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2026-05-19· 12 分鐘

營造業墜落、感電職災高發:通報、補償、停工流程

營造工地的職災死亡率長期居各行業之冠,墜落與感電兩類事故又佔了七成以上。事故發生的第一個小時做了什麼、沒做什麼,會直接決定後續是行政罰、刑事責任,還是工地停工三個月。

為什麼營造業是職災最高危險的產業

依勞動部歷年職業災害統計,營造業的職災千人率長期是製造業的 2 到 3 倍,死亡災害更佔全國各業職災死亡件數約四到五成。其中墜落滾落感電兩個類型加起來,常年佔營造業重大職災的七成以上。

原因是結構性的,不是「工人不小心」可以解釋:

  • 工地動態變化快,今天的安全設施明天就被拆掉做下一道工序
  • 承攬層級多,最底層的勞工常常是「沒人真的在管」的狀態
  • 工期壓力造成安全帽、安全帶、護欄變成「礙手礙腳的東西」
  • 高壓電線、配電盤、發電機與潮濕環境同時存在
  • 移工、臨時工大量進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常常只是簽到表

這篇把營造業老闆、工地主任、安衛人員最需要知道的三件事——事故通報、職災補償、停工復工流程——一次講清楚。

法律框架:職安法 §37、勞基法 §59、職災勞工保護法

營造業的職災處理橫跨三套法律,少看一套就會出事:

| 法律 | 主要條文 | 規範內容 |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7 | 重大職災通報、現場保存、必要處置 | | 勞動基準法 | §59 | 職災補償(醫療、原領工資、失能、死亡) |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全法 | 職災勞工權益、雇主違規責任、補助 | | 勞工保險條例 | §34、§36、§54 | 職災給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 |

職安法是「事前預防 + 事後通報」,勞基法 §59 是「無過失補償」,職保法是「補強保障」。三層疊加,雇主不能說「我有保勞保就好」。

一、墜落職災:高風險場景與法定預防義務

墜落為什麼這麼常見

依職安署統計,營造業墜落災害主要發生在:

  • 屋頂作業(採光罩、浪板、屋面板)
  • 鷹架作業(外牆鷹架、活動式鷹架)
  • 開口處(電梯井、樓梯間、未封閉樓板)
  • 高處臨時通道(跳板、走道)
  • 模板組立與拆除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4 至 §241 對「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有非常具體的設施要求: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帶、上下設備、警告標示。

雇主的法定義務(最常被忽略的三條)

  1. §225:高度 2 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有墜落之虞者,應設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2. §228: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並設置母索等防墜設施。
  3. §230: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雇主應使其確實使用安全帽

注意「確實使用」這四個字。發了安全帶但沒勾掛、發了安全帽但沒繫扣帶,法律上仍是雇主沒做到義務。現場稽查紀錄、教育訓練簽到、安全帶使用查核表是雇主能拿出來自保的最重要文件。

案例風險點

工地常見「老師傅嫌麻煩不勾安全帶」的情境。一旦發生墜落,工地主任與雇主會被檢方追究:

  • 職安法 §40:違反 §6 第一項致發生死亡災害,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 萬以下罰金
  • 同時可能構成刑法 §276 過失致死罪(已修法,現整併於刑法業務過失致死,原條文五年以下)
  • 勞基法 §59 的職災補償義務不論雇主有無過失

「他自己不勾」不是抗辯,是雇主管理不足的證據。

二、感電職災:配電與接地的隱形殺手

感電的典型場景

  • 使用電動工具時手部潮濕、絕緣破損
  • 焊接機具的接地不良
  • 高壓電纜下方操作鷹架或吊車
  • 配電盤無門蓋、無漏電斷路器
  • 雨後地面積水接觸帶電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2 至 §276 詳細規定電氣設備的安全標準。最常被勞檢糾正的是:

  • §243: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特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設漏電斷路器
  • §253:對高壓電氣設備設置警告標示與防護
  • §256:電氣作業前應確認停電、驗電、接地、掛牌

雇主必須做的事

  1. 每月自動檢查電氣設備(職安法 §23 與相關自動檢查辦法)
  2. 配電盤上鎖、貼掛操作牌
  3. 配發符合規格的絕緣手套、絕緣鞋
  4. 高壓電纜下方作業前先與台電協調停電施工或維持安全距離

感電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沒做自動檢查紀錄、沒做電氣教育訓練、沒裝漏電斷路器,三件事疊加,刑事責任幾乎跑不掉。

三、事故發生後第一個小時:通報與現場保存

職安法 §37 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一個小時的標準動作

| 時間 | 動作 | 依據 | |------|------|------| | 0–5 分鐘 | 撥打 119 救援、現場急救 | 一般注意義務 | | 5–15 分鐘 | 隔離現場、禁止人員進出 | 職安法 §37 第四項 | | 15–30 分鐘 | 通知工地主任、安衛人員、雇主 | 內部通報 SOP | | 30–60 分鐘 | 撰寫初步事故紀錄、保留物證 | 後續調查需要 | | 8 小時內 |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書面或線上) | 職安法 §37 第二項 |

現場保存的法定義務

職安法 §37 第四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各款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實務上常見的錯誤:

  • 為了趕工期,當天就把現場清掉繼續施工 → 違反 §37 第四項,處 3 萬到 30 萬罰鍰
  • 隔天才通報、或先報業主再報主管機關 → 通報遲延,加重處分
  • 把當事人勞工的工具、安全帶藏起來「免得難看」→ 偽造、湮滅證據,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通報該寫什麼

