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HR、員工
最常問的問題在這。
沒有 SEO 模板套話,每題都附法源、實務案例、雇主/員工兩端的應對選項。 我們把 MasterBot 顧問實務沉澱的問題庫整理成 50 題,按角色與主題分類。
注意:本頁內容為教育性質,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洽專業律師或預約我們的診斷服務。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績效不佳要資遣,PIP 一定要做嗎?沒做會怎樣?
簡短答案:是,幾乎一定要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事由,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證明已嘗試輔導、改善、調職等所有替代手段。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的書面紀錄、沒有合理改善期間、沒有評估調職可能性,幾乎一律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員工回復僱傭、雇主補發訴訟期間 12–24 個月薪資、勞退補繳,總成本通常是原本資遣費的 5–10 倍。例外情境僅限「客觀上根本無從改善」的極端案例(例如員工長期失能無法到崗、職務本身已不存在),但要由雇主負完整舉證責任。實務上 95% 以上的不適任資遣案,沒做 PIP 就是輸。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我們要裁一批人,大量解僱要提前幾天通報?流程是什麼?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雇主應於解僱日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並公告於事業單位內。觸發門檻看事業單位人數:未滿 30 人需 60 日內解僱 10 人以上;30–200 人需解僱 1/3 或 20 人以上;200–500 人需 1/4 或 50 人以上;500 人以上需 1/5 或 80 人以上;單日解僱逾 20 人也算。沒有 60 日通報就直接資遣,會被罰 10–50 萬、董事長可能被限制出境,且資遣個案還會回頭被檢視程序合法性。協商期間(通報後 10 日內勞資雙方應協商)雇主不得對受影響勞工解僱、減薪、為其他不利處分。建議至少在「決定要裁」的 2.5 個月前就啟動法務與 HR 籌備,預留協商緩衝。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公司人數達到 30 人,什麼時候必須訂工作規則並送核備?沒做有什麼罰則?
勞基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雇主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實務上人數一達 30 人,就應該在 3 個月內完成草擬、勞資溝通、送地方勞工局核備並公告。未訂或未核備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可處 2 萬到 100 萬,且後續員工的解雇、懲戒、調職爭議幾乎都會因「無工作規則可依」而敗訴。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Q:勞資會議多久要開一次?沒有工會的公司要怎麼選代表才不會被認定無效?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至少每 3 個月召開一次,每方代表 2 至 15 人(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至少 5 人)。沒有工會時,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雇主不可指派、不可介入。代表組成、選舉程序、會議紀錄任一項不符規範,會議決議的法律效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縮短)可能整批被判無效,且勞檢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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