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 2026-05-19· 13 分鐘

教育場域職場霸凌與未成年生事件:補習班負責人法律義務

補習班負責人對「員工之間的霸凌」與「員工對未成年學生的不當行為」同時負雙重法律義務。一旦處理失當,民刑事責任、補習教育法停業處分會一次降臨。

為什麼教育場域的霸凌議題特別複雜

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的職場霸凌與性騷議題,與一般企業有三個本質差異:

  1. 雙向風險:員工之間(老師對行政、老師對老師、主任對助教)的職場霸凌,加上員工對未成年學生的不當行為,兩條風險線同時存在
  2. 未成年保護法規介入:兒少法、性平法、補習教育法、社政體系通報義務同步啟動
  3. 品牌即生命:補習班最重要的資產是家長信任,一次未妥善處理的事件可能讓整個品牌崩盤

這篇把補習班負責人的法律義務分成「員工之間」與「員工對學生」兩條線,分別講清楚。

第一條線:員工之間的職場霸凌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6 第二項第三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是雇主對「職場霸凌」的法定預防義務。違反者依職安法 §45,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公告事業單位、雇主及違反條文。

性別平等工作法 §13(2023 年大修後):雇主對性騷擾防治有積極義務,包含訂定書面申訴管道、調查處理機制、教育訓練。違反者依性工法 §38-1,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補習班的具體義務

依職安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與性平法相關子法,僱用 30 人以上的補習班應有書面職場霸凌與性騷防治規範,未滿 30 人亦應有相當機制。具體要件包含:書面政策(職場不法侵害防治計畫、性騷擾防治措施)、明確申訴管道(不能只有直屬主管一條路)、調查機制(申訴後 7 日內啟動,性騷案件含外部委員)、保密機制、保護機制(避免對立、防止報復)、每年至少一次全體員工教育訓練。

收到申訴的「黃金 24 小時」

補習班負責人收到「老師被某某主任霸凌」、「行政人員被同事性騷擾」這類申訴時,前 24 小時做或沒做的事情,決定後續是內部和解、勞檢介入、還是訴訟災難。

依職安署指引與性平法相關規定,前 24 小時應做:

  1. 書面受理紀錄:申訴人、時間、地點、事件大綱(不要當場下結論)
  2. 風險評估:申訴人是否處於持續風險?需要立即調整工作安排嗎?
  3. 啟動調查程序:指定調查小組(至少 3 人)、性騷案件須有外部委員 1 人以上
  4. 通知雙方:告知申訴人受理進度、告知被申訴人有申訴存在(但不揭露申訴人身分,除非經申訴人同意)
  5. 保密告知:所有知悉者簽署保密承諾

最常見的錯誤:補習班負責人聽到申訴後,立刻找被申訴人「了解狀況」、要求雙方「私下談一談」、勸申訴人「忍一下啦再觀察」。這些動作全部違反防治指引,且在後續勞檢與訴訟中會成為「雇主未盡防治義務」的鐵證。

對加害員工的處置

調查屬實後,依工作規則與情節輕重處置:

  • 輕微:書面警告、調職、降職
  • 中等:減薪、留用觀察
  • 嚴重:依勞基法 §12 第一項第四款(重大侮辱或不法侵害)終止契約,不必預告、不必資遣費

但要注意:依 §12 第二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超過 30 日不解雇,視為放棄解雇權。

對申訴人的保護義務

性平法 §36 與職安法相關規範:雇主不得因員工申訴而予不利待遇。包含:

  • 不得調職、減薪、減班
  • 不得排擠出勤、惡意排班
  • 不得在績效考核上歧視
  • 不得無故終止契約

違反者除民事侵權責任外,員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處 2 萬到 30 萬罰鍰

第二條線:員工對未成年學生的不當行為

這條線是補教業最致命的風險。一旦發生員工(特別是老師)對未成年學生的不當行為(不論是身體傷害、性騷擾、性侵害、霸凌),補習班負責人面臨民事、刑事、行政三重責任

法源依據(兒少法、性平法、補習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53 第一項(通報義務):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充當第 47 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遭受第 49 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身心虐待、強迫從事不正當行為、利用、引誘等)
  • 暴露於有害環境

補習班從業人員(含負責人、老師、行政)屬「教育人員」範圍,24 小時通報是法定義務。違反者依 §100,處 6,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罰鍰,且公告姓名。

兒少法 §49 第一項: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不正當行為、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或誘騙婚嫁、拍攝或錄製猥褻、暴力之行為等。

兒少法 §97:違反 §49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員工為加害人,受害者為非員工的未成年人時)→ 同時可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該補習班屬「補習教育法」適用範圍)、性騷擾防治法(其他場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9(補習班負責人之消極資格)與各縣市自治條例:對曾犯妨害性自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家庭暴力、虐待兒少等罪者,禁止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行政人員、教職人員。

「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比對義務

依「短期補習班聘僱不適任人員之認定及通報處理辦法」與各縣市規範,補習班聘僱教職人員前應向主管機關查詢不適任紀錄;任職期間若有性騷、性侵、兒虐紀錄,應停止其與兒少接觸之工作並通報。未確實比對而聘用不適任人員,補習班負責人將面臨主管機關處分。這個比對是任職前的法定義務——沒做、漏做、聘用後沒持續監督,事件爆發後行政責任非常重。

