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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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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11-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李芳裕變更為李 其澧,有該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證。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 日以李其澧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該 書狀繕本當庭送達於被告(本院卷第307頁),是本件承受 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序。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應補提撥退休金」欄至原告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盧聰明新臺幣1,562,0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政旺新臺幣1,414,1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562,067元、新臺幣1,4 14,170元為原告盧聰明、何政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何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其遭被告違法解僱,致使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非明 確並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侵害之危險, 而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足認 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0條 - 臺中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回復教師職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爭點事項第㈠項部分: 按教師與公立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公 法關係,如係與私立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 ,則為私法關係。即使法令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使 該等契約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行為有一定之監督權限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該權限所作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 分,仍不影響學校與教師間原有契約關係之性質。此觀之最 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16號裁定:『教師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固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然 對於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有爭議,仍 應視該學校為公立或私立學校而定其為公法爭議或私法爭議 ,而分別循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本件原告主 張為被告聘任之專任助教、組員,則有助教證書、任用書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21、23、29頁),是兩造間為私法契約關 係;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臺中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存 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6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200元(指次月6日給付前1個月薪 資),及自該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各新 臺幣2萬8,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中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0 號勞小字第60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1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5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3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8 號勞小字第58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8條 - 臺中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6 號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二、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至各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三「免為假執 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舉員工勞動合同(下稱系爭勞動合同)抗辯:依據系爭 勞動合同第7條第4項約定,雙方對合約內容有任何爭議,以 工作所在地的司法機關訴訟管轄,而原告工作地點在越南平 陽省不在臺中,則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等語。 一、按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 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 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 ,勞工得不受拘束。勞動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 勞工,並主張受僱被告公司,而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臺 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揆 諸上開規定,中華民國法院自有審判權,不受兩造審判管轄 合意之拘束。 二、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 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 張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損害賠償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6,000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 - 臺中地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迄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於 每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5,85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3,3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迄原告復 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三項後 段所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 45,859元、新臺幣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 行。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於被告以新臺幣43,3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10-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2,02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10-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4 號勞簡字第12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9,178元,及其中14萬8,491元部分自 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7,790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萬6,9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第35條 - 臺中地院·2024-10-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王煦 唐偉庭 高崇澤 劉鎧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愛妮律師 林士煉律師 被 告 黃仲昊即諾斯摩托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到職日起任職被告,擔任助理 技師職務,其中王煦於民國110年10月晉升為店長,每月工 資各如附表二所示,負責摩托車維修保養及完成被告交辦工 作,然被告給薪未達基本工資,且未曾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予 原告,其後被告則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 約,然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薪資、特休未休工資及資 遣費未給付,其中原告高崇澤及劉鎧維部分經扣除如附表一 所示積欠被告款項及請假應扣之工資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各 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款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臺中地院·2024-10-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4-10-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88,333元自民 國111年11月24日起、新臺幣160,032元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 新臺幣30萬元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7,34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45,71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6 號勞訴字第2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陳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 東生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受僱於林憲一擔任貨櫃車司機, 林憲一陸續成立東生托運行(獨資)及設立東生貨櫃有限公 司(下稱東生公司)(以下合稱被告),負責人均為林憲一 ,管理人事、薪資、公司營運等,被告東生托運行與被告東 生公司均從事貨櫃運輸業,兩者具實體同一性,均為原告之 雇主,薪資按運輸趟次計薪,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 工作出勤時間依林憲一指示到貨櫃站運送貨物,迄至最後指 示送達處時間,休息時間為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請假需 告知被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5 號勞訴字第3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飛龍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瑄 訴訟代理人 李俊學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林允文 呂宜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高淑國 潘銘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被 告潘銘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負責坐落臺中市太平區之訴外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喬立公司)「Q CITY」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之 全案銷售業務,並交由被告林允文為系爭建案銷售中心之專 案經理、被告呂宜錚為銷售跑單人員、被告高淑國、潘銘順 為銷售人員。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 訴訟代理人 鄭閩伃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臺中火力發電廠(下稱系爭臺中電廠)承攬消防維護勞務工 作(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兩造則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簽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受僱原告,並派駐臺 中電廠消防巡查隊負責消防維護工作(下稱系爭工作),期 間自112年5月9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約定被告薪資每月 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另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並約定: 契約期間未滿,任一方無故提前解約,應賠償對方2個月薪 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5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11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4,4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3,4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萬3,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91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0,98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8,8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9-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86,31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6,3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人事命令無效等
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日清高字第1110000031號令所為原告 記過兩次處分無效。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7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國空政綜字第1110031794號令所為 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調任場務組維保員之調職處分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5 號勞小字第75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59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6,16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退 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2 號勞小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67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7,9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2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6,1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田季龍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 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75,059元。嗣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書狀變更 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81元(見本院卷第321至322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