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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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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0號 返還所有物等
被告應將附件所示「卓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章、「朱 家緯」印文之印章各一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其 中新台幣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97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10-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674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67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勞訴字第78號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王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0年5月16日受僱於被告,並於110年3月1日起擔任 一般工程監,112年1月開始之敘薪等級為12等3級,月薪為 新臺幣(下同)97,419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於當月14日給薪 (下稱系爭契約)。伊因需照顧父親且個人腰椎、頸椎需開 刀治療,故向被告申請自112年3月1日起留職停薪至114年2 月28日止,業經被告核准。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63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7,5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百分之七十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9-2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號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一、被告黃一大應提繳新臺幣33,45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 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萬9,464元,及其中新 臺幣169萬5,852元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其中新臺幣203 ,612元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一大負擔百分之一;由被告黃一大、益大 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一大以新臺幣33,45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 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89萬9,464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3 號勞簡字第5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5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8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3,955 元、新臺幣88,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260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2,26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7,70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7,700元 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貳佰壹拾貳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9-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勞訴字第11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92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萬4,049元及自113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8萬4,25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29萬4, 049元、8萬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7,82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萬7,828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84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84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9,362元及自113年7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9,362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99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9,9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3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0 號勞簡字第60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附設高雄私立金牌居家長照機構 之員工,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提出辭呈,並於同年2月23 日至健保局及勞保局辦理職退,是以被告於000年0月間離職 ;被告離職後,原告漏未將被告從投保名冊中剔除,而持續 以被告離職前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34,800元為被告支付 勞保、勞退、職保、就保等金額至112年5月2日,合計149,9 75元(下稱系爭費用),導致被告獲有149,975元之利益, 因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 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49,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0年1月15日已在原告之「G金牌經營202 0」LINE通訊軟體群組內為辭職之意思表示,又於同年2月19 日再度為辭職之意思表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 - 高雄地院·2024-08-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蔡承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克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王怡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 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2年6月5日起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系統 教學指導一職,約定任職前3個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萬 5,000元,第4個月起調為每月工資3萬7,000元。其任職約1 個月即於112年7月3日,通過被告公司之新人學習心得報告 考核,且於000年0月00日間,經被告公司前輩提醒需提前準 備財會第2階段考核內容,並向原告告知可與同期新人一同 安排訓練,亦預定階段完成後於112年8月28日至客戶端上課 ,原告工作能力深受主管之認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 高雄地院·2024-08-0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6 號勞簡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玖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4 號勞小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3,982元,由被告負擔3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60元,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76條 - 高雄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4 號勞簡字第9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851元,及其中157,007 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83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7,8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