補習班負責人的雙重雇主責任

當員工對未成年學生有不當行為,補習班負責人面臨:

  1. 民事侵權責任(民法 §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家長可同時告老師與補習班負責人,補習班通常賠得比老師多
  2. 刑事過失責任:若補習班負責人明知或應知該員工有相關風險而仍聘用、或事發後刻意隱匿不通報,可能涉及刑法相關罪嫌
  3. 行政責任:補習教育法依各縣市自治條例可處警告、罰鍰、停業、廢止立案,最重者直接撤銷立案

兒少事件發生後的「立即處置」

  1. 第 0–24 小時
  2. - 確保受害學生安全與心理支持,必要時送醫
  3. - 通知家長
  4. - 向主管機關通報(24 小時內,書面或電話)
  5. - 暫停涉嫌員工與兒少接觸之工作
  6. - 保全現場證據(CCTV、聯絡紀錄、教室物品)
  1. 第 24–72 小時
  2. - 啟動內部調查(與外部專家、律師合作)
  3. - 配合主管機關、警察、社工調查
  4. - 與受害學生家長保持透明溝通
  5. - 安排其他學生的情緒支持與替代教學
  1. 第一週
  2. - 完成內部調查初步報告
  3. - 依調查結果決定對涉嫌員工的處置(停職、解雇)
  4. - 對外(其他家長、員工)的溝通策略
  5. - 評估補習班自身的制度漏洞並補強

「我不知道老師會這樣」站不站得住腳

不站得住。民法 §188 第一項但書雖允許僱用人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可免責,但實務上舉證極困難——要證明聘用前完整查核、聘用期間有合理監督機制、事件前無任何徵兆。對補習班負責人來說,未做不適任人員比對、未建立教學環境監督(教室透明化、雙人在場原則)、未定期教育訓練,幾乎不可能免責

補習班負責人的事前預防責任

法律不只看事發後處理,更看事前是否盡到預防義務:

  1. 聘僱前比對:每位教學人員任職前進行不適任資料庫比對,書面留存紀錄
  2. 教學環境設計:教室開放、走道有監視器、避免單獨私下接觸學生
  3. 書面準則:明訂「教師與學生接觸守則」,例如禁止單獨在密閉空間、禁止私訊未成年學生、禁止肢體接觸等
  4. 定期教育訓練:每學期至少一次性平、兒少保護教育,留存簽到紀錄
  5. 家長溝通管道:明確的家長申訴與意見回饋機制
  6. 異常監督機制:對學生不願意上課、家長提出疑慮等訊號的處理 SOP

少做任何一項,事件發生時就成為「未盡預防義務」的證據。

員工之間 vs 員工對學生:兩條線同時管理

| 比較項目 | 員工之間霸凌/性騷 | 員工對未成年學生 | |----------|---------------------|---------------------| | 主要法源 | 職安法、性平法、勞基法 | 兒少法、性平法、補習教育法 | | 通報義務 | 不主動,由申訴啟動 | 24 小時強制通報 | | 雇主責任 | 預防 + 處置 | 預防 + 處置 + 連帶賠償 | | 主要罰則 | 行政罰鍰 + 民事 | 行政罰鍰 + 民事 + 可能刑事 + 停業 | | 最壞情境 | 公司被罰 + 員工求償 | 補習班被撤銷立案 | | 品牌風險 | 中 | 極高 |

補習班負責人必須同時把這兩條線都建立 SOP,不能只做一邊

給補習班負責人的五個自查項目

  1. 書面性騷擾防治措施與職場霸凌防治計畫:是否有書面文件、是否公告周知、是否每年更新
  2. 不適任人員比對:聘僱新老師前是否做、是否書面留存
  3. 教學環境設計:教室是否透明、走道是否有監視器、是否有「禁止單獨密閉接觸」的規範
  4. 申訴管道:員工申訴管道與家長申訴管道是否分開、是否明確
  5. 教育訓練:是否每學期辦過、是否留存簽到紀錄

任何一項答「沒有」或「不確定」,都是高風險。

兩種典型錯誤反應

  • 想低調處理、先觀察再說:違反 24 小時通報義務、風險持續、知情未報加重責任
  • 老師很重要、先不要動他:持續接觸學生、未盡監督義務證據鏈完整、事件擴大幾乎無法脫責

正確心態:事件發生時,補習班的存續比任何個別老師都重要。寧可暫停老師工作、減少損失,也不要讓事件擴大到撤照層級。

下一步

教育場域的霸凌與兒少議題是補習班最不能輕忽的法律風險。建議:

  • 下載《職場霸凌調查 SOP》,內含教育場域版本:員工之間 + 員工對學生兩條線的 SOP、24 小時通報範本、調查紀錄表
  • 立即檢視聘僱新老師的「不適任比對」流程是否書面化
  • 把「教師與學生接觸守則」加入工作規則並全員簽署

補習班的核心資產是家長信任。一次未妥善處理的事件,可能毀掉十年品牌。建立防治與處置 SOP,是補習班負責人最重要的法律風險投資。

AUTHOR · 勞資羅盤顧問群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