通報內容至少要包含:事業單位名稱與工地地址、發生時間、罹災人數與姓名、災害類型(墜落、感電、倒崩塌等)、災害發生概況、緊急應變措施。寫得太簡略事後會被要求補件,寫得太細節又可能變成自證其罪——建議先通報「事實」與「處置」,「原因分析」留到調查後再補

四、職災補償:勞基法 §59 的四項給付

不論事故是不是雇主的錯,勞基法 §59 規定雇主對職災勞工有四項無過失補償義務

1. 醫療補償(§59 第一款)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所需之必要醫療費用,雇主應負擔。實務上已加入勞保的部分由勞保給付,不足部分(自費病房、特殊藥材、復健輔具)由雇主補足。

2. 工資補償(§59 第二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注意:

  • 是「原領工資」,不是「平均工資」,包含經常性津貼
  • 補償期間最長 2 年;2 年後仍未痊癒可改一次給付(§59 第二款但書)
  • 同期間勞保有傷病給付,可抵充(前 6 個月給 70%、第 7 個月起 50%)

3. 失能補償(§59 第三款)

經治療終止後仍遺存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等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

4. 死亡補償(§59 第四款)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除給予 5 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抵充規定(§59 但書)

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並由勞保給付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但抵充後仍有不足,雇主仍須補足差額。常見錯誤:以為「有保勞保就沒事」,實際上 §59 補償通常高於勞保給付,差額還是要付。

五、停工命令與復工程序

職安法 §36 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停工

停工的兩種類型

  • 部分停工:針對特定工序、特定區域(例如「高處作業全面停工」)
  • 全部停工:整個工地停止施工

停工期間雇主仍要做的事

  1. 工資照給:勞工因停工不能工作,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仍應發給工資(民法 §487 受領遲延)
  2. 改善計畫提報:依檢查機構通知期限提報書面改善計畫
  3. 再檢查申請:完成改善後申請複檢

復工流程

| 步驟 | 動作 | |------|------| | 1 | 收到停工命令 → 立即停止指定工序 | | 2 | 召集安衛人員、工地主任進行原因分析 | | 3 | 撰寫改善計畫(含具體措施、完成期限、負責人員) | | 4 | 完成改善並做內部驗證 | | 5 | 向檢查機構申請複檢 | | 6 | 複檢通過 → 發給復工同意函 | | 7 | 復工前重新做教育訓練、危害告知 |

停工 7 天 + 改善 14 天 + 複檢 7 天 = 28 天,這是順利情況下的最短時間。重大職災後的停工常拖到 2–3 個月,工期延宕損失常以千萬計。

六、刑事責任:雇主、工地主任、安衛人員都跑不掉

職安法 §40、§41 對違反 §6(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重大職災者,明訂刑事責任:

  • §40:違反 §6 第一項致發生死亡災害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 萬以下罰金
  • §41:違反 §6 第一項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18 萬以下罰金

加上刑法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的可能性,工地主任、安衛人員、實際指揮監督者,都有可能被列為被告

雇主端的證據鏈

事故後檢方會調的證據包括:

  • 教育訓練紀錄(一般安全衛生訓練、特殊作業訓練)
  • 危害告知書(職安法 §17)
  • 自動檢查紀錄(職安法 §23)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安法 §34)
  • 個人防護具發放與使用查核紀錄
  • 工地巡檢紀錄、缺失改善紀錄
  • 承攬商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紀錄

少一項都會被認為「管理不足」。這些文件不是事後補的,是日常就要做的

七、給營造業老闆的五件事

  1. 建立每日安全晨會制度:5 分鐘也好,每天動工前過一次當日工序的危害告知
  2. 個人防護具發放有簽收、使用有查核:簽收單、每日巡檢表,缺一不可
  3. 承攬商管理書面化:承攬契約寫明安全衛生義務、罰則、停工權;工地動工前開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4. 重大事故應變 SOP 演練:通報窗口、現場保存、媒體應對、家屬聯繫,每半年演練一次
  5. 保險組合:勞保 + 雇主補償責任險 + 營造綜合險,三層疊加才能在重大職災後活下來

八、職災最容易被忽略的兩個延伸風險

風險 A:承攬鏈下的連帶責任

職安法 §25 至 §27 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對承攬人之勞工負連帶責任,且應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工地常見「我把鋼筋包給小包,他的人出事跟我無關」的想法是錯的。業主、承攬人、再承攬人,對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主管機關罰款也可同時罰多家。承攬鏈責任這題單獨成篇講。

風險 B:勞工保險不能漏

營造業勞工流動快、臨時工多,常見「進來才幾天還沒加保就出事」的情境。依勞保條例 §11,受僱勞工應自到職當日起加保。沒加保發生職災,雇主除了照付勞基法 §59 補償外,勞保應給付的金額也要由雇主負擔(勞保條例 §72)。

實務上很常見:未加保移工從鷹架墜落死亡 → 雇主承擔 40 個月平均工資 + 5 個月喪葬費 + 失能 / 死亡給付差額 + 罰鍰,單一事故總成本超過 600 萬。

下一步

營造業的職災一旦發生,第一個小時的處置決定後續整個案件走向。建議:

  • 下載《職災應對 SOP》,內含事故發生 0–8 小時時間軸、通報文件範本、現場保存檢查表、職災補償試算表
  • 同步檢視工地的教育訓練紀錄、自動檢查紀錄、個人防護具發放紀錄,這三份文件是事故後的雇主自保關鍵

職災處理不是「希望不要發生」,是「發生時要知道下一步」。把 SOP 跑熟,等於同時降低罰款金額、刑事風險與工期損失。

AUTHOR · 勞資羅盤顧問群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