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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DV·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 被 告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立一 訴訟代理人 呂秉翰 葉佳格 吳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10日簽訂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 作人員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約定被告自109年1 月31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33,046元(加班費、獎金等 另計)聘僱原告擔任國立空中大學新竹學習指導中心(下稱 空大新竹中心)之行政組員,工作內容包括處理教務、與教 師聯繫、面授排課、專班試務等行政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何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其遭被告違法解僱,致使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非明 確並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侵害之危險, 而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足認 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0條 - 臺南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工資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 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柏升 被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 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有 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237,690元(原審卷第99頁),其提起上訴後, 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 佰柒拾捌元、參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857,79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28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857,796元為反訴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16條第1項、第3 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674元(含本俸差 額76,083元、導師費差額31,319元、考績獎金差額59,272元 ,前開3項目之金額均已包含本金加利息),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75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查,原告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5,261元及自該聲請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7頁)。嗣原告撤回 對送貨獎金之請求,而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變更為399,2 94元(本院卷294、297、337-338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擔任之職務、上班時間、 到職日、最後工作日及每月薪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 被告在原告長期送貨期間未給付加班費,遂向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同年 4月3日在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進行調解,惟因兩造未能達 成共識以致調解均不成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0 號勞簡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 - 臺中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存 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6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200元(指次月6日給付前1個月薪 資),及自該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各新 臺幣2萬8,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895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64萬895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薛正國 被 告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訴訟代理人 陳淇楨 王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29,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0頁)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 號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㈠上訴人給付逾22萬4,64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宣告;㈡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薪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實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南投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6,733元 ,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 三、被告楊興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9,495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被告楊興 亞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11萬6,7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萬元為被告楊興亞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楊興亞以新臺幣65萬9,49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號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再審被告 黃閔敏 蘇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11 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下稱原確 定事件,所為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經再審原告於113年4月30日提起本件再審 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0 號勞上易字第8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卓燕清 葛文信 廖金龍 黃建勳 任漢章 曾廣台 林俊良 施明雄 蔡學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卓燕清、葛文信、廖金龍、黃建勳、任漢章、曾廣 台、林俊良、施明雄、蔡學昌(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 日期受僱於上訴人,除任漢章、曾廣台於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蔡學昌於雲林區營業處服務外、其餘被上訴人均於台中供 電區營運處服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 號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林武雄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三,餘由被上訴人林武雄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民法第681條民法第305條 - 新北地院·2024-10-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號勞訴字第12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吳家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被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翰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77年5月10日任職於被告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愛之味公司),愛之味公司因業務需要於96年將原告調 職至被告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心屋公司)工作 ,於98年調回愛之味公司工作,復於108年1月1日再調至愛 心屋公司工作,直至原告於112年2月24日退休,退休前每月 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9,650元(含本薪、主管加給4,50 0元、伙食津貼2,400元、其他津貼2,000元、車輛補助津貼6 ,000元及出勤津貼5,5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 - SCDV·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載明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 3日、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 款)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 佰捌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 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王怡方、陳昶旭各自民國110年3月22日、同 年3月2日起迄今,受僱於被告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分別 擔任開發顧問、業務襄理,從事不動產土地開發工作,與被 告間有勞動契約存在。因原告2人於任職期間,每日均按被 告內部規定打卡上下班,未出勤時必須請假,須遵守被告要 求之工作規則,被告雖有按基本工資新臺幣(下同)26,400 元為原告2人投保勞工保險(陳昶旭部分,於112年7月因被 告要求而移出),惟均未給付原告2人基本工資,且未給付 原告2人自110年3月起至112年12月間止之未休特別休假之工 資,王怡方自得向被告請求短少給付之工資871,200元、特 休未休工資9,68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陳昶旭則得向被 告請求短少給付之工資897,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4,080元 (詳如附表二所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 - 士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3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二分之一即新臺幣500元由被 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9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8 號勞簡字第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賴冠吟新臺幣9萬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貞妙新臺幣9萬3,8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韻如新臺幣8萬6,8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程揚新臺幣10萬3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維泰新臺幣9萬5,5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727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七、本判決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請求債權不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5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10-25·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紹民新臺幣41,0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永康新臺幣83,9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02,300元至原告王信亭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第一項至 第三項所應付之金額為原告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593元,及自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1,5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625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625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