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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5 號勞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林健治逾新臺幣貳拾 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給付李正元逾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林健治、李正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林健治、李正元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駁回 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附 帶上訴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26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478元,及自112年12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09,4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其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6條 - 橋頭地院·2024-02-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1,280元;嗣當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82,24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受僱於被告,經指派至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小(下稱舊館國 小)擔任工友。原告於000年0月0日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 禍而受傷,至今仍無法從事一般性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2月7 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共計320日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 ,扣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已核給之傷病給付 後,被告尚應給付82,24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8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計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0 號勞訴字第40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及「應補發舊 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 」欄及「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號勞簡字第14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景旺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23元,及其中新臺幣 83,230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其中新臺幣1,393元自民 國112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景旺企業社應提繳新臺幣59,4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景旺企業社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景旺企業社如分別以新 臺幣84,623元、新臺幣59,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4-02-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彰化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臺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7,19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7,19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勞上字第28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及擴張之訴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上訴人原名「善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 2年7月4日已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聯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73頁),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具有法人格同一 性,合先敘明。 二、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上訴人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㈠職災工資補 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㈡短少薪資25,676元、㈢資遣費6 0萬元、㈣職災期間解僱上訴人賠償25,000元、㈤咆哮霸凌上 訴人賠償20萬元、㈥將來治療費用120萬元、㈦交通費20萬元 、㈧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合計5,450,676元。嗣經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給付短少之薪資6,991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8條 - 臺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參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屏東地院·2024-02-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於每 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2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提撥 勞工退休金新臺幣1,9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2至4項部分得假執行。但就第2項部分,被告如以 新臺幣2,7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就第3項部分,被告如按月 以新臺幣30,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就第4項部分,被告如 按月以新臺幣1,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 - 新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 張被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應存在 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 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 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44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4,449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違約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勞資爭議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 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 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㈠原告於勞動調解期日無正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4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鄭昇源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員工,於民國83年3 月31日同意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下稱系爭要點,見本院112年度促字第9629號卷,下稱〈支 付命令卷〉第6至7頁背面)辦理專案資遣而自願離職,惟被 告當時並未符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資格,原告公司遂依 系爭要點規定,先給付被告投保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下 稱勞保補償金),計新臺幣(下同)319,550元。又依據系 爭要點規定,被告所領勞保補償金須於將來若再次參加勞工 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原告公司,且被告 已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爭切結書,見支 付命令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 - 彰化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勞訴字第78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附表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按月於每月自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領取老年年金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當日,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 壹佰零柒萬壹仟柒佰貳拾參元為止;如累積給付之數額尚未達到 前開數額,而被告身故無法再領取老年年金,則至被告無法再領 取老年年金為止,並自每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就已到期部分,如原告按月以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 陸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8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47條 - 苗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苗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 任品保技術員職務,訴外人即被告公司職員李明松於107年 起,擔任原告任職部門主管。於112年5月18日11時30分許在 辦公室內,原告遭李明松厲聲質問工作內容、拍桌及高聲吼 罵,李明松並將手中壓克力板用力丟擲地面當場碎裂,李明 松上開所為已屬實施暴行及重大侮辱之行為,經原告向苗栗 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二次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同年8月2日對 被告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 公司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計算式:離職 前6個月平均薪資×6個月=3萬(元)×6(個月)=18萬(元) 】,並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予原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1 號勞上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4 號勞上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甘桂日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 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前開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為甲○○,嗣 於變更為魏寶生,經魏寶生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49頁)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0 號勞上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判決(確定部分除外)關於命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超過 新臺幣1,916,66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簡清水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簡清水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訴訟費用由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9/20,餘由簡清水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 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簡清水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1-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請求提撥差額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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