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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10-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 - 彰化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0,13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1,261元至上開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反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各月新臺幣20,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2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分別以各月新臺幣1,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CHDM·2024-10-04·113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 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鄭沛宏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 蔡玉堂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鄭宇財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
#加班費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40條 - 臺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終止勞動契約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0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9,0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4萬9,162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2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橋頭地院·2024-10-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柚呈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新北市鶯歌區,然原告主張 其勞務提供地在被告公司設於彰化市彰化營業所,並為被告 公司所不爭執,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1 號勞上易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游弘鍇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擔任 大貨車司機,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月休4天、亦 無特別休假,上訴人僅以基本工資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有高薪低報之違反勞動法令。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3條 - 嘉義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47,36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1條 - 屏東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 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如以 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乙○○、丙○○、丁○○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乙○○、丙○○、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賢學 賴昭典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韋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賢學、賴昭典各負擔百分之89、百分之1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劉意中變更為Mary Sweeney(韋麗),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000-000頁),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李賢學(下與賴昭典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 逕稱其名)自民國104年起,擔任被告觀音廠之環保區製程 工程師,且為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P HA)小組之副召集人、新化學品引進審核化學師、觀音廠化 學品交互反應表之創製與維護人,受有多項安全相關專業訓 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3,4 31元(第一項)、新臺幣505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 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93 號勞訴字第49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 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伍 元,及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被告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被告禾芊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 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 捌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7條 - 花蓮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家慧新臺幣95,90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苗家新臺幣71,87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何家慧負擔百分之62、原告陳苗家負擔百分之9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909元為原告何家 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71元為原告陳苗 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號勞上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薪資超過新臺幣44萬4897元, 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9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3萬8170元,及分別自上開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及命上訴人超過提繳新臺幣3萬6500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3 18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之總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及其中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 金額,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積欠 工資(112年10月)」、「本院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 「本院認得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 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記載「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何瑞軒、王香文、吳證榞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1「被告 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自國外招募、引進之越南籍移工,自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12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產線作 業員,約定薪資為當年度基本工資,然被告薪資單所記載之 「本薪」未達基本工資,合計短付151,040元。又被告於計 算加班費時,未將屬於工資性質之職務津貼、移工津貼及伙 食津貼計入工資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致分別短少給付 加班費29,786元、10,255元、15,429元(合計短少加班費55 ,470元)。因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原告自得依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 預告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82,081元(依原告上述項目及金 額加總後為288,591元,惟請求321,385元)。為此,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38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6 號勞訴字第2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陳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 東生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受僱於林憲一擔任貨櫃車司機, 林憲一陸續成立東生托運行(獨資)及設立東生貨櫃有限公 司(下稱東生公司)(以下合稱被告),負責人均為林憲一 ,管理人事、薪資、公司營運等,被告東生托運行與被告東 生公司均從事貨櫃運輸業,兩者具實體同一性,均為原告之 雇主,薪資按運輸趟次計薪,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 工作出勤時間依林憲一指示到貨櫃站運送貨物,迄至最後指 示送達處時間,休息時間為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請假需 告知被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 訴訟代理人 鄭閩伃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臺中火力發電廠(下稱系爭臺中電廠)承攬消防維護勞務工 作(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兩造則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簽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受僱原告,並派駐臺 中電廠消防巡查隊負責消防維護工作(下稱系爭工作),期 間自112年5月9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約定被告薪資每月 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另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並約定: 契約期間未滿,任一方無故提前解約,應賠償對方2個月薪 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5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11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4,4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40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2 號勞上易字第2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即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5 號勞上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吳國華、朱子宏、李文智、陳中鐘、鮑昱宏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吳國華、朱子宏、李文智、陳中鐘、鮑昱宏 (即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百分之七十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 屏東地院·2024-09-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36條 - 臺南地院·2024-09-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60,542元,及其中新臺幣1,3 12,609元自111年8月16日起,其中新臺幣39,950元自113年4 月12日起,其中新臺幣7,983元自113年7月12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60,54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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