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彰化地院·2024-03-2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565元,及其中新臺幣290,625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其餘新臺幣2,940元自民國111年9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4,85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93,56 5元、新臺幣74,8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 玖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丁○○自民國76年8月10日起受僱於訴外人新 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鷹公司),嗣於106年3月1日 改派至被告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業安全室 專員,嗣經升任為職業安全室課長。原告任職期間,於工作 上克盡己職,無工作不能勝任或違反工作規則之情形,詎被 告公司竟於112年1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第5款規定予以資遣,並於同日將原告勞工保險退保。被 告雖曾於000年00月間開始對原告進行績效提升,並告知如 無成效即資遣原告,惟原告就主管於績效提升指示之事項, 均已遵照指示完成,並於111年11月25日將完成工作之報告 呈報,可見原告主、客觀上均無怠於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之 情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38條職安法第37條就服法第33條 - 彰化地院·2024-03-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黎家智原係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 事業部大林煉油廠陸運二組工程師,於民國110年7月16日調 升陸運二組觀音儲運課課長,負責承辦陸運二組所轄烏材林 、觀音等儲運課關於財物採購之規格設計、訪價、預估底價 等請購、審標及驗收等業務。原告辦理「自記式長期紀錄液 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時,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 訴,該案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ll年度訴字第263號審理在案。 而原告於111年2月25日因該案經本院裁定羈押後,即遭被告 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 下稱系爭獎懲注意事項)第9條之規定予以停職,復依該注 意事項第11條規定,自111年4月起發給1/3數額之薪給即新 臺幣(下同)32,018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 - 彰化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1,9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3 ,644元、29,3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分別以各月新臺幣32,000元、1,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 柒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678條 - 彰化地院·2024-01-1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勞簡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9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8,92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荐子奇 莊明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揚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丙○○分別自民國108年10月1日、同年 8月29日起進入訴外人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 安公司)擔任專案工程師,並負責處理信安公司得標之高雄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市環保局)ARM自動資源回收機 維護管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係由高市環保局 每年招標,自108年起至110年均係由信安公司得標,嗣於11 1年間由被告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因被告第一次負責 系爭工程,需有相關技術之工程師協助,故以優於信安公司 之薪資、福利為條件挖角原告2人,其餘細節並遵照被告與 高市環保局所簽之系爭工程契約書約定,原告2人即自111年 1月27日起擔任被告之工程師。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