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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5-02-17·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告和解書違反強制規定無效全敗,雇主和解書經得起再審檢驗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 士林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5條 - 橋頭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謝銘輝新臺幣61,699元、原告莊瑀萱新 臺幣59,199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謝銘輝。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原告謝銘輝、莊瑀萱各負擔 百分之9。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61,699元為 原告謝銘輝、以新臺幣59,199元為原告莊瑀萱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SCDV·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元。 被告宋治鋮即均鋮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零 陸元。 被告甲○○○○○○○○○○應提撥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捌拾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退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四十 三即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柒元;餘由被告甲○○○○○○○○○○負擔百分 之四十三即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柒元,由被告宋治鋮即均鋮企業 社負擔百分之十四即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並均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甲○○○○○○○○○○、被告宋 治鋮即均鋮企業社如依序各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零陸拾元、新 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號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賴忠順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3年8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一職,迄 至109年9月29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時即87年7月1日前之年資為13年10月又2日,退休金基數為2 7個基數,退休前最後之本薪為113,590元,另原告所屬九職 等功六薪額為40,520元,專業加給為22,810元,品位加給為 41,664元,實物代金為930元,復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 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計算,原告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應為新臺幣(下同)2,859,948元【計算式:105,924元( 九職等功六薪額40,520元+專業加給22,810元+品位加給41,6 64元+實物代金930元)×27個基數=2,859,948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5-02-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號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8,33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8,33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7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2-1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11 號勞訴字第3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9條 - 臺北地院·2025-02-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6 號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 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2條 - 花蓮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9,400元,及自民國113年 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279,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鄭正義自民國66年2月9日起至108年7月31日 止受僱於被告,並於108年8月1日於被告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以電纜經理職位屆齡退休,總工作年資42年5個月又23日; 原告李宗賢於66年4月6日至69年2月28日於台南市地政事務 所擔任公職,嗣於69年3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受僱於被 告,並於108年8月1日於被告高屏供電區營運處以值班經理 職位屆齡退休,總工作年資42年3個月又25日。被告每年均 固定於5月、7月間給付原告二人經營績效獎金,此乃屬對原 告提供勞務給予之經常性勞務對價,縱其名稱為獎金,仍不 失工資之性質,自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然被告卻未 依法將原告二人退休前所領取之經營績效獎金列入工資,僅 以原告二人退休前之基本薪資119,758元作為計算勞工退休 金之標準。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5-02-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0 號勞訴字第30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9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0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03條 - 雲林地院·2025-0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葉昭良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4年12月2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文書 人員,至112年9月20日自請退休,工作年資37年9月又19日 。而被告為醫療保健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且原告於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 擇繼續適用舊制,故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其計算方法為 :㈠74年12月2日至87年6月30日止,年資為12年6月又29日, 依被告員工退休辦法,工作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此部分計 13個基數。㈡87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年資為15年, 依被告92年3月20日核備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92年工作規 則)第7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前段規定,工作滿一年給予二 個基數,此部分計30個基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2-1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3 號勞上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40,385元本息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應提繳逾新臺幣44,316元至 被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部分,暨上開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屏東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品鑫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原告 劉琍慧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郭品鑫、劉琍慧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郭品鑫、劉琍慧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 參拾陸元、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分別為原告郭品鑫 、劉琍慧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5-02-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3 號勞訴字第303號 確認調動無效及請求回復原職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5-02-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4 號勞訴字第3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2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400元,及自各月應給付之翌日( 即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1,764元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0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就判決確定前清償期已屆至部分得假執行 ;惟被告按月以新臺幣3萬1,16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1,047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5 號勞訴字第1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畢萊萍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代 理 人 凃彥彤 郭晏甫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6年5月4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臨時人員,迄至1 09年5月12日於被告所屬之都市發展局臨時人員任內退休。 而原告於上開受僱期間之工作年資為43年又8日。原告早年 任職之66年至70年前後,因被告對所屬人員之投保作業紊亂 及被告作業疏失,導致原告遲至71年9月1日方才加保勞工保 險,並受有舊制退休金短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下稱老年 給付)差額之損失,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㈡依原告於勞退舊制工作年資計算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 ,023,400元: ⒈原告任職被告期間因逢93年6月30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布, 自條例施行日即94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勞退新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0 號勞上字第40號 確認年終獎金債權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9 號勞訴字第11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28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按月 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6,360元,及自各當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3,3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休 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4,28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每期新臺幣56 ,360元、新臺幣3,3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運慶 訴訟代理人 謝天生 郭金嬋 被 告 賴添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6月擔任被告公司工廠廠長,依工作 規則第五章第25條規定:員工應忠勤職守,遵奉本公司一切 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之指導管理,不得敷衍塞責,或有推諉 、違抗之行為,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指導。然被告於 擔任廠長期間怠忽職守,不依職場工作法規,無心安排生產 及出貨,出現嚴重業務過失,不法侵害被告原告之業務管理 與財務管控權益,造成被告虧損新臺幣(下同)1091萬1977 元,其中500萬元損失是屬於廠長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500萬元。 (二)被告擔任廠長一職,敷衍了事,工作經常怠惰延誤交期,致 原告遭客戶逾期罰款合計531,822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 - SCDV·2025-02-11·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提撥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上訴人之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就服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2,15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2,15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37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3 號勞訴字第14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岠昇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503,4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岠昇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503,4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0 號勞訴字第2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至原告乙○○設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零參拾陸元至原告甲○○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乙○○、甲○○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原告甲○○負擔百分 之六,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零陸拾 伍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元捌萬陸仟肆佰 貳拾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乙○○、甲○○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2025-02-1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4 號勞上字第24號 工會之不作為訴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龐維哲,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禤 惠儀,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79至380頁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勞資爭議依性質可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 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 議。其中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民事法院有審判權。此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第6條第2項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就如何給付理財專員(下稱理專)業績獎金訂 有理財專員獎酬制度(Prb RM Scorecard,下稱系爭獎酬制 度),兩造就其中新銷售收益目標(NSR Target)之適用發 生爭議,核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民事法院自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同此意旨)。被上訴 人辯稱:上訴人係就調整事項而為爭執,民事法院無審判權 云云,並非可採。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2-1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勞上字第44號 撤銷懲處及確認勞動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橋頭地院·2025-0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2-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玖元至原告丙○○在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應提繳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至原告甲○○在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應提繳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戊○在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應提繳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玖元至原告乙○○在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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