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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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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8 號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24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9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93,240元 、新臺幣5,7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95條 - 高雄地院·2024-12-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6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444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9,96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6,4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 - 高雄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5 號勞小字第65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曾冠盛 被 上 訴人 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文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藍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3月29日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受僱於被 上訴人擔任肉品處理人員,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2,0 00元。嗣於同年4月1日,上訴人於使用絞肉機器的過程中為 將壓製完成的肉品自機器上撥下來,不慎被運轉中之機器壓 斷右側手部,因而受有「右手掌手指壓砸傷,大拇指、食指 、中指近端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撕裂傷,右側食指肌腱及 指掌關節慢性沾黏攣縮」等傷勢(下稱系爭事故)。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38條 - 高雄地院·2024-1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4 號勞訴字第13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百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玖佰 參拾陸元、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 佰柒拾捌元、參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7 號勞訴字第87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110年9月止受 僱於被告公司之高雄站擔任駕駛員,採取輪班制,提供運輸 物流業之勞務,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換算每小 時工資為333元。原告於在職期間平均每月駕駛之里程數為9 00公里以上,平均每日出勤時數高達15、16小時,然被告公 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如數給付足額 之加班費,且自109年8月起被告公司即未於行車日報表上載 明勤務期間及交車期間,而原告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 時,超過部分即應依上開規定給付加班費,則依原告於108 年4月起至12月之加班時數計算其每月平均加班費之差額為5 4,593元,據此推估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4 月起至110年9月止共30個月之加班費差額總計為1,637,790 元(計算式:54,593x30個月=1,637,790元)。為此,爰依勞 基法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8條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674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67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63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7,5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2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號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一、被告黃一大應提繳新臺幣33,45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 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萬9,464元,及其中新 臺幣169萬5,852元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其中新臺幣203 ,612元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一大負擔百分之一;由被告黃一大、益大 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一大以新臺幣33,45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 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89萬9,464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260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2,26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7,70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7,700元 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勞訴字第11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92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11元。 二、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4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98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萬4,049元及自113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8萬4,25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29萬4, 049元、8萬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84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84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9,362元及自113年7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9,362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99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9,9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0 號勞簡字第60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附設高雄私立金牌居家長照機構 之員工,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提出辭呈,並於同年2月23 日至健保局及勞保局辦理職退,是以被告於000年0月間離職 ;被告離職後,原告漏未將被告從投保名冊中剔除,而持續 以被告離職前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34,800元為被告支付 勞保、勞退、職保、就保等金額至112年5月2日,合計149,9 75元(下稱系爭費用),導致被告獲有149,975元之利益, 因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 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49,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0年1月15日已在原告之「G金牌經營202 0」LINE通訊軟體群組內為辭職之意思表示,又於同年2月19 日再度為辭職之意思表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 - 高雄地院·2024-08-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蔡承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克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王怡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 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2年6月5日起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系統 教學指導一職,約定任職前3個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萬 5,000元,第4個月起調為每月工資3萬7,000元。其任職約1 個月即於112年7月3日,通過被告公司之新人學習心得報告 考核,且於000年0月00日間,經被告公司前輩提醒需提前準 備財會第2階段考核內容,並向原告告知可與同期新人一同 安排訓練,亦預定階段完成後於112年8月28日至客戶端上課 ,原告工作能力深受主管之認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 高雄地院·2024-08-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自110年10月左右開始受僱於被告早餐店,約 定工作時間為早上6 點至10點,每月工資新台幣(下同)1 萬7,000 元,於111 年2月24日上午5 時45分在上班途中, 經義華路、陽明路交岔路口時發生車禍,致受左膝脛骨平台 骨折、左腕遠端橈骨骨折、右肩鎖骨骨折、右膝挫傷之傷害 ,經住院、開刀,至今仍在復健、休養,此屬通勤車禍之職 業災害所致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補償給付醫 療費用8 萬9,154 元(42,729+30,600+10,500+5,325 =89,1 54)、40個月工資68萬元(17,000×40 =680,000 )、勞工 保險局職災傷病理賠金額26萬8,334 元、40個月勞健保費及 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7 萬5,120 元、準備訴訟資料(含 計程車費)支出費用2,834元,合計得請求給付111萬5,442 元,扣除被告早餐店已給付之補償費5萬8,000 元,故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5萬7,4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高雄地院·2024-08-0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6 號勞簡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玖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2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9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於每月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領取老年年金10,492元後,按月於次月月底前給付原告10,4 92元,至781,414元清償完畢為止。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