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桃園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陳芳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1,540元,及自民 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9頁)。嗣於113年10 月17日以民事準備書狀⑴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173,315元,及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9 號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42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529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7,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7, 427元(第一項)、新臺幣96,529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09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58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58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85,331元(含本俸差額106,697元、學術研究費差額508, 034元、111學年度考績獎金17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11、89-90頁),然就原告 請求本俸差額106,697元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32號成立調解,此有勞動調解程序 筆錄、勞動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11、90-91、151-152 頁),是本件僅以尚繫屬於法院之聲明即學術研究費差額、 111學年度考績獎金暨法定遲延利息等部分有無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857,79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28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857,796元為反訴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0 號勞訴字第90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原告辛○○、庚○○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五「訴訟費 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合計」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16條第1項、第3 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674元(含本俸差 額76,083元、導師費差額31,319元、考績獎金差額59,272元 ,前開3項目之金額均已包含本金加利息),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75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查,原告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5,261元及自該聲請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7頁)。嗣原告撤回 對送貨獎金之請求,而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變更為399,2 94元(本院卷294、297、337-338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擔任之職務、上班時間、 到職日、最後工作日及每月薪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 被告在原告長期送貨期間未給付加班費,遂向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同年 4月3日在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進行調解,惟因兩造未能達 成共識以致調解均不成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訴外人邱顯義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與被告間有每月薪資 新臺幣31,036元之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號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再審被告 黃閔敏 蘇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11 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下稱原確 定事件,所為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經再審原告於113年4月30日提起本件再審 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紹民新臺幣41,0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永康新臺幣83,9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02,300元至原告王信亭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第一項至 第三項所應付之金額為原告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593元,及自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1,5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賢學 賴昭典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韋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賢學、賴昭典各負擔百分之89、百分之1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劉意中變更為Mary Sweeney(韋麗),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000-000頁),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李賢學(下與賴昭典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 逕稱其名)自民國104年起,擔任被告觀音廠之環保區製程 工程師,且為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P HA)小組之副召集人、新化學品引進審核化學師、觀音廠化 學品交互反應表之創製與維護人,受有多項安全相關專業訓 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3,4 31元(第一項)、新臺幣505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7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97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確認考績無效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91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表面處理 作業員,原告歷年表現多為甲等,原告於112年1月17日因遭 主管蔡裕昌誣陷動作慢、對主管不敬等情事,而與蔡裕昌發 生爭執,蔡裕昌因此懷恨在心,竟泛稱原告每月績效評核分 數偏低,而將原告112年之考績評定為乙等(下稱系爭考績 ),因系爭考績並無就評核得分提出相關計算之依據,原告 並無缺勤、犯錯處分或減效之違失,卻與另三名請假過多之 同事並列乙等,此評核結果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 恣意裁量原則,亦未給予原告任何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 ,應屬無效等語,爰請求確認系爭考績核定行為無效,並聲 明:確認系爭考績無效。 二、被告辯以: 被告基於經營需求及永續經營之目的,設定獎懲、考核標準 ,為雇主人事權之核心領域,應予尊重。被告係依據公司制 訂之「考核辦法」為之,係由課長蔡裕昌評核後,再經廠長 林志明核定,是原告之年終考核成績分數為74分,落在60至 74分間,故評為乙等,並無不公。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2,065元,並均自民國112年1 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各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 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36,000元,暨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九「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8,餘由原告乙○○、甲○○各負擔 百分之15、百分之7。 六、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九 「補提繳勞退金」欄(第三項)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盧珮文、趙克立、曹志銘各負擔百分之26、百分 之36、百分之3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5 號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85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3,58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3,81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9,042 元、新臺幣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 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各依附表六「訴訟 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乙○○、己○○、庚○○ 、丙○○、丁○○、戊○○各負擔百分之1、百分之1、百分之1、 百分之0.4、百分之0.05、百分之0.55。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五「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