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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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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9 號勞簡字第1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 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沈昱廷 黃于飛 鍾志強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3人自附表1所示之時間受雇被告,均擔 任大客車駕駛,並簽訂如附表1所示之勞動契約,任職期間 因被告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被告 公司規定原告需於每日第一趟發車時間應提早20分鐘前到停 車場,依序進行刷卡登載出勤時間,再由調度員進行酒測及 是否服用嗜睡藥物,如無服用及蓋上檢測章並手寫紀錄檢查 時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被告禾園企業有限公司、承荷有限公司與成綉玲間自111年 度有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禾園企業有限公司、承荷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12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4 號勞小字第1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9年2月1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行政組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113 年6月18日主管盧俊文襄理(下稱盧俊文),請原告月底簽離 職單他會來收,並將員工離職申請暨會辦單交給原告,資方 有違法解雇情事,過了兩三天盧俊文要原告不要簽離職單改 簽請調單,因被告公司已將原告解雇,原告不同意改簽請調 單。原告未曾簽署服務同意書,自不受契約之拘束。被告不 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違法解雇原告,原告乃依 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爰依勞動法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萬9500元。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無故不到職,要求資遣費顯然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5-0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3 號勞訴字第25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被告負擔十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7 號勞簡字第157號 給付扣押款
一、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614號移轉命令之翌 日起,即自民國112年11月3至113年9月26日止,於債務人陳 怡宏受僱被告期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債權範圍內,按月將陳 怡宏向被告領取之薪資(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績效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經每月扣 除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因為履行 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實領金額超過新 臺幣19,200元之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部分,按債權比例 百分之44,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5-01-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9 號勞簡字第89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勞退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原告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由原告丙○○、甲○○、戊○○各負擔千分之十五、千分之 三、千分之十六外,餘均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 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3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1 號勞訴更一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創立,被告擔任公司執行長 一職,並以執行長身分招募股東,向股東承諾一年內回本, 除台灣事業外,海外各項業務也將納入公司營收,每季結算 後分紅。104年間,中國昆明海克力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 下稱海克力斯公司)邀請原告擔任顧問協助展店計畫,雙方 簽訂特聘協議書,因此被告代表原告並攜帶一名主管前往昆 明,約定每月底薪8萬元人民幣,達標獎金另計,合約期滿 與海克力斯公司進行年度結算,發現近一年期間,被告未如 實呈報每月業績,所受領的108萬5000元人民幣顧問費不知 去向,之後要求被告回台參與股東會議,說明資金去向並繳 回以收帳款,均以各種
#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9 號勞簡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合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勞訴字第78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金旺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金旺租賃有限公司 、原告芯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1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1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15日起任職被告擔任資深經理,最後 工作日為112年8月21日,最後工作日時約定工資為本薪新臺 幣(下同)18萬1,197元。原告負責管理「氣候方案事業部 」,該部門職掌業務包括冷凍空調設備、熱處理交換等設備 銷售,往來客戶包括東元、大同、日立等公司;產品內容包 括大型空調設備內之空調閥件、壓縮機、熱交換器、控制元 件等,產品線多達上百種產品。原告任職期間表現優良,每 年度均可為被告創造高達2億元以上銷售業績,縱使以盈利 計算,每年度可為被告獲利至少3至4千萬元。詎料,被告於 112年8月21日上午9時30分突然對原告進行約談,並於約談 後立即提出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文件,要求原告簽署並自請離 職,原告當下明確表示拒絕簽署,被告未告知具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12-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主 張: ㈠緣臺北醫院為因應業務上之需要,乃約定僱用上訴人即被上 訴人廖睿丹(下稱廖睿丹)擔任臺北醫院復健科之主治醫師 ,兩造並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簽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約 用主治醫師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以第1條約定契約 期限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3年8月1日止;第4條約定自111年 8月2日至112年8月1日,每月保證薪資與獎勵金(含值班費 )新臺幣(下同)25萬元;第13條約定契約經雙方簽訂後, 如乙方(指廖睿丹)因故不能履約到職而不可歸責於甲方( 指臺北醫院)時,乙方須賠償甲方簽約後之2個月保障報酬 違約金。詎料,廖睿丹竟於111年6月26日以信件向臺北醫院 通知其無法依約到職,並出具111年7月1日終止契約書(下 稱系爭終止契約書)予臺北醫院,則廖睿丹自應依系爭契約 第13條約定賠償臺北醫院違約金50萬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61條民法第224條民法第250條 - 新北地院·2024-1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勞訴字第101號 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
一、被告應讓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被告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 細(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 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 知原告派員核對被告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明細應明列給付 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3F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如附表3F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6 號勞簡字第6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張育綺新台幣貳 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 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以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零柒元為原告張育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 - 新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捌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12-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曉慧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張文聰 洪永豪 劉世英 曾志勇 張渼椹 林明仁 羅淑芬 尤莉璇 林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合夥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 有當事人能力。合夥事業涉訟時,除列合夥事業為當事人, 並以合夥事業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外,並得以合夥人全體為 權利義務主體為請求。查被告張文聰、洪永豪、劉世英、張 渼椹、曾志勇、林明仁、羅淑芬、尤莉璇、林宗揚等9人( 以下合稱被告,分則各稱其姓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互約 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即以海星號(船舶編號:013003)、海星 169號(船舶編號:016211)經營一支釣兼營娛樂漁業、漁 船,其中海星號以洪永豪為代表人、海星169號以張文聰為 代表人,有漁船合夥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頁)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71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549條 - 新北地院·2024-12-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新北地院·2024-12-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缴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陸拾肆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 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陸拾肆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巧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555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巧瑋有限公司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先位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巧瑋有限公司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巧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4 萬1,5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1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6 號勞訴字第24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 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原告主張被告非法解僱原告,故兩造間仍存在僱傭關係 存在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 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 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 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11-2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5 號勞簡字第10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 陸拾貳元、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丙○○、乙○○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4-11-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1 號勞小字第5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柒佰零參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 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 - 新北地院·2024-11-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2 號勞小字第8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肆佰伍拾壹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4-11-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35條 - 新北地院·2024-11-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85年4月12日起至106年6月24日止之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