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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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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5-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少爺波有限公司及被告億兆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應各給付 原告新臺幣49萬9,00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 在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責任。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9,00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204元,及其中新臺幣95,468元 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335,558元自民國112年2 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131,178元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52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96,72 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2-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292元,及其中新臺幣286,692元自民 國113年10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240,6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4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27,29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行 銷企劃主任,辦公地點在被告之臺北辦事處,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原告到職後均盡心盡力、表現良好、認真 負責,雖任職之初還在摸索工作內容,但均努力探詢主管之 標準、配合主管之要求,故3個月試用期滿後,獲得繼續任 用。然被告突於112年12月19日透過訴外人即原告主管賴秀 珊向原告表示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拒 絕原告提供勞務。原告聞言立即向賴秀珊表示沒有離職之念 頭,且隔天仍有持續到公司上班,後續亦持不願兩造協調破 裂局勢之想法,均在家待命,自無同意資遺之意思。且賴秀 珊既未告知資遣之法律依據及事由,原告要如何與之達成合 意?況被告並未提出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資遣條件,殊難想像 有何勞工會甘願與被告「合意資遣」。又被告於112年12月1 9日並未明示終止僱傭契約之事由及法令依據,即毫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 - 士林地院·2025-01-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5 號勞簡字第5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志明新臺幣132,63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57,942元至原告周志明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渝媃新臺幣4,24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4,320元至原告曾渝媃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32,635元、 新臺幣57,942元為原告周志明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4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248元、新 臺幣4,320元為原告曾渝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 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 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3條 第2項並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 ,不得依前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 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查,原告雖以本件承辦法官 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製作之審理單有竄改、假造交辦事 項為由,於113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見本院卷 第292頁),但查,原告曾先後於112年10月6日、113年11 月8日至本院閱覽本件全部卷宗完畢,有民事聲請閱卷狀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6、284頁),是其就本件承辦法 官於112年8月15日所製作之審理單內容即所主張迴避之原 因自應已有所知悉,但其嗣仍先後有就本件訴訟為聲明及 陳述,此有原告於112年10月6日所提民事陳報二狀暨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士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9 號勞簡字第4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玖佰參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12-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 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受僱於 被告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仍然存在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 存在,顯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自112年8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 櫃臺工作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另約定原告 每賣出一本被告之商品券可得50元業績獎金,而原告每月皆 可賣出20本,故每月可得業績獎金1,000元,該業績獎金具 有經常性、勞務對價性,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34條 - 士林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勞訴字第8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37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152,3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9條 - 士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1 號勞簡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8,09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萬9,73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2,423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3 萬8,098元、新臺幣7萬9,7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8,71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遣民法第188條 - 士林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士林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4 號勞簡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 - 士林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5號 返還受訓費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2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40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遣勞基法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8 號勞小字第2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9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2,08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1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勞訴字第9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11-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5,53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3,180元、新 臺幣25,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3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二分之一即新臺幣500元由被 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9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8 號勞簡字第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賴冠吟新臺幣9萬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貞妙新臺幣9萬3,8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韻如新臺幣8萬6,8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程揚新臺幣10萬3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維泰新臺幣9萬5,5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727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七、本判決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6 號勞簡上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士林地院·2024-10-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並被派 駐越南廠擔任廠長,約定年薪每年新臺幣(以下未註明者均 同)100萬元。然被告於112年7月突然通知原告於同年7月31 日資遣原告,原告不得已返台。既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即應 給付原告資遣費51,875元、預告工資55,333元(以上合計10 7,208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另經原告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閱勞保資料後才發現,被告未申報投保 原告之勞保及健保,也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得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0,476元。爰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07,2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70,4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士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00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8,00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 士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58元,及其中22,820元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92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另2,24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另7 ,678元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9,6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7年7月1日開始任職於被告公司,於108年間擔任 北三區區主管,負責管理轄下六間門市。被告公司主要業務 為消費性電子產品經銷,因折扣較低,對消費者較不具吸引 力,原告先向禮券商購買價格較優惠之百貨公司禮券,於消 費者至門市櫃位消費時,由消費者給付現金向門市人員交換 上開禮券,再持該禮券購買電子產品(下稱系爭行為)之模 式,以提供消費者更高比例之折扣,門市人員亦無從中獲取 利益。原告上開模式除增加消費者之購買意願,更促進被告 公司業績表現,而被告公司之教育訓練、工作規則或其他內 部規範並未禁止系爭行為,原告之系爭行為並無違反被告公 司或百貨公司內規。 ㈡、108年1月17日被告稱其108年1月14日稽核原告轄下之中壢SOG O門市帳務時,原告曾以電話聯繫門市人員將盤盈之產品搬 離並藏匿,以規避帳務不實,違反被告公司員工獎懲辦法4. 1.4.4.4(下稱系爭獎懲規定)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28條 - 士林地院·2024-09-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國際呼吸器大廠Vyaire生產之Vela呼吸器(下稱系爭 呼吸器)唯一合法授權代理輸入、販售與保養維護之廠商。 被告自94年3月14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 維修工程師,負責新泰綜合醫院(下稱新泰醫院)、元復醫 院、護寧居家護理所(下稱護寧護理所)、康寧醫院等共15 間醫療機構之系爭呼吸器保養維護業務,於112年2月28日突 然離職,於同年4月1日轉任職原告早期離職員工即訴外人許 永利所設立之訴外人得康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得康公司), 而上開院所為原告之常年客戶,均未再通知原告保養系爭呼 吸器,於112年間改與得康公司締結保養合約,提供系爭呼 吸器保養及零件更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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