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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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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給付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9,761元,及自113年5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 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9,7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2,065元,並均自民國112年1 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各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 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36,000元,暨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九「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8,餘由原告乙○○、甲○○各負擔 百分之15、百分之7。 六、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九 「補提繳勞退金」欄(第三項)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6條 - 臺北地院·2024-09-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9 號勞訴字第309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 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21條民法第184條 - 苗栗地院·2024-09-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除調解成立部分外)由被告負擔56%,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萬4,969元本息,及補 繳38萬6,3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 - 高雄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3 號勞簡字第5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5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8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3,955 元、新臺幣88,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2,065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高院·2024-09-24·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1 號勞上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後開第二、三項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上訴人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24·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6 號勞上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上訴人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 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3萬7,532元,及各自附表一G 欄編號1至20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於次月10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5萬741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3,648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六、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被上訴人負擔78%,餘由上訴人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㈡、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 如依序以新臺幣83萬7,532元、5萬741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㈢、第四項所命給付,於判決確定前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號勞上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任職 板材研究部,擔任副高級工程師。詎被上訴人未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58元,及其中22,820元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92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另2,24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另7 ,678元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9,6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6 號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8條 - 臺南地院·2024-09-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終止勞動契約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9,9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2,46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2,4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中地院·2024-09-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86,31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6,3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2條 - 嘉義地院·2024-09-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印尼籍人士,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與前雇主葉仁皓終 止聘僱關係後,因被告母親陳何阿糖需外籍看護工照護,於 000年0月間經原告友人居間聯繫,兩造均有成立僱傭契約之 意願,故原告與訴外人林峰毅(原告男友)遂於112年1月15 日至被告兄長陳孟意住處,於兩造、林峰毅、陳孟意、陳何 阿糖及以Line視訊之訴外人陳采瑩在場下,兩造達成聘僱合 意,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自112年3月 1日起開始聘僱。被告旋於112年2月初在外籍移工申請案件 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接續葉仁皓聘僱原告,且於112年2月 26日同意初期給付原告每月薪資28,000元,後再調高為3萬 元,並全額負擔健保費、免費提供食、宿,如在院照護被告 母親,則補貼伙食費每日3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2條 - 嘉義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6,691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54,69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4,080元,其中3,96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06,69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69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擔任 資訊工程師,約定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9,000元,詎被 告竟於113年4月29日以偷拍原告照片脅迫原告離職,並於11 3年5月10日逕行將原告退保,經原告於113年6月6日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付資遣費47,125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 止之工作薪資106,456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3, 581元。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卷第101頁 )。 二、被告答辯以:本件係因於原告在上班時間多次違法兼職在夜 市擺攤,最後一次在000年0月0日下午在台南鹽水夜市擺攤 ,經被告派員查證屬實而向公司主管回報,經被告公司主管 張茂益於113年4月29日約談原告,原告亦承認有兼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屏東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4,44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4,4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於 翌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即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範圍)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年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3條 - 雲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4,47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4,47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2條 - 新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顏逢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受雇於被上訴人,自民國99 年6月3日到職,102年起至離職日前係於林口站擔任站務人 員乙職,於107年9月15日離職,工作内容為於調度場站内辦 理營運路線車輛、調配及排班調度、車輛及場站檢查、駕駛 人員管理、電話客訴處理、車輛影像調閱、例假日票箱打包 、悠遊卡機報修維護、管理及其他交辦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68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雲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112 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 玖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高院·2024-09-13·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1 號勞上字第1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韋辰、吳哲瑋後開第二、三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韋辰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吳哲瑋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 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韋辰負擔百分之三十 二、上訴人柳昭銘負擔百分之二十四、上訴人吳哲瑋負擔百 分之二十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489條 - 高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1 號勞上字第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減縮為:「被告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馮俊智即景星工程行、呂福建即易寬工程行、中興電工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6807元,及自民 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 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黃源裕逾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 參佰柒拾伍元本息部分,及主文第一、二項命馮俊智即景星 工程行、呂福建即易寬工程行應連帶給付部分,及各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黃源裕後開第四項之訴部分,暨訴訟 費用(除未繫屬本院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廢棄㈠部分,黃源裕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四、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源裕新臺幣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黃源裕、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未繫屬本院部分外),由黃源裕負擔百分 之五十一,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1條 - 新北地院·2024-09-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