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橋頭地院·2025-03-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 號勞小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674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5,6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2025-03-1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8 號勞上字第118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由被上訴 人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3-1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9 號勞上字第99號 給付獎金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5-03-1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駕駛員工作,依被上訴人安排駕駛當日 路線。詎被上訴人要求伊於每天首班發車前60分鐘至調度站 報班做酒測、量體溫、檢查車輛等前置作業,每天末班車到 站後,應完成清潔車廂、匯算車票、加油等後置收班作業約 60分鐘,上開2小時應屬駕駛車輛工作之附隨行為,惟被上 訴人未將之列入伊之工作時數並給予加班費,而伊每月平日 工資應以薪資明細中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本俸、ISO 獎金及延長加給2、其他(即中退津貼)、配合獎金、里程 獎金之總額計算,被上訴人應給付106年8月至111年8月之加 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825,332元,扣除每月給付之「延 長加給1」共249,197元,尚應給付加班費576,135元。爰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36、37、38、39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3-11·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勞上更一字第2號 撤銷懲處
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5-03-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賴奇汶新臺幣63,609元、 給付原告吳宗保新臺幣61,111元、給付原告黃素惠新臺幣90,000 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賴奇汶提供擔保新臺幣63,609 元、為原告吳宗保提供擔保新臺幣61,111元、為原告黃素惠提供 擔保新臺幣90,000元後,得就所提供擔保部分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24條 - 新北地院·2025-03-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以理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應提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至原告張以理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邱薏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應提繳新臺幣伍佰壹拾參元至原告邱薏樺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 壹元元、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分別為原告張以理、邱 薏樺預供擔保後,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5-03-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號勞訴字第2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珠寶 銷售工作,月薪新台幣(下同)38,414元(每月5日給付固 定32,000元、10日給付6,414元業績獎金)。原告任職期間 表現良好,未料突於113年5月21日收到被告提出之第一次工 作改善書面紀錄,內容指稱原告之服裝儀容未能符合公司形 象,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3-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3 號勞訴字第18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李玉華 被 告 輝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祥 訴訟代理人 李晉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外銷 業務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嗣 原告於112年12月14日上班時間,因聽從經理指示協助以手 推升降機進行出貨過程中導致脊椎受傷。因原告所患「腰椎 椎間盤突出、腰椎滑脫」係屬職業傷害,勞工保險局已將本 件案件送到勞動部,而勞動部將舉辦聽證會,請相關人員到 場說明,則於職災傷病鑑定尚無結果前,不接受被告之資遣 。又被告辯稱其係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於113年2月7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云云,惟因 原告現在尚在公傷期間,被告依法不可以資遣原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5-03-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庚○,有台達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證,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419頁至第445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3-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3 號勞訴字第23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或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3-0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9年6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 止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職業大客車司機,每月工資約為新 臺幣(下同)4萬8,000元。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每日均超時工 作,各月平日超時工作及休息日出勤工作之時數,詳如附表 1「平日延長工時時數」欄、「休息日出勤之延長工時時數 」欄所示。雖被上訴人每月給予上訴人加班費,惟被上訴人 並未以上訴人每月實領薪資換算時薪計算之,而係以上訴人 入職時之勞保投保薪資2萬5,200元,換算時薪為105元,計 算上訴人之延長工時工資。上訴人任職期間實際上所領取之 各月薪資總額如附表1「當月薪資總額(A)」欄(下稱A欄 )所示,而A欄之薪資數額係包括附表1「當月公司核發之加 班費(B)」欄(下稱B欄)所示之各項給付,惟B欄所示之 「加班加給」、「公休獎金」並非加班費,性質上屬於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據以計算加 班費。是A欄所示之各月薪資總額,扣除各月所領取如B欄所 示之「加班費」外,其餘金額均屬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3-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8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58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 苗栗地院·2025-03-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各補提撥如附表「應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給 付金額」欄、「應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分別預 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7條 - 嘉義地院·2025-03-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1 號勞簡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6,830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6,83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 - 屏東地院·2025-03-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2,47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萬5,90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萬8,383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高雄地院·2025-03-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34條 - SCDV·2025-03-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仍 屬存在,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 在,即有爭執而不明確,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 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 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 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 南投地院·2025-03-0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3,4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3,44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50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13,5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威旺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3,905,09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3,905,095元,及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自民國1 13年5月28日、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8月14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他人於其給付範 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5,09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32條 - 臺北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 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衡諸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 人之法制,旨在對於多數社員就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而 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者,為促進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便利 各社員行使其權利,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乃許該多數社員 於該法人章程所定之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其等起訴 。經查,本件劉建和、詹國魂、唐裕璋、李國良及吳淑華等 5名選定人(下合稱選定人,分稱其名)請求被告提繳勞工 退休金(下稱勞退金)至選定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 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均係本 於選定人與被告間是否為勞動契約關係之共同爭點,由此可 認選定人係屬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其次,稽諸原告係依工 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依其章程第6條之規定,其係以 保障會員權益、改善勞動條件為宗旨,並得為其會員之勞資 爭議事件協助進行司法救濟程序。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5-03-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股東會所選代表 被告為訴訟之高春香〔按:原告於起訴時,雖將被告當時之 董事長胡益銘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 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已改列高春香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於狀內敘明本件訴訟均係以高春香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已補正,參見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 號卷宗(下稱本院卷)卷二第19頁至第21頁〕;嗣於訴訟進 行中,先變更為被告之臨時管理人陳耀連;嗣陳耀連成為被 告之監察人,又變更為由陳耀連以監察人之身分代表被告, 陳耀連業已先後以被告之臨時管理人、被告之監察人之身分 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2份在卷可按〔參 見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卷宗(下稱本院卷)卷二第41 頁、第33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雖自民國74年5月29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惟實際上乃 從事勞務,難以與聞公司事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 - 高院·2025-03-04·110 年度 勞上字第 70 號勞上字第70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92條 - 高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9 號勞上易字第59號 給付獎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瑋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君立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6月17日起受上訴人僱 用,擔任業務襄理,負責太陽能業務之開發與拓展。上訴人 為鼓勵業務人員積極開發案場,於108年8月7日公告並與業 務人員簽署「群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獎金規則(下稱系 爭業務獎金規則)」,明訂業務開發獎金之計算方式,及案 場若達可進場開工條件者,得先請領該案50%之業務開發獎 金,完工驗收且掛錶正式售電後再請領剩餘50%獎金,且並 未限制業務人員於所開發案場達上開條件時仍須在職。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3 號勞上易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7萬5522元本息,及提 繳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萬6416元部分,並該 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 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5-02-2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陳韻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陳韻芬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為被告陳韻芬預供 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陳韻芬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 賣前,以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 - 士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淯耀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8,341元,及自1 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淯耀公司應給付原告526,046元,及自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甲○○應給付原告526,046元,及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就前開第二項、第三項,如其一被告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他被告同免給付之責任。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淯耀公司如分別以 328,341元、526,0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175,349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淯耀公司、甲○○連帶負擔98%,餘由原告負 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士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號勞訴字第1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543元,及自114年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9,54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 - CHDM·2025-02-27·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1 號勞安簡字第1號 過失傷害
李俊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
#薪資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