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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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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4-10-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6 號勞簡上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士林地院·2024-10-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並被派 駐越南廠擔任廠長,約定年薪每年新臺幣(以下未註明者均 同)100萬元。然被告於112年7月突然通知原告於同年7月31 日資遣原告,原告不得已返台。既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即應 給付原告資遣費51,875元、預告工資55,333元(以上合計10 7,208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另經原告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閱勞保資料後才發現,被告未申報投保 原告之勞保及健保,也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得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0,476元。爰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07,2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70,4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士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00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8,00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 士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58元,及其中22,820元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92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另2,24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另7 ,678元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9,6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7年7月1日開始任職於被告公司,於108年間擔任 北三區區主管,負責管理轄下六間門市。被告公司主要業務 為消費性電子產品經銷,因折扣較低,對消費者較不具吸引 力,原告先向禮券商購買價格較優惠之百貨公司禮券,於消 費者至門市櫃位消費時,由消費者給付現金向門市人員交換 上開禮券,再持該禮券購買電子產品(下稱系爭行為)之模 式,以提供消費者更高比例之折扣,門市人員亦無從中獲取 利益。原告上開模式除增加消費者之購買意願,更促進被告 公司業績表現,而被告公司之教育訓練、工作規則或其他內 部規範並未禁止系爭行為,原告之系爭行為並無違反被告公 司或百貨公司內規。 ㈡、108年1月17日被告稱其108年1月14日稽核原告轄下之中壢SOG O門市帳務時,原告曾以電話聯繫門市人員將盤盈之產品搬 離並藏匿,以規避帳務不實,違反被告公司員工獎懲辦法4. 1.4.4.4(下稱系爭獎懲規定)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28條 - 士林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5 號勞訴字第95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8條 - 士林地院·2024-09-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國際呼吸器大廠Vyaire生產之Vela呼吸器(下稱系爭 呼吸器)唯一合法授權代理輸入、販售與保養維護之廠商。 被告自94年3月14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 維修工程師,負責新泰綜合醫院(下稱新泰醫院)、元復醫 院、護寧居家護理所(下稱護寧護理所)、康寧醫院等共15 間醫療機構之系爭呼吸器保養維護業務,於112年2月28日突 然離職,於同年4月1日轉任職原告早期離職員工即訴外人許 永利所設立之訴外人得康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得康公司), 而上開院所為原告之常年客戶,均未再通知原告保養系爭呼 吸器,於112年間改與得康公司締結保養合約,提供系爭呼 吸器保養及零件更換服務。
#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6元。 三、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720元。 四、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6,400元,及 於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餘由原告 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宏羿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16,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 二項、第三項得免為假執行。如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按月以新臺幣2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四項各該月份 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1 號勞簡字第3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1萬9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勞簡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32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傅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索馬利蘭共和國駐台灣代表處 法定代理人 穆姆德(Mohamed Omar Hagi Mohamou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先位訴及備位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下稱豁免條例) 第5條第4款明定,駐華外國機構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 ,但捨棄豁免、為反訴之被告、因商業行為而涉訟或因在中 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者,不在此限。所稱「商業行為」, 應指不涉及國家主權或執行公務,純屬私經濟活動之交易行 為而言。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 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士林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李阿雪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猷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85年8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經理室協理、管理 處協理、製造處協理等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 5,000元(本薪115,000元、主管職務加給30,000元),嗣原 告為辦理退保,於110年5月24日提出離職,惟仍繼續於被告 公司任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又原告雖兼任被告 公司董事,然就其職務上之事務處理、公司之人事、業務等 均需經訴外人即被告原董事長廖述椿之許可,原告並無獨立 裁量權或決策權,是原告之董事職務並不影響兩造間所存之 僱傭關係。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49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95條 - 士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 - 士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15元,暨自民國113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2,77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 元137,715元、新臺幣16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士林地院·2024-08-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1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萬3,80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 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3,1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3,80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 - 士林地院·2024-08-1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2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6,2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8-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柏臻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葵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僱用擔任服務經理乙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主張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是否存在,顯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 予以除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其中新臺幣柒 拾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 勞退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貳 仟參佰零捌元、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歐 俊明新臺幣2,7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729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歐俊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王 芳新臺幣6,5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1,227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王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 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以新臺幣3,454元為原告歐俊明預 供擔保後,第一項、第二項得免為假執行;如以新臺幣7,80 2元為原告王芳預供擔保後,第三項、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 。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詹惟婷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被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自95年間起受僱於被告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顯 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開 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7-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9 號勞簡字第19號 請求給付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7-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196 元,及其中新臺幣15,645元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其中新 臺幣199,551元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3,243元 ,並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3, 由被告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0分之5,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新臺幣215,1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新臺幣3,2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民法第478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7-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藍梓云新臺幣79,798元、原告潘瑋婷新臺幣104, 217元、原告江亦婷新臺幣112,161元、原告張寓畇新臺幣139,17 2元、原告王怡文新臺幣132,60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79,798元、104,217元、1 12,161元、139,172元、132,600元為原告藍梓云、潘瑋婷、江亦 婷、張寓畇、王怡文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6-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16條 - 士林地院·2024-06-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16條 - 士林地院·2024-06-24·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5 號勞簡上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事件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號 返還不當得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