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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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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1 號勞訴字第35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9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離職證明 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904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123條 - 臺南地院·2025-01-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2 號勞訴字第112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0年3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0 8年9月6日退休。茲因原告於108年7月間,自被告處領得「 行銷本部年度績效獎金」(下稱績效獎金)新臺幣(下同) 108,222元(下稱系爭獎金);被告於計算原告之平均工資 時,應將系爭獎金列入計算,惟被告卻未將之列入計算,致 發給原告之退休金短少793,628元。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 付短少給付之退休金793,628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93,628元及自108年9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之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須勞工所屬部門之整體表現及個別勞工之表現, 符合「行銷本年度績效獎金管理規則」(下稱系爭規則)所 定之標準,被告始會發給績效獎金;且發放之金額亦須依系 爭規則所定公示計算,而非直接取決於勞工個人本身提供勞 務之多寡;系爭獎金乃被告為激勵員工,視被告獲利情形及 勞工績效等因素而發給,並非勞工單純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 得之對價;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2 號勞簡字第5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17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1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號勞上易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 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 在此限。另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7 號勞簡字第157號 給付扣押款
一、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614號移轉命令之翌 日起,即自民國112年11月3至113年9月26日止,於債務人陳 怡宏受僱被告期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債權範圍內,按月將陳 怡宏向被告領取之薪資(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績效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經每月扣 除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因為履行 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實領金額超過新 臺幣19,200元之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部分,按債權比例 百分之44,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1-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李培鈞、黃議賢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4萬7,461元, 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胡嘉惠即禾協拆除工程行應就前項所命被告黃議賢給付 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 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至三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88萬2,487元 為被告李培鈞、黃議賢、胡嘉惠即禾協拆除工程行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李培鈞、黃議賢、胡嘉惠即禾協拆除工 程行如以新臺幣264萬7,4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05條 - 新北地院·2025-01-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9 號勞簡字第89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勞退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原告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由原告丙○○、甲○○、戊○○各負擔千分之十五、千分之 三、千分之十六外,餘均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 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3條民法第184條 - KMDV·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張銀杏 蔡雪霞 蔡也好 蔡木蘭 蔡正男 蔡源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善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蔡再生之全體繼承人。緣蔡再生經伊雇用 於金門縣○○鄉○○00號之「林悅傳統建築修復工程」工地工作 (伊未幫蔡再生投保勞保或其他保險),然於民國112年10 月13日施工時,蔡再生不幸自高空墜落,致創傷性腦出血併 腦幹衰竭而於同年月15日死亡。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88條 - 士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9 號勞簡字第4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盈秀 被 上訴人 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為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蔡忞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 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11年度勞上移調字 第25號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約定被上 訴人應遵期給付分期款項,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且被上訴人應加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逾期違約金 。被上訴人均依系爭調解筆錄按月清償,惟因被上訴人之會 計人員誤依給付貨款之流程匯款,致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 5日及112年1月17日匯款予上訴人之各期款項因自匯款金額 內扣除匯費30元而有不足。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1條 - 高雄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至民國一 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至民國一 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8,36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8,3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7條 - 橋頭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1 號勞小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20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2,2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南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1日前後簽立合作暨聘任契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於遠東牙醫集團擔任牙醫師執行 業務。嗣原告於112年6月2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對被告及其助理提起偽造文書、侵占、妨 害名譽、誹謗告訴,被告知悉遭提告後,未經原告同意, 於112年7月8日要求原告離職並終止系爭契約,然原告不 同意離職。 (二)系爭契約未履行之時間為20個月,依該契約保證底薪每月 新臺幣(下同)24萬元計算,原告所失利益為480萬元, 爰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 (三)原告為非自願離職,原告任職期間為1年4個月,平均月薪 為381,174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得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258,352元。 (四)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058,3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上訴駁回。 原判決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513,000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 - SCDV·2025-01-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7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2,71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 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及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 號勞上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及先位追加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 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肆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 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9 號勞簡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合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預告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盈蕙 Raul Martinez Berraquero(中文姓名:陳饒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金盛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豪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Raul Martinez Berraquero(中文姓 名丁○○,下稱丁○○)於民國108年5月16日簽立聘僱合約書( 下稱「108年5月16日聘僱合約」),由原告丁○○擔任被告西 班牙廠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於西班牙出資設立之GW PARTS MANUFACTURING EUROPE,S.L.公司(下稱GW EUROPE公司) 廠長職務。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8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2 號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勞保老年年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6,79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86,7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周明嘉 被上訴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上訴人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玉書 被上訴人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被上訴人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 月7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5 號勞簡字第95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按月領取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失業給付,至113年3月4日止已領取5次失業 給付,嗣原告於113年4月1日起至被告公司工作,然被告卻 未自該日起為原告投保勞健保及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直至 原告於113年5月9日發現此違法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玖佰參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號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請求損害賠償)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 - 苗栗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勞訴字第4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 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7條 - 高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0 號勞上易字第70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羅健霖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澤永律師 被 上訴人 楊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 9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羅健霖,並於民國113年8月2日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95頁),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於92年8月1日與上訴人簽立臨時警衛僱用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每隔一日為休息日,除負責校警工 作以外,伊必須從事花木修剪與雜草清理等項目之工友勞務 ,且工作量與校警相當,足見其為上訴人工友。工友係自87 年3月1日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故兩造間適用 勞基法退休金等規定。嗣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於94年7月1日施行,伊在94年5月27日繳回勞工退休金制度 選擇意願徵詢表(下稱94年5月27日徵詢表),表明適用勞 基法亦即勞退舊制;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資和解書沒履行,雇主在高分院再被判補付 84.3 萬+利息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4萬2,88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上訴人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