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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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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號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 日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1,2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7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76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號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5-03-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勞訴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杜綉珍,嗣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變更為劉湧昌,並據劉湧昌於114年1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有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41至347頁)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萬9,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萬1,2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5萬1,18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000元,及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前給付新臺幣42,000元,及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8日至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520 元至系爭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83%,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三、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所命給 付,被告以新臺幣46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第三、四項段所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 依序各以新臺幣42,000元、新臺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均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5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72,988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68,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4 號勞訴字第19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9,230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8萬2,09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負擔8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如分別以 新臺幣94萬9,230元、8萬2,0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7條 - 臺中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6 號勞訴字第27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吿應給付原告陳茂寅新臺幣1,220元,及應給付給付原告陳彥 良新臺幣6,204元,及均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1%,原告陳茂寅負擔52%、原告陳彥良負擔4 7%。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吿以新臺幣1,220元為原告陳茂寅 ,及以新臺幣6,204元為原告陳彥良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3-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339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3,539元,及被告謙升益物 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被告張奉榮自民國114 年1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就前開第1項所命給付之範圍內, 於向原告給付後,免為前開第2項之給付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7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1,263,53 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號勞簡字第42號 給付薪資
被告信宇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4,287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信宇有限公司負擔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信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8萬4, 2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3-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萬2,678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萬6,288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60萬8,96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中地院·2025-03-0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9年6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 止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職業大客車司機,每月工資約為新 臺幣(下同)4萬8,000元。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每日均超時工 作,各月平日超時工作及休息日出勤工作之時數,詳如附表 1「平日延長工時時數」欄、「休息日出勤之延長工時時數 」欄所示。雖被上訴人每月給予上訴人加班費,惟被上訴人 並未以上訴人每月實領薪資換算時薪計算之,而係以上訴人 入職時之勞保投保薪資2萬5,200元,換算時薪為105元,計 算上訴人之延長工時工資。上訴人任職期間實際上所領取之 各月薪資總額如附表1「當月薪資總額(A)」欄(下稱A欄 )所示,而A欄之薪資數額係包括附表1「當月公司核發之加 班費(B)」欄(下稱B欄)所示之各項給付,惟B欄所示之 「加班加給」、「公休獎金」並非加班費,性質上屬於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據以計算加 班費。是A欄所示之各月薪資總額,扣除各月所領取如B欄所 示之「加班費」外,其餘金額均屬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3-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8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58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勞小字第12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8,6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8%即新臺幣1,476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8,6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嚴宏偉 王建偉 李承融 劉建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熊全迪律師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受僱被告,於被告轄下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B1之龍昇營服務處,擔任如附表一所示職務,負責 銷售生前契約及納骨塔等商品,並依被告發佈之業務員管理 辦法(下稱系爭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其附件18「繳件暨佣金 發放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約定,按照銷售金額 比例取得佣金,兩造具有僱傭關係。原告嗣後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自請離職,尚有附表一所示個人佣金及組織佣金(包含 業務輔導獎金、同階回饋獎金、成長獎金)尚未給付原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252條 - 臺中地院·2025-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5 號勞訴字第255號 職災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11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11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一、確認訴外人丁士為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 1日止,對被上訴人有新臺幣30萬4,748元之薪資債權存在。 二、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變更之訴)由被上訴人負擔95%,餘由上 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2-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5 號勞訴字第9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2日由 王紹羽變更為陳翠花,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4月16日函 文及被告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1至92頁)。被 告於113年5月10日具狀聲明由陳翠花承受訴訟,並自行將該 書狀繕本送達於原告,原告陳明於113年5月22日收受繕本( 見本院卷一第189頁),是本件承受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 之程序。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5-02-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6 號勞訴字第8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7年4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 務專員,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被告於11 2年12月20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表示原告浮報餐費及加 油費用,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逕自於同年12月22日口 頭告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將原告退出LINE工作群組,並結 算至該日之工資。惟原告為業務專員,負責中部地區各大醫 療院所醫療業務之推展與服務,因職務需求,除送貨外,免 不了送禮、應酬,甚至有為接送醫師等公關行為之必要。且 經常係由醫院開刀房直接通知原告送貨,因其具緊急性,故 並未及時向被告內勤人員登記,且被告未對前述送貨內容設 有工作規則,原告無遵守之可能。縱認原告有過失誤列收據 明細,而高報交通費用或交際費用之情事,被告未給與說明 之機會,以釐清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2-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號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8,33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8,33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7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2-1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11 號勞訴字第3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9條 - 臺中地院·2025-02-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3 號勞訴字第303號 確認調動無效及請求回復原職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5-02-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4 號勞訴字第3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2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400元,及自各月應給付之翌日( 即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1,764元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0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就判決確定前清償期已屆至部分得假執行 ;惟被告按月以新臺幣3萬1,16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1,047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7 號勞訴字第177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54萬7,196元,及其中新臺幣53 萬5,183元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其中新臺幣1萬2,01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34萬9,869元,及其中新臺幣34 萬2,974元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其中新臺幣6,895元自民 國113年10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54萬7,19 6元、新臺幣34萬9,869元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5-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勞簡字第149號 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3,27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0萬2,9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96頁)。原告 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3月2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印刷機 臺操作員,兩造約定以時計薪,時薪為168元,每月結算1次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