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5-13

勞工告保全公司與行為人連帶賠 5 萬,台中地院認定雇主僱用人連帶責任成立

一句「員工之間的事公司不要管」,員工互相侵害公司會被民法第 188 條判連帶責任,5 萬只是起跳。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9
#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9 號 · 2025-05-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150 萬
連帶賠償
5-30 萬
連鎖訴訟
30-80 萬
行政罰鍰
3-30 萬
律師費估算
~20 萬
保險與招募影響
難估算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台中地院的判決寫得明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5 萬元,及被告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被告乙○○自民國 113 年 9 月 1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17%。 金額不大——5 萬元——但「連帶責任」這四個字意義很重。代表法院認定的是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的組合:行為人對受害員工有侵權行為,公司因「對行為人之選任及監督未盡相當之注意」而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保全業這類人員密集、流動率高、訓練不足的行業,常見情境是員工之間衝突或主管對下屬的不當對待。一旦發生,公司不只是「旁觀者」——它是民法第 188 條法定的連帶責任人。要免責,公司必須舉證「選任與監督已盡相當注意」,這要靠制度文件來證明:主管升遷前的考核、訓練紀錄、過往申訴歷史、職場霸凌防治計畫、申訴調查紀錄。 5 萬元只是這次的金額,但案件本身留下了一個重要警示:保全、運輸、餐飲這類高流動行業,必須建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否則連帶責任會持續發生。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沒訂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主管監督沒紀錄,員工互相侵害公司被連帶判賠

  • 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公司無法以「已盡選任監督注意」免責
  • 事件擴散後同部門員工跟進提告,金額乘 5-10 倍
  • 勞檢同步介入,違反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罰 3-30 萬
  • 保全、運輸、餐飲高流動行業招募與保險費率受影響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主管監督紀錄+申訴管道三件事做完,連帶責任就有免責抗辯

  • 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訂定預防計畫並公告週知
  • 員工到職訓練含行為準則、申訴管道、懲處基準並簽收
  • 接獲反映 7 日內啟動調查並書面紀錄
  • 主管升遷留有考核、訓練、申訴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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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行為人賠就好」

是公司依民法第 188 條負連帶責任,員工跑了公司還要付錢。

不是這次 5 萬

是案例曝光後其他員工跟進,金額乘 5-10 倍、勞檢同步介入。

不是「主管自己處理」

是接獲反映 7 日內未啟動調查,等於監督未盡注意。

不是訂計畫就好

是要公告週知、員工簽收、年度檢視更新,否則文件等於沒有。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公告週知?
  2. 2員工到職訓練是否包含行為準則、申訴管道、懲處基準並簽收?
  3. 3接獲員工反映職場衝突是否 7 日內啟動調查並做書面紀錄?
  4. 4主管升遷是否留有考核、訓練、過往申訴歷史紀錄?
  5. 5高人員流動行業是否導入第三方倫理熱線或匿名申訴信箱?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員工互相侵害你就是被連帶判賠的那一方——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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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職災判決常見三層責任疊算:勞基法 §59 補償(無過失責任)+ 民法 §184 過失賠償 + 職安法刑事責任。雇主不只要付醫療與工資補償,重大職災時老闆會被列刑事告訴對象。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

勞工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因職場相關事件受損害,法院判決雇主與行為人連帶給付 5 萬元並負擔部分訴訟費。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與行為人連帶給付勞工 5 萬元及自起訴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17%。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以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為核心,搭配連帶責任,常見模式是「員工對員工」或「主管對下屬」的侵權行為,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敗訴的關鍵通常在於:第一,公司無法證明對行為人之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第二,事件發生時公司未有完整內控、無防治措施、無申訴管道;第三,事件發生後雇主處理消極,未對被害人提供保護、未對行為人作出相當處分。本案賠償金額不大(5 萬元),但連帶責任對雇主品牌、員工士氣與後續勞檢風險的影響不容忽視。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最值得記住的觀念是:員工之間的衝突或不當行為,公司不只是「旁觀者」,而是民法第 188 條的連帶責任人。從本案可以學到:第一,雇主防免責任的唯一通道是「已盡選任監督相當注意」,這要靠制度文件證明,不能口頭主張;第二,職場霸凌、性騷擾、肢體衝突等事件,雇主一旦接到反映,應立即啟動調查、停權與保護措施,否則責任會擴大;第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已將「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納入雇主義務,雇主未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本身就是違法。對中小企業而言,建立基本的職場霸凌、性騷擾、不法侵害防治三套文件,是最低成本的風險防火牆。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公告週知。
  • 2建立員工到職訓練模組,將公司行為準則、申訴管道、懲處基準一次完成宣導並簽收。
  • 3接獲員工反映職場衝突或不當行為時,於 7 日內啟動內部調查並做書面紀錄,避免事後被認定「監督未盡注意」。
  • 4建立「主管選任與監督紀錄」:主管升遷前的考核、訓練、過往申訴歷史紀錄,作為民法第 188 條免責抗辯基礎。
  • 5所有保全、運輸、餐飲等高人員流動行業,導入第三方倫理熱線或申訴信箱,提供匿名管道。
建議連動檢視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主管選任監督紀錄申訴管道與內部調查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被告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被告乙○○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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