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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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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受被告僱用,擔任清潔工,約定工 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400元。伊於111年11月15日至新 北市三重區之工地執行清潔工作時跌倒受傷,當日即前往淡 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水馬偕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創傷 性顱內出血、眩暈、胸痛、雙側感音神經性耳聾右側55db、 左側35db、未明示側性之耳性眩暈(下稱系爭傷害),至同年 月17日止急診,並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住院 。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下: ⒈原領工資補償: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2年4月21日診斷證明書 之醫師囑言記載「宜休養3個月」,故伊請求自上開事故發 生之日即111年11月15日至112年7月21日,共計248日之原領 工資補償347,200元(計算式:1,400×248=347,20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09條 - 新北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勞退應提繳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至各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原告寅○○請求部分由原告寅○○負擔千分之一、原告乙 ○○請求部分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原告辰○○請求部分由原告 辰○○負擔百分之七、原告卯○○請求部分由原告卯○○負擔千分之一 、原告林旻頡請求部分由原告林旻頡負擔百分之一外,餘均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 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於 民國111年6月15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規定資遣原告,對原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為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即僱傭關係)迄今 仍屬存在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 以本件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顯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是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核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 ㈠伊於109年4月7日任職於被告,擔任美工設計專員,工作內容 除了美編設計外,尚包含包材郵寄、收發包裹、進出貨事宜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8,708元,工作地為新北市中和區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陞 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9,606元,及被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 年12月15日起,被告有陞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12月2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有陞 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200元,及自民國111年 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1,691元由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競 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陞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7/10即新 臺幣15,184元,被告有陞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0即新臺幣4, 33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前段、後段各得假執行。但被告雙喜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陞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1,439,606元,被告有陞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35,200 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32條 - 新北地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宸臻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 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零壹 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 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5 號勞小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藥師職務,嗣因被 告診所歇業,致伊於112年9月21日非自願離職。伊於在職9 個月期間曾販售營養保健食品、自費藥品、醫材,兩造並有 約定就伊販售之上開品項可取得以售出金額10%計算之業績 獎金。被告於伊在職期間未給付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止 之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52,457元,亦未按6%提撥勞工退 休金如原證4-1:藥師自提補償所示,故伊請求被告給付業 績獎金52,457元、資遣費差額3,666元(即55,296-51,630=3 ,666)、勞工退休金差額6,053元(即58,394-52,341=6,053 ),以上共計62,176元。 ㈡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 勞動法令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2,176元, 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任職於被告擔任 負責人之美加婦產科診所,擔任藥師一職。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 - 新北地院·2024-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6 號勞小字第26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齡嫻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戴紅梅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沛澄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王齡嫻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戴紅梅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二D、E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王齡嫻、戴紅梅、林沛澄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津貼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至被告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即名貫 汽車音響企業社(下稱名貫企業社)任職,原告因此由居住 之桃園市遷居至被告所在之新北市,被告並承諾給予原告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房屋津貼,該房屋津貼自屬 原告薪資之一部,原告並自107年5月5日起承租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2樓之3房屋。惟自107年7月起至110年10月原 告離職止共計40個月之在職期間,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其中10 個月共計15萬元之房屋津貼,其餘30個月(其中有11個月之 房租為1萬4,000元)共計43萬9,000元【計算式:(11月×14 ,000元)+(19月×15,000元)=439,000元】,被告均未依約定 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3萬9,0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呂忠壽應連帶給付原告利貝仁新臺幣肆拾壹萬 柒仟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呂忠壽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呂忠壽以新臺幣壹 拾肆萬元為原告利貝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乙○○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 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乙○○以新臺幣壹拾 肆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號勞訴字第16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張清峯、張清雲、武氏秋 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3-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號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提撥新台幣4,158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內。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9 號勞簡字第109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給付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玖佰貳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3 號勞簡字第113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 系爭斷尾條款無效,為被告所否認,故系爭斷尾條款成立與 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 除去,是原告提起確認系爭斷尾條款無效之訴,即有確認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0 號勞訴字第2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興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2-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 張被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應存在 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 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 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1-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請求提撥差額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