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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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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1 號勞訴字第2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7 號勞上字第16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勞上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秀蓉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86年8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退休前擔任被上訴人中壢分行之資深副理,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10萬672元(含伙食津貼3000元)。伊於112年1月9日 因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之退休資格,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規定向被上訴人申請退休,經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1 日通知核准,生效日期為112年4月18日,並核算伊舊制年資 為26個月基數,而給付退休金261萬7472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8-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後,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南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號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薪資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2月1日至97年1月31日獲被 告由「組員」改聘擔任校長室「秘書」一職,係秘書室秘書 ,調派校長室擔任秘書,依台灣首府大學(致遠管理學校改 制,下稱首府大學)薪級表(下稱系爭薪級表)之規定,原 告之薪點應改敘為310點即薪額新臺幣(下同)28,545元, 但原告之薪點並未同時改敘為310點即薪額28,545元,仍維 持原來組員之170薪點即薪額19,825元,造成原告實質薪資 之減少與公保投保級距下修後續退休金減損之損害。雖原告 自97年2月1日起又被改聘為組員,依系爭薪級表之組員薪級 級距為160-350,故維持310薪級為職務等級相當。原告依兩 造間聘用契約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圑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私校退撫管理 委員會)申請更正原告自96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之投保薪級如附表三所示,以利退休金之重新計算與釐訂。
#薪資結構#資遣 - 花蓮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受僱日起至遭解雇日止之 應休未休費用、國定假日未休假費用及特休日未休費用之給 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原因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苗栗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受雇於被告,雙方簽訂勞 動契約,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2,000 元,被告直屬主管於112年10月13日告知伊不能勝任工作將 辦理資遣,離職日訂為112年10月23日;惟伊於任職期間並 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被告以試用期未通過為由終止兩造 勞動契約,不符合誠信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兩造僱 傭關係仍然存在,被告應繼續給付薪資及三節獎金,並按月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伊之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 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末給付伊52,000元,及自各期 應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 端午節、中秋節各給付伊26,000元、農曆年末給付伊52,000 元,及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3,180元至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 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4,860元至原告勞工退 休金專戶。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66,36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由被告宸 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63,912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 幣14,86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166,36 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號勞訴字第171號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延宗 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原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萬元(見本院卷㈠第13頁); 迭經變更後,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 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6,000元(見本院卷㈠第108頁) 。上開聲明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110年5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臺中老虎城專櫃驗 光人員乙職,平均月薪為3萬5,0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0 號勞簡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40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 被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為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法院不得揭露其真 實姓名及住所、職稱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任職被告兆 豐銀行(下稱被告銀行);被告甲○○為被告銀行科長,並 為原告任職期間之主管,對原告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加班費#資遣性平法第13條性平法第27條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前受雇於被告,兩造間約定僱傭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15 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每小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76元( 下稱系爭僱傭契約)。詎料,被告於112年9月26日要求原告 簽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下稱系爭離職書),並於112年10月5日 離職,被告上開行為顯已違背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爰依 系爭僱傭關係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112年10月5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間僱 傭關係存在。 2、被告應給付原告57,728元。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對於兩造簽訂僱傭契約,期間為112年9月15日起至112 年11月30日止,時薪為每小時176元等情並不爭執。惟抗辯 兩造間之系爭僱傭關係因兩造於112年9月26日合意終止系爭 僱傭契約,原告因此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於112年10月5日終 止生效。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嘉義地院·2024-08-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7,359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67分之4,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37,35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李阿雪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猷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85年8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經理室協理、管理 處協理、製造處協理等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 5,000元(本薪115,000元、主管職務加給30,000元),嗣原 告為辦理退保,於110年5月24日提出離職,惟仍繼續於被告 公司任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又原告雖兼任被告 公司董事,然就其職務上之事務處理、公司之人事、業務等 均需經訴外人即被告原董事長廖述椿之許可,原告並無獨立 裁量權或決策權,是原告之董事職務並不影響兩造間所存之 僱傭關係。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49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95條 - 彰化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慶龍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兩造間僱傭關係已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終止,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之存否即屬未明, 而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與否之判決除去之,揆諸前開法條意旨之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一、上訴駁回。 二、確認上訴人蘇沛緹、陳堤筠、陳勃全、阮銘旭、洪珮晴、張 順原、林群唯、洪振家對於被上訴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債權均存在。 三、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基隆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
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為被告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屏東地院·2024-08-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 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勞小字第12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 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原告月薪為54,000元。然被告公司並 未依法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金、亦未給休息日加班費,故原 告於113年3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113年4月1日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嗣調解不成立。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休息日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差額,以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差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1 ,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204,20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 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第㈠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3月17日至被告公司應徵,擔任司機 一職,月薪36,300元。原告於113年3月6日以LINE通訊軟體 告知已錄取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而將離職,被告旋即同意原告離職之申請,是兩造勞動契 約係因原告自請離職而終止。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確認獎懲令無效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87年間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其於106年至112年間 在被告所轄臺南郵局(下稱臺南郵局)服務期間,因績效與 表現良好,而於000年0月間升任臺南新市郵局郵務稽查,擔 任主管,其於工作期間並無任何怠忽職守、曠職之情事。詎 臺南郵局以原告於000年00月間私自外出為由,於112年第22 屆第3次不具資位人員考成委員會會議、112年第22屆第3次 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系爭人評會)會議(下稱系爭人評會 會議)當天及2日內對原告為記1大過、2小過之處分,及解 除其主管職務,並於113年1月2日將原告自新市郵局調職至 歸仁郵局(下稱系爭調職令),原告雖提起申訴、再申訴, 惟遭臺南郵局以違法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7,82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萬7,828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84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84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9,362元及自113年7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9,362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15元,暨自民國113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2,77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 元137,715元、新臺幣16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3 號勞小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