㈠緣臺北醫院為因應業務上之需要,乃約定僱用上訴人即被上 訴人廖睿丹(下稱廖睿丹)擔任臺北醫院復健科之主治醫師 ,兩造並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簽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約 用主治醫師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以第1條約定契約 期限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3年8月1日止;第4條約定自111年 8月2日至112年8月1日,每月保證薪資與獎勵金(含值班費 )新臺幣(下同)25萬元;第13條約定契約經雙方簽訂後, 如乙方(指廖睿丹)因故不能履約到職而不可歸責於甲方( 指臺北醫院)時,乙方須賠償甲方簽約後之2個月保障報酬 違約金。詎料,廖睿丹竟於111年6月26日以信件向臺北醫院 通知其無法依約到職,並出具111年7月1日終止契約書(下 稱系爭終止契約書)予臺北醫院,則廖睿丹自應依系爭契約 第13條約定賠償臺北醫院違約金50萬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61條民法第224條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二「被告公司應給付予原告等之合 計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附表一「原告」欄編號2、4至5、7至9、11號所示之原告其 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二「被告公司預 供擔保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等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8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7 日給付原告新台幣7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勞 工退休金新台幣4,5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82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7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4,5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12-1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9 號勞訴字第28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萬9,862元,及其中新臺幣53萬1,4 51元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新臺幣19萬8,411元自民國113 年1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萬9,86 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12-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