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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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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2 號勞上更一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起受僱擔任被 上訴人之技術顧問(下稱PM),自109年11月起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8萬3000元。伊主要工作内容區分為2階段,以被 上訴人與客戶間系統整合服務契約之成立生效時點為分界, 生效前為第1階段「銷售前技術支援」,生效後為第2階段「 專案管理」。第1階段即契約正式生效前,被上訴人與客戶 之聯絡窗口為業務部門,由客戶向被上訴人之業務提出相關 需求後,業務再轉知PM,請PM支援協助。第2階段即契約生 效後,方轉由PM主導,對該專案進行專案管理。嗣被上訴人 指摘伊工作有瑕疵,於109年8月6日告知對伊進行「客戶服 務品質改善計畫」(下稱PIP),至同年9月23日通知已實現 每項改進目標,竟於110年1月12日通知伊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於同年2月28日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並於同年3月25日給付伊65萬336元(包括特 休未休9日工資、旅遊假1日共2萬8467元;預告期間工資及 資遣費共62萬1869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6日所為111年度勞 上易字第12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該民事事件歷 審訴訟程序,下稱前訴訟程序)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 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事件,於112年5月16日宣判時即告確定,有原確定 判決、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 102頁)。原確定判決於112年5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 原告於112年6月13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送達證書影本、 起訴狀上收文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3、99頁),未逾上開3 0日法定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9之
#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6 號勞上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受僱於被上訴 人擔任法務課長職務,並簽署受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 約),約定試用期3個月,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6萬元,詎 被上訴人未經考評程序,亦未告知具體事由,即於111年10 月31日以伊於試用期間經考核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5款所定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惟伊並無被上訴人所稱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上訴人 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有權利濫用之情,自不生效力。被上訴人 未經預告,違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伊於111年11月2日以板 橋中正路郵局12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被上 訴人伊願繼續提供勞務,請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惟被上訴 人拒絕受領勞務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本文規 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系爭勞動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1年11月1日起至伊復職前1日止, 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伊6萬元等語(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 院減縮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249頁,逾上開請求部分,非 屬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敘)。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5 號勞上更一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0條 - 高院·2024-02-20·110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9 號勞上更一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至上訴人個人 退撫儲金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5 號勞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林健治逾新臺幣貳拾 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給付李正元逾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林健治、李正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林健治、李正元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駁回 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附 帶上訴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2024-02-0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5 號勞上易字第4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1 號勞上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93 號勞上字第93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28條 - 高院·2024-01-24·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07 號勞上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三項命上訴人給付超過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八萬 九千零三十五元本息及按月提撥新臺幣五千五百二十六元存入 被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㈢主文第 四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上開廢棄㈡、㈢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72條 - 高院·2024-01-2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27 號勞上字第12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2024-01-23·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22 號勞上字第122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號勞上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柒 佰柒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488條 - 高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勞上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謝依璇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謝依 璇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農曆除夕前一日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 陸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謝依璇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 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謝依璇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屆清 償期部分,如按期各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謝依璇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條 - 高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9 號勞上易字第1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73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4-01-19·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6 號勞上易字第1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 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高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0 號勞上易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三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