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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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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紹民新臺幣41,0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永康新臺幣83,9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02,300元至原告王信亭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第一項至 第三項所應付之金額為原告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593元,及自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1,5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賢學 賴昭典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韋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賢學、賴昭典各負擔百分之89、百分之1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劉意中變更為Mary Sweeney(韋麗),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000-000頁),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李賢學(下與賴昭典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 逕稱其名)自民國104年起,擔任被告觀音廠之環保區製程 工程師,且為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P HA)小組之副召集人、新化學品引進審核化學師、觀音廠化 學品交互反應表之創製與維護人,受有多項安全相關專業訓 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3,4 31元(第一項)、新臺幣505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2,065元,並均自民國112年1 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各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 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36,000元,暨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九「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8,餘由原告乙○○、甲○○各負擔 百分之15、百分之7。 六、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九 「補提繳勞退金」欄(第三項)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盧珮文、趙克立、曹志銘各負擔百分之26、百分 之36、百分之3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5 號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85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3,58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3,81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9,042 元、新臺幣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各依附表六「訴訟 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乙○○、己○○、庚○○ 、丙○○、丁○○、戊○○各負擔百分之1、百分之1、百分之1、 百分之0.4、百分之0.05、百分之0.55。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五「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8,1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補助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陶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凡即欣庚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以經營血液透析(即洗腎)為主要 醫療業務,並委託訴外人李相應徵原告擔任洗腎病患之接送 服務司機,薪資待遇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至85,000元 ,原告遂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開始為被告接送洗腎患者, 任職期間被告所屬醫護人員亦指示要求原告要抱扶患者上、 下車,但未提供隔離衣等防護裝備,導致原告於111年5月21 日感染新冠肺炎而無法工作長達2週,被告竟以原告曠工為 由於111年5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93,99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0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2,79 6元、新臺幣90,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 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原告月薪為54,000元。然被告公司並 未依法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金、亦未給休息日加班費,故原 告於113年3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113年4月1日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嗣調解不成立。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休息日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差額,以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差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1 ,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204,20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 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第㈠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3月17日至被告公司應徵,擔任司機 一職,月薪36,300元。原告於113年3月6日以LINE通訊軟體 告知已錄取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而將離職,被告旋即同意原告離職之申請,是兩造勞動契 約係因原告自請離職而終止。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陳俊頎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99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發給原 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卷9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 金額擴張為181,319元(本院卷201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8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餘由原告戊○○、丙○○、丁○○ 各負擔百分之3,原告乙○○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 之4。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各如附表一「合計總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癸○○、壬○○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合計總額」欄所示 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預供擔保者,得分別免為假 執行。 原告癸○○、壬○○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5 號勞小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勞小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0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90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 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00條 - 桃園地院·2024-07-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是本件勞動事件所涉勞動事件法未規定之事項,均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 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