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高雄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至民國一 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至民國一 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8,36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8,3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7條 - 橋頭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1 號勞小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20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2,2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南地院·2025-01-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44,112元至原告於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272元,及 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凱譯紗婚絲有限公司如 分別以新臺幣44,112元、新臺幣463,2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1日前後簽立合作暨聘任契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於遠東牙醫集團擔任牙醫師執行 業務。嗣原告於112年6月2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對被告及其助理提起偽造文書、侵占、妨 害名譽、誹謗告訴,被告知悉遭提告後,未經原告同意, 於112年7月8日要求原告離職並終止系爭契約,然原告不 同意離職。 (二)系爭契約未履行之時間為20個月,依該契約保證底薪每月 新臺幣(下同)24萬元計算,原告所失利益為480萬元, 爰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 (三)原告為非自願離職,原告任職期間為1年4個月,平均月薪 為381,174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得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258,352元。 (四)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058,3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 臺東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4,334元,及其中1萬5,667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2月29日起,其中1萬8,667元自113年3月30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4,3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屏東地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 號勞小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薪資結構民法第314條民法第264條 - 新北地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1 號勞訴更一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創立,被告擔任公司執行長 一職,並以執行長身分招募股東,向股東承諾一年內回本, 除台灣事業外,海外各項業務也將納入公司營收,每季結算 後分紅。104年間,中國昆明海克力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 下稱海克力斯公司)邀請原告擔任顧問協助展店計畫,雙方 簽訂特聘協議書,因此被告代表原告並攜帶一名主管前往昆 明,約定每月底薪8萬元人民幣,達標獎金另計,合約期滿 與海克力斯公司進行年度結算,發現近一年期間,被告未如 實呈報每月業績,所受領的108萬5000元人民幣顧問費不知 去向,之後要求被告回台參與股東會議,說明資金去向並繳 回以收帳款,均以各種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給付日屆至時,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34條 - 苗栗地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 受雇於上訴人擔任司機,兩造間成立僱傭之勞動契約,約定 每出勤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每月5日給付前 月之工資,伊任職期間共出勤工作57天,但上訴人僅於同年 4月15日給付4萬元之工資,尚餘工資共13萬1,000元未給付 。另上訴人在伊上班幾天後對伊稱有一拖吊車(下稱系爭車 輛)因故障無法駕駛,須出資20萬元修繕,車子有營運的時 候會分潤給伊,伊因而轉帳給上訴人代墊上開款項,但上訴 人迄今仍未返還代墊款項,亦未分得利潤,且去驗車時才發 現系爭車輛是祥日新公司的,車齡30年,修好也無法營運, 況伊上班也不是開系爭車輛等語。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前段、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331,00 0元,及其中131,000元自111年5月6日起算,其中20萬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供擔保以宣告 假執行之判決。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66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1-08·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4 號勞上更一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9年5月16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官田 廠(下稱官田廠),兩造間成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 約),伊於93年間升任行政課課長。嗣伊查悉訴外人即官田 廠廠長張志偉有收取廠商回扣、浮報詐騙公司款項等不法行 為,於106年10月27日先向被上訴人稽核室具名檢舉張志偉 ,復於同年月30日檢附匿名函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下稱臺南市調處)檢舉張志偉,張志偉嗣經檢察官於109 年5月3日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其犯特別背信罪有罪確定 ;被上訴人則於107年8月10日調降張志偉為副廠長,並於10 9年6月11日將其解僱。上開弊案爆發後,被上訴人進行調查 ,張志偉獲悉伊為檢舉人,竟利用其時任廠長權限,在無調 動正當性情況下對伊進行報復,致被上訴人先於107年1月1 日將伊從主管職之行政課長,調降為非主管職之專案經理, 伊之職等及工作地點雖不變,且因公司全面調薪之故,而有 本薪及伙食津貼不減反增之假象,但伊如未遭上開不利調動 ,薪資應為更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上訴駁回。 原判決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513,000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SCDV·2025-01-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7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2,71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 號勞上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 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貳拾壹元至被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各以新臺幣 肆仟玖佰陸拾玖元、新臺幣貳拾壹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 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及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 號勞上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及先位追加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 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肆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 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9 號勞簡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合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6,75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6,75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勞簡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萬2,44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777元,其中 新臺幣1,616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4萬2,44 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 - 彰化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4,664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4,664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臺中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預告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盈蕙 Raul Martinez Berraquero(中文姓名:陳饒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金盛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豪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Raul Martinez Berraquero(中文姓 名丁○○,下稱丁○○)於民國108年5月16日簽立聘僱合約書( 下稱「108年5月16日聘僱合約」),由原告丁○○擔任被告西 班牙廠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於西班牙出資設立之GW PARTS MANUFACTURING EUROPE,S.L.公司(下稱GW EUROPE公司) 廠長職務。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8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2 號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勞保老年年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6,79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86,7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周明嘉 被上訴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上訴人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玉書 被上訴人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被上訴人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 月7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5 號勞簡字第95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按月領取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失業給付,至113年3月4日止已領取5次失業 給付,嗣原告於113年4月1日起至被告公司工作,然被告卻 未自該日起為原告投保勞健保及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直至 原告於113年5月9日發現此違法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1-0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績效獎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被 上訴 人 宋炳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 月24日本院勞動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聲明承受訴 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順欽,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 中,變更為方振仁,並經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新任 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5頁